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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服装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㈠一般规定

  1、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对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建设单位应当向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除上述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高邮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消防大队将按90%的比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竣工后,应报高邮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消防大队将按90%的比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5、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服装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企业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电剪操作间、厨房等;

  2、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如宿舍楼、贵重设备工作室、财会室、大宗可燃物资仓库等;

  3、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㈢电气防火

  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3、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4、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5、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㈣火源控制

  1、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2、用火、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3、宿舍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用具;

  4、不得在加工、贮存场所吸烟。

  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2、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3、宿舍楼夜间严禁上锁,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㈥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1、企业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2、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3、加强对灭火器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4、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系统。

  7、消防水源能否正常使用。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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