(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在经过消防审核、且验收合格准予使用的合法建筑物内;场所须经消防审核、且验收合格;
2.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和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4.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设在商场、市场,如果已经设置,其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必须单独设置,严禁与商场和市场营业厅连通;
5.设于地下一层、半地下建筑物内时,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500平方米,且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部位;
6.设于建筑物三层(不含三层)以上时,每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平方米;
7.与其它建筑毗连或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必须按独立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但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4m;
2.影剧院、礼堂疏散出口总宽度按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其它类型娱乐场所按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距离不得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或部位)不得大于15m;安全出口总数按疏散总宽度和疏散距离要求计算确定,并应分散设置;
3.场所内部厅、室固定座位布置、内走道设置和厅、室、房间出口设置,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4.场所内电梯(含消防电梯)不计入安全出口总数;
5.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三)场所 及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棚材料应为A级;
2.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帷幕材料不低于B1级;
3.固定家具、家具包布不应低于B2级;
4.其它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5.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或难燃PVC管保护,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6.照明器表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源插座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7、场所内不应使用石英管类电暖器、电炉设备。
(四)移动式灭火器材配置和固定配置要求:
1.选用适用于扑救A、B、C类火灾及带电物体火灾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大厅或走道内灭火器设置点之间距离不得超过40m;
3.每个房间应设一个灭火器设置点;
4.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且不宜多于5具;每具灭火级别不得小于5A;设置点应定于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宜设萤光材料制作的标志牌;
5.场所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设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
6.场所内应设置可用于报警的外线电话;
7.地下建筑内的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其它建筑内的娱乐场所,其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8.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设备,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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