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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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