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主管消防机构备案;发生变更的,2日内重新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消防法》第14条和第16条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其中“疏散引导组”和“火灾扑救组”的正、副组长应报消防机构备案。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人员疏散的组织引导、报警及初期火灾扑救的演练,且记录在案。
(四)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要向主管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检查合格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开业。
(五)场所营业时间内严禁下列行为:
1.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2.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在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
4.堵塞、锁住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在出口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5.公众数量超过治安部门核定的额定人数。
(六)场所应始终保持灭火器材和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换药、检验、定期试运转、清洗等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七)场所应制定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义务消防组织、演练制度;电源、火源管理制度和安全巡视等制度;火灾时人员应急疏散方案。
(八)场所从业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知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从业人员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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