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
1、一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不限,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高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2、二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不限,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高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3、三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最多为二层,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不允许设置厂房。
㈡防火间距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规定。
㈢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及其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及其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⑴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⑵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4条规定。
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5条的规定以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米,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米。
6、高层、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㈣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应不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2、厂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应不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3、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⑵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㈤防排烟
1、下列厂房应设置排烟设施:
⑴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间;
⑵人员、可燃物较多或高度大于32米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
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厂房。
2、当设置排烟的厂房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㈥电气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㈦灭火器
1、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应为2到5具。
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0.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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