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 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 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 6222-86的有关规定。
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 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3.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 炉管漏油。
15.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6.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17.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8.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9.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20.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21.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更多冶金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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