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
1.分公司安全处负责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其实施。
2.工程处安全科、保卫科 、办公室保证“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并经常性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项目部、生产基地负责人保证“规定”得到具体落实和各项防护用品到位。
二、工作程序
1.采购、运输
1.1.材料科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所采购的物品必须是经认证的指定厂家。购买时必须验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厂家送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运输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碰撞,氧气、乙炔瓶必须套上防震圈,平放在车厢内,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要有遮阳措施。
1.3.装卸和运送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抬架或小推车,不得肩背手扛或放在地上滚动。(见附图)
2.储存、保管
2.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远离人员居住密集区,并且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
2.2.气瓶的储存、保管应按气瓶颜色分类堆放,不得曝晒在阳光下。
2.3.气瓶储存,必须用栏杆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2.4.气瓶严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2.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场所内严禁明火,并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所有电源电器装置、照明开关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保管仓库内显著位置应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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