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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积极部署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关于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7〕69号),就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做出以下部署:

  一、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成上升趋势。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对有毒污染物矿山尾库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垮塌隐患。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部署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精心组织排查,消除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一)深入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在2006年开展矿山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对所有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禁建区;二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等环境安全问题;三是检查尾矿库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四是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因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或闭矿产生垮坝险情。对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禁建区内的尾矿库,以及影响河道、公路、铁路环境安全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因超量储存或超期服役易产生垮坝险情的,要实行限期停产整改、挂牌督办,并及时转告安监部门,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加大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一是检查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二是检查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贮存设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贮存含有害废物的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渗漏措施,是否有超标排污现象。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三)加强和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隐患排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把新建尾矿库项目准入关和竣工验收关;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1、检查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对所有尾矿库排污申报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未登记的要予以补登,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

  2、检查企业编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3、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关闭停用的尾矿库,要明确环境安全管理责任。

  专项行动时间进度按照《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三、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完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分别于2007年底、2008年12月中旬提交阶段性报告及总结报告,同时提交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国家环保总局将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该文件精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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