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二)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
2.临时用电许可证;
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三)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二、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
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
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四、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
2.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
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14.其他措施:佩戴:(1)过滤式呼吸器;(2)空气式呼吸器。
六、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10.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更多建筑安全管理请点击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荷君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