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是危险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规要求向客户提供的一份关于化学品组分信息、理化参数、燃爆性能,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储条件、泄漏应急处理、运输法规要求等16项内容信息的综合性说明文件,也是欧盟REACH法规强制要求的信息传递载体之一。
欧洲及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我国于2009年2月1日实施的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也规定我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
法规要求
欧盟REACH法规
根据 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欧盟CLP法规
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SDS更新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企业需对SDS进行更新:
1、随着对物质的了解加深,企业获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态毒理信息,导致物质的分类标签发生改变;
2、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将逐渐代替原有分类标签指令。该法规对物质和配制品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企业需对SDS中的物质危害信息描述部分进行更新;
3、欧盟REACH法规注册完成之后,SDS需扩展成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将化学品安全报告(CSR)中的暴露场景以附件形式纳入到ESDS中。
SDS传递方式
REACH法规第31条(8)款明确规定安全数据表(SDS)应该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免费提供。在REACH法规下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最适合的SDS传递方式,纸质或是电子皆可。如果SDS的接受者有具体方式的要求,也应该在充分协商上选定传递方式。
当SDS以电子形式被传递时,考虑到责任追溯方面的因素,文件应当以PDF或其他无法在未经授权而不可修改的形式提供,并且应当易于打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应链上的其他角色企业有要求并已经过协商,还应附上XML格式。带保护的XML格式在未来将成为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主要倾向选择。
REACH法规并未制定哪些电子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将SDS作为附件粘贴邮件发送的操作是同等有效可以被认可的。在物质的吨位超过要求时,还需要提供扩展性E-SDS,虽然同样可以通过邮件发送,但通常可能存在着附件过大的问题。如果附件允许,可以直接粘贴;此外,可以以超链接的方式,即邮件内容显示主体内容,附件连接总结在相关的目录中,目录带外连接。接受者可以根据目录中的连接下载到完整文档。需要注意的是有供应商直接将SDS贴于网上,却并未通知接收方,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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