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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防火设计

  第一节 防火墙

  第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1.6条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榻。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2.1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2.2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9条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2.10条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3.1条 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50cm、金属烟囱70cm范围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3.2条 舞台的层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气窗或在侧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不包括侧台)地面面积的5%。

  第3.3条 超过二层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3.4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浇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4.3条 作为丁、戊类厂房内的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净宽不小于80cm的金属梯。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不小于0.80m、坡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第4.4条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4.6条 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4.8条 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5.1条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5.2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5.3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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