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凡建筑物的屋顶、各类仓库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为高风险动火,室内动火为中度风险动火,其他动火作业为一般风险动火。
1) 高风险动火必须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保卫科科长批准。高风险动火单位或部门应制定动火方案,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动火设施及操作方法,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方法。审批人员应审核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相关方从事的高风险动火应由相关方编制动火方案;
2) 动火作业现场无灭火器材或原有灭火器材不能满足动火应急的,应确定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
3)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清理现场易燃物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应对动火现场的气瓶存放和使用、电焊设备及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禁火库区内一律禁止吸烟和严禁私自动用明火。
3.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管理。凡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动火,发现违章动火将严肃处理。
4. 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向安全保卫科或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制定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专人监护,经主管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临时《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5. 遇有违章指挥,动火审批手续不全、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操作,发现者应及时向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6.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区域10m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剂清洗或油漆等作业。
7. 三定:定人、定点、定措施。
8. 八不:未定动火点不动火;无人监护、动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可燃物未清理不动火;凡沾有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割切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储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车库、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 四要: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现火灾、爆炸事故要立即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0. 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扑灭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11. 高处明火作业,应清除作业下方可燃物,安装隔离设施,周围设置围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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