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火工品的存放、领发、使用、回收、贮存和运输管理,保障火工品安全受控,特制订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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