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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1216日七部一委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7.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8.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9.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1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与规定 :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5.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6.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8.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1.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2.使用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13.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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