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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年级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年级组的教职员工向本处负责人、年级组长负责,实行一年一度的责任书签约制。

  第二条 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市教育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报告要书面形成,一式三份,一份报市教育局,一份报辖区派出所(杭州市江干区凯旋派出所),一份报学生所在户口派出所。

  第三条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所辖交警、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第四条 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岗、爱生的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要关爱每一位学生,尊重每一位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了解所授课的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讽刺、奚落,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条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指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一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外出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或领导 。

  第八条 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用电器和开关,以及有关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存在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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