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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

第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的规定。
第2条          厂房的防火间距 3.1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2 一座形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3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4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5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6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7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8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9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注: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10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0的规定。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的防火间距表3.10

 

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m) (t)
建筑物、堆场、储罐名称
5~10
10~50
50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甲、乙类厂房
25
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类,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25
12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储量不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
品和储量超过10t的甲类12
56项物品
30
储量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
4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50

续表3.10

 

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m) (t)
  建筑物、堆场、储罐名称
510
1050
50
甲、乙类液体储罐


(m3)
150
51
200
201
1000
1001
500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储罐
5250
251
1000
1001
5000
5001
25000
25
30
40
5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0
10
30
31
200
201
1000
1001
2500
2501
5000
35
40
50
60
70
80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
10000
10001
50000
50000
25
30
35
40
湿式氧化储罐
≤1000
1001
50000
50000
 25
30
35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压降变电站。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11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
汽车加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3.11

 

名称
防火间距(m)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
25
5

不限
不限
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道路(路边)
30
20
5
       
注: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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