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开启或关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三、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4.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5.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6.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四、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五、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六、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七、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更多冶金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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