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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1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条 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隔离护栏。

  第6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7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8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道路

  第9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10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11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2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3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14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15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16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17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18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19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0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21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22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3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4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25条 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26条 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27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28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29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30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 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教练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1条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第32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33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34条 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6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7条 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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