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奖惩制度。
(一)奖励
凡模范执行本场所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热心于防火安全工作,并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情给予奖励和表扬。
1. 及时发现、防止事故发生的;
2. 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检举他人违反场所防火安全制度有显著成绩的;
3.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及时发现、排除重大隐患,使场所免受损失的;
4. 在扑灭火灾事故中,奋力扑救,作出显著贡献的;
5.在消防安全活动中成绩优异的;
6. 其他在防火安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惩罚
凡违反消防法规和场所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对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3. 拒绝执行隐患整改要求的;
4. 因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5. 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在禁区内吸烟的;
6. 违反明火使用规定,擅自动用明火的;
7. 损坏和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的;
8.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发生事故的;
9. 非重点要害部位人员,擅自进入重点要害部位的;
10.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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