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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含临时工、函授生、外来施工及办事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领导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在业务上接受吉林市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向学校领导汇报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消防机关请示汇报。

  第四条 学校成立治安防火委员会。人财物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要成立治安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并指派一人做兼职防火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年初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制定本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调整防火责任区,修改、签订包保责任书,全面总结上一年度的防火安全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和提出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二级治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工作会。三级防火组织每月上报一次防火安全情况。

  第四章 各级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 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消防法规,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组织,落实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的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检查、同评比。

  (二)制定《防火安全包保责任书》,组织各级防火组织签订《防火安全包保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演练。

  (四)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划分防火责任区,确定要害部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负责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总结和向上一级报告防火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责任制。

  (一)法人代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由主管防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全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治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建立二级防火组织,指定兼职防火员。

  (二)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除火险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对消防器材要按规定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

  (四)配合上级机关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不吸取经验教训,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不采取措施不放过。

  (五)对新工人、特殊工种人员和教职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岗位证书,并在工作中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六)与学校签订《防火安全包保责任书》,并认真履行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保卫处防火职责

  (一)保卫处是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消防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日常消防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执行国家、省、市、学校的各项消防制度。

  (二)组织起草校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划分防火责任区,确定要害部位,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定期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有条件进行整改而在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布置,落实防火安全教育计划。做好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演练活动。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各单位、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负责全校消防经费的预算、消防器材的购置、保管和维修。

  (八)监督和审批学校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火源管理。

  (九)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向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结论和提出处理建议。

  (十)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工作,建立报批、审批、验收制度。

  (十一)检查、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对违反防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负责对各基层防火领导小组执行和落实《防火安全包保责任书》的考核、评定和奖罚等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防火员职责

  (一)防火员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财产的保卫者,预防火灾、同灾害事故做斗争是防火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负责学校日常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管理规范,对全校教职员工、学生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搞好防火监督。

  (三)对全校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火,对要害部位、重要岗位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心中有数。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要有纪录。发现火险隐患要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的火险隐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向保卫处报告。

  (四)发生火警火灾,要积极组织抢救,并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采购、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消防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使用和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防火监督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法规,协助单位领导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遵守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防火器材的检查和保管工作。

  (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提出防范措施,制定灭火预案。

  (五)对本单位的各种火源、火点、电源、易燃易爆物品要心中有数,要害部位要有明确的防火岗位责任制。

  (六)发生火险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查处工作。

  第五章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四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立学校、院、科、班组四级防火安全组织,制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防火安全、灭火知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四个方面教育:贯彻文件精神进行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常识教育;利用灾害事例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特殊教育。教育师生员工做到“三懂” (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初级火灾扑灭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三会”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级火灾;会使用灭火器)、“六不准” (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吸烟;生产、生活用火有专人看管,用火不准过量;打更、值班要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违反规定;教育小孩不准玩火;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不准损坏和挪用)。

  (三)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要认真追查,坚决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正常的生产生活、教学用火,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发给《动火证》方可用火。用火单位要有明确的用火责任者、监护人,有岗位责任制。

  (二)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一级动火由防火工作主管校长审批;二级动火由保卫处处长审批;三级动火由各校区保卫办主任、防火员共同审批。

  (三)施工及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申请,经检查认定安全后发给《动火证》,用火单位必须按要求动火。

  (四)五级以上大风天,室外一律不准动火;七级以上大风天,更值人员要加强夜间值班,电工要进行昼夜巡查。

  第十六条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后勤管理部门是用电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电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非电工人员严禁操作。

  (三)校内不得随意拉线和接用电气设施。临时线路、电气设施要按期拆除。

  (四)学校电气设备的安全和维修要责任到人。责任者、使用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电气设备附近要保持整洁,不乱堆放物品。

  (五)各单位、部门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六)学校除正常教学、科研、医疗、生产外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棒、电炒勺、电热杯、电褥子、电暖气等电器设备。

  (七)变电所、配电室等防火重地要设安全警示标志,闲人禁止入内。

  (八) 高压线下(垂直半径)四米内不得存放易爆、易燃物,消火栓附近不准架线。

  (九)电气起火时,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用绝缘消防灭火器材扑救。

  第十七条 吸烟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区内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仓库、车库、实验室、木工房、印刷厂、图书馆等)禁止吸烟。

  (二)学生(教职工)宿舍内不准吸烟。

  (三)吸烟后的烟头要熄灭扔到烟灰盒里,不得随便乱扔。

  (四)五级以上大风天不准在室外吸烟。

  第十八条 防火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单位对所属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学校定期组织专、兼职防火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

  (三)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两次义务消防队员和特殊工作人员的防灭火培训,熟练掌握消防技能,提高全员消防素质。

  (四)新生入学、新职工、临时工上岗,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防火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九条 防火巡查制度

  (一)学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须有巡查记录,以备查阅。

  (二)每日防火巡查的人员为各校区、各部门专、兼职防火干部及各岗位(含重点工种)的值班人员。

  (三)消防巡查内容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四)防火巡查人员有权及时处置违章行为,妥善处置防火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 防火检查制度

  (一)全校实行四级防火检查制度。校级检查每季度一次以上;学院(部、处)检查每月一次以上;科级检查每周一次以上;班组每日进行检查。检查须有记录。

  (二)校级安全防火检查由消防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进行;学院(部、处)以下的防火检查由相应行政负责人组织进行。

  (三)防火大检查内容依据消防法规进行。

  (四)校级防火大检查人员为校长或副校长、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防火干部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各校区的防火检查组成人员可参照校级检查组成人员进行。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保障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宣传制度

  (一)学校要把消防宣传纳入宣传总体规划,从制度、人员、资金、场所、时间及宣传工具等方面,给消防宣传提供有利条件。

  (二)消防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职能部门开展的消防宣传每年不少于四次。

  (三)消防宣传内容主要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四)消防宣传应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五)每年3月、11月为学校消防教育宣传月,要采取图片展览、张贴标语、消防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值班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都要设置安全值班员,建立每月交接登记薄,并负责所属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

  1、所属部门有无乱接电源;

  2、所属部门有无大功率用电及违反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的情况;

  3、所属部位、教室、宿舍、办公室、实验室及其它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是否做到人走断电;

  4、所属部位未经批准是否动用明火及烧废纸、废物等;

  5、所属部位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6、所属部位的易燃气体及化学药品有无泄露;

  (二)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安全值班员

  1、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设置安全值班员。

  2、学生教室每日设置学生安全值班员一名,轮流交换。

  3、各种实验室、库房及工作间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并做好每日防火记录。

  4、公寓值班实行办公室、公寓楼、宿舍三级值班制度。办公室由本室工作人员值班;公寓楼由管理员值班;宿舍由本寝学生值班。

  (三)值班员负责值班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对值班员不能履行职责,由于工作失职,在值班时间造成火险及严重损失的,追查值班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凡符合重点部位条件的均列为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二)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保卫部门每年定期对重点部位员工进行防火安全业务培训。

  (四)重点部位要做到消防设备、消防工具齐全,保存完好。

  (五)保卫部门每月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六)保卫部门及重点部位本身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工作档案,对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物资变化、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随时记载存档。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下达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同时逐级上报确保整改落实。

  (三)各单位到期未整改,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或停止使用。

  (四)任何单位、部门的防火责任人不得拒签由保卫部门下发的隐患通知书。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拒签、不整改或整改不落实而发生火警、火灾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机构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隐患整改后,由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复查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校专职防火员负责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工作,维修由专业人员负责。

  (二)各校区房屋的安全出口处、楼层通道、楼梯不得设置门槛、台阶、堆放杂物、易燃品和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各校区房屋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符合标准,任何人不得挪动。

  (四)防火员每日要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自动报警器、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等疏散设施是否安全好用,并填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六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应急疏散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担任。

  (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消防法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组织机构,确定组成人员。

  (三)应急疏散演练由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针对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等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疏散演练。

  (四)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要有明确的演练信号规定(如夜间用高音喇叭通知,或用长、短哨音等),形成制度,人人清楚,平时演练按实际火灾情况进行。

  (五)应急疏散预案要做到人人熟悉,特别是学生公寓,一旦着火,发现火情人员立即用平时演练的信号通知学生及员工疏散撤离。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扑灭初级火灾,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火灾地点,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六)各公寓、教学楼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要掌握应急疏散预案,做到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并组织初级火灾的灭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要严加管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销毁处理,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规定。

  (二)各使用单位要将使用的物品名称、用量以及保管、使用者的姓名及各项制度报保卫处备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和其它物品一起存放,应按其性质和灭火方法分类保管,库房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材。

  (四)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其他人员不准接近。各种危险物品出入库,要有记录、记帐,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挪用、转送。

  (五)需销毁的物品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指定人员进行销毁,并把销毁报告交送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维修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经保卫处、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建成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外单位到校内施工,必须遵守学校的防火管理制度。双方要签订施工防火安全合同,送保卫处一份作为监督依据。学校基建维修部门与施工单位同样负有施工现场及工地的防火安全责任。

  (三)临时性建筑由使用单位负责防火安全,到期拆除。到期未拆除的防火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四)属学校建筑而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在没有交还学校以前,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防火责任。交接之日起,防火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负防火安全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工具、标志等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发放、管理、维修,由保卫处负责。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二)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工具、标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占有和损坏。

  (三)各单位消防器材、工具,由兼职防火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管理,如需增加器材和维修,要上报保卫处。

  (四)临时性急需消防器材,到保卫处申请借用,未经批准不准自行挪用其他单位的器材、工具等。

  (五)不准擅自动用、移动消防器材、工具等设施,非火警火灾、训练演习等情况,不准使用消防器材。

  (六)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灯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于正常状态。

  (七)学校保卫处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登记造册、绘制配置图。

  第三十条 义务消防队(组)训练管理制度

  各校区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组),并组织学习消防知识,进行一定的灭火训练。

  (一)义务消防队员主要由校卫队和各院、处、部、中心、馆、公司等兼职消防员组成。

  (二)模范遵守各项消防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向群众宣传防火安全的意义和灭火常识。

  (三)明确责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术,做到“四能”(能宣传、教育群众注意防火安全;能检查;能排除火险;能扑救初期火灾)、“四熟悉”(熟悉本岗位生产防火的重点;熟悉本岗位火灾的性质;熟悉学校消防设备、水源和灭火器材的分布使用情况;熟悉各类火灾的扑救方法)。

  (四)制定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计划,定期演练。

  (五)坚持原则,同灾害事故和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做斗争。

  (六)义务消防组织要每年进行两次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和演练。

  第六章 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全校教职员工(包括临时工),均需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各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随意脱岗,不违章作业。

  (三)保管好消防设施,不私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

  (四)经常对本职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除火险隐患,对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

  (五)发生火警火灾立即拨打电话(119),并马上投入扑救工作。每位员工都有协助上级调查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工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电工必须持有关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方可操作,学员实习必须有指导教师带领,不得单独作业。

  (二)所有电气设施必须按电气规程进行维修、管理或施工。

  (三)新建、维修、改装的电气设施,均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认真检查分管的电气设施、装备和线路,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七级以上大风天或雷雨天气,电工要进行安全检查。

  (六)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线路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不得超期。

  (七)电气设备、开关箱柜周围要保持清洁,必要的地方应设安全标志,禁止堆放各种物资,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明火。

  (八)变电所配电室等要害部位要配备绝缘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无损。

  第三十三条 电焊工防火责任制

  (一)电气焊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方可动焊操作,严守电气焊操作规程。

  (二)储存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焊接前要彻底清洗。禁止在装有易燃可燃物的容器上焊接。

  (三)地面上焊接作业要清除周围的易燃物。高空焊接作业下面不准储存易燃可燃物,必须清除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四)氧气瓶、压力表不准沾油脂,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分开放置,否则不准使用。

  (五)电焊时严禁用暖气管线做导线,电焊线皮破埙要及时处理,防止电焊线与其它物质产生火花引起燃烧。

  (六)电焊工人要做到:没有动火手续不焊;周围有易燃物不焊;没有灭火工具不焊;没有专人看管现场不焊;五级以上大风天不焊。焊完后,焊工和监护人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没有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木工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木工现场严禁烟火。

  (二)电气设备附近不准有易燃物,木工现场无人时,停止一切用电。

  (三)不得加工带有铁器的木料,防止火星飞落到锯末、刨花上引起火灾。锯末、刨花要及时清理,防止自燃。

  (四)木工防火监督员每天要对木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过夜。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司机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司机必须遵守交通部门的规则,同时要严格执行防火制度。

  (二)司机在驾驶、修理、值班时,禁止饮酒和吸烟。

  (三)运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可燃物资的车辆,司机要了解掌握所运货物的性质,携带消防器材。车辆不准擅自停放,也不准停放在车库内或寄存它库,要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专职运输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

  (四)严禁用明火烤车,不得用汽油擦洗车辆或零件,汽车发动时,不准向汽化器管注油。

  (五)汽车库要保持整洁,疏散门畅通,禁止存放各种可燃易燃物和个人物品。车库要设专人值班值宿,有记录。

  (六)汽车库所有电气设施要安全良好,充电前要检查充电设备有无故障和隐患,充完后立即关闭。

  (七)司机要做到“三懂”、“三会”,外来人员不准在车库逗留,库区禁止烟火。

  第三十六条 司炉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持司炉证方可上岗。

  (二)司炉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每天对锅炉、水表、气压表和煤等设备原料进行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

  (三)灰要熄灭或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地点,定期运走。

  (四)司炉房间闲人免进,任何人不得干扰司炉工作,司炉人员不得在司炉房间会客。

  (五)司炉工要做到“三懂”、“三会”。

  第三十七条 校卫队、门卫、更夫、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消防法》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校区火源、火点的分布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用火每天都要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三)熟悉防火灭火知识,做到“三懂”、“三会”。

  (四)严禁在岗时喝酒、脱岗、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定时进行巡逻,并做好记录。

  (五)发现火情迅速报警,并组织人员抢险扑救,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炊事员防火责任制

  (一) 常检查、维护用火设施(炉灶、烟道、煤堆、引柴、电器设备等)。

  (二) 用火部位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人走火灭。

  (三)保持炉前整洁,周围不乱堆可燃易燃物,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四)做到“三懂”、“三会”,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一)仓库保管员负责所管辖区内外的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学校制定的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二)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到工作日程,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根据所存储的物质性质分类保管,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存储,不得乱堆乱放,配备足够的灭火工具、器材。

  (四)库内不许设办公室、休息室、宿舍,不许搭设火炉、火墙。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库内要保持整洁、通风,防止积物自燃着火。

  (五)库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之类危险品进入库区。库区要有防火安全标志。

  (六)库区要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死看死守并上报上级尽快妥善解决。

  第四十条 放映员防火责任制。

  (一)放映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严禁烟火。

  (二)放映室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脱离岗位或让他人顶替,不准擅自增加电器设施。放映完毕时,放映员要检查电气、机械设备,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要做到“三懂”、“三会”。

  (三)放映室内要保持整洁,不准有灰尘、垃圾,断头的胶片要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印刷工人防火责任制

  (一)印刷厂是易燃生产单位,印刷工人要严格执行各级防火法规,安全生产。

  (二)印刷厂禁止吸烟,明火、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带入车间。

  (三)电气线路设备要经常检修,大功率电器设备应注意防火间距,不准擅自增加电气设备。

  (四)印刷厂要整齐整洁,废纸屑要及时清理,生产用的原料不得乱堆乱放,车间内的垃圾不得过夜。

  (五)印刷工人要做到“三懂”、“三会”。

  (六)要熟知各灭火器材存放位置,认真保管,定期更换,保证好使能用。

  第七章 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自行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同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对学校各单位的火险隐患要下达《火险整改通知书》,责成其立即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或停止使用。对接到《通知书》后不予整改而造成火警火灾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事故与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要查明事故原因外,还要查清事故责任,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查处火警火灾事故时,由学校治安防火委员会配合上级公安消防机关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回避态度。知情不说、报假情报或无理干涉查处工作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重视消防工作,能够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消防工作各项指标达到《防火安全包保责任书》标准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精神鼓励外,还要给予物质奖励。

  (一)发现火情后,能及时准确报告(119火警),使火灾及时得到有效控制的;

  (二)在扑救火灾事故中表现突出,勇于挽救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者;

  (三)热心消防工作,遵守消防法规,敢于同违反消防制度的行为做斗争,有突出成就者;

  (四)能够认真组织防火宣传,检查火险隐患,堵塞漏洞,避免火灾事故者;

  (五)对学校防火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消防法》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吉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电工、焊工、司炉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违反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三)有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后,拒绝或拖延整改的;

  (四)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五)在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图书馆、各种仓库、车库、办公室等场所违章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水壶、土制水暖、酒精炉、燃气灶等电器和可燃工具的;

  (六)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七)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无故拖延不改或拒不改进的;

  (八)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的;

  (九)生产、实验、存储、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规定的;

  (十)私自搭建可燃简易建筑,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经指出逾期不拆除的;

  (十一)埋压、圈占、毁坏、挪用、盗窃和私自占有消防器材、工具的;

  (十二)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或有意提供假情况的。

  第五十条 对不接受学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处罚的,要移交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造成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如与《消防法》不一致,按《消防法》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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