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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依据GA95-2007规定,灭火器使用到一定时间和有损坏锈蚀等情况的必须报废,否则会影响其效果。

  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与GA 95—1995的区别: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更多资料请点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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