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似乎已经成为我国煤炭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每次在灾难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紧急动员,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对受难家属进行补偿,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处理。这样“被动式”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种程序化模式,固然,这样高效率的处理每次都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归根到底它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实证明,它对于遏止矿难继续发生效果有限,要想从根本上治“本”,必须对目前的煤炭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们知道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建立一个预防和警报机制的重要性。在事故频发的煤炭工业,更需要一套预警机制,将煤炭业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事先建设,事先监督,事先介入。从现在的煤炭业安全管理体制来看,这一点做得远远不够。目前只有一个《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条例》的本身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如《条例》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由煤炭系统设立,这样就使煤矿安全监察陷入了“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境地,很难使监督部门做到从严执法。
而印度、美国等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员是不允许与矿山或采矿权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各地煤矿监察员实行轮换制。所以许多专家都呼吁,应该使劳动行政与煤矿安全监察一体化,把监察机构从煤炭系统彻底分离出来,构建独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
建立煤炭业安全预警机制是发达国家煤矿业的普遍经验,它涉及到许多方面内容,贯穿了煤矿开办到开采的全过程。如在美国申请开矿者必须上过4年大学,有5年管理经验(井下3年),10人推荐,经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像中国那些缺乏安全知识和行业经验的矿主,在美国是根本拿不到采矿执照的,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煤炭业的安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矿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使矿工明确自己的权利,鼓励他们直接参与煤矿安全监督,向劳工部门举报安全隐患,一些国家甚至在煤矿井下开采区安设了直拨劳工部门的举报电话。许多国家都把制裁和预防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煤矿业是一个高危行业,这是对一个行业的误读,大部分产煤国家如美、英、德、澳等国已基本消灭重大死亡事故,澳大利亚每生产1亿吨煤的事故死亡人数为1人;在美国,煤矿千人事故死亡率已低于金属、制造、建筑、农业等20个行业,成为相当安全的一个部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煤矿事故中80%以上为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又占90%以上。按我国目前瓦斯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只要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完全有能力预防这类恶性事故发生。所以加强防范,建立煤炭业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更多煤矿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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