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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应当立即改

这个“标准”应当立即改

---读中国化工报《谁是事故频出的祸首》有感

赵铸新

现在是全国上下都在喊安全生产的重要,可是一些明明白白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却怎么也制止不了。

我应邀参加了外地一次化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发现有一个生产厂的产品明明是氯酸钾,而它外面崭新的包装袋印的是“氯化钾”。一个“酸”字变成了“化” 字。一个赫赫有名的危险化学品,就变成了一种普通的工业盐原料。这还了得!追问厂长,他答复是“应用户的要求。”……

前几天一个电石生产企业的领导告诉我,他们也准备采用电石的软包装了。坚持铁桶包装已经使他们在同行业越来越多的软包装面前,失去了价格优势,打了大败仗……

这国内市场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怎么越来越乱套?难道我们出的事还不够吗?正当我百思不解的时候,看到了中国化工报今年5月25日,该报记者王晓阳的文章《谁是事故频出的祸首》。

该文副标题:一场围绕保险粉包装问题的争论。

保险粉化学名称叫作连二亚硫酸钠,在印染工业中作还原剂以及丝、毛的漂白,还用于医药、选矿等。是和电石同属于遇水燃烧物品类别的危化品,它和电石一样危险且有毒,它遇水放出有毒的二氧化硫。因其有极强的还原性,遇氧化剂、少量水或吸收潮湿空气能发热,引起燃烧甚至爆炸。它的包装应为铁桶内衬双塑料袋或有色玻璃瓶外木箱内衬不燃材料。

该文是这样开头的:

半个月前发生于广州的一次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自燃引起大火的事故,使得有关政府机构再也无法容忍保险粉事故接连出的现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516日、17日在北京召开了专门的研讨会,企业间围绕保险粉的包装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之后,最终达成了取消软包装的协商结果。

“仅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保险粉燃烧、爆炸的恶性事故就发生了10多起。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20047月,无锡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8吨保险粉在航运途中发生燃烧爆炸;20054月,安徽氯碱公司60吨保险粉在运输途中翻车起火造成重大污染;20058月,汕头一仓库保险粉发生重大火灾。最近的一次,是2006510日,广州空军一仓库保险粉发生大火,散发大量有毒气体,导致7000余人疏散。也正是这次事故,促使安监总局迅速发起召开了这次研讨会。

这些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发生燃烧或者爆炸的保险粉,全部用的是编织袋包装。

文章又进一步说明:

现实情况是:中国诸多保险粉生产企业在出口是全部采用铁桶包装,而在国内销售市场上,多数企业采用编织袋包装。因此,钟存仁在16日上午愤怒地责问:难道中国人的生命就这么不值钱?一些企业不采用铁桶包装的原因很简单:会因此每吨保险粉产品增加600元的成本。主持会议的安监局有关人员表示:用编织袋包装,每吨保险粉也要增加100元的成本,如果能把铁桶包装像中成那样,进行回收利用,不就可以把成本降下来吗?几家企业表示:中成的产品主要是出口,在国外回收包装很常见,在中国行不通。”

讲到这里,我就觉得奇怪了。我们大街上水沟的大园铁盖,总是被“提前”回收,而且是防不胜防。为什么就好端端的铁桶却无人回收呢?

“对于软包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起因,参会的企业代表都没有否认。但是,对于中成公司要求大家今后全部采用铁桶包装的意见,许多企业表示不同意。山东金河实业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包装要符合国情,不能光考虑安全,不考虑节约。

过去,中国的保险粉、电石企业都采用铁桶包装,因为国家标准要求这样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的,不存在什么企业同不同意的问题。为什么在这里还争论不休呢?

文章导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因:

200412月底国家发改委新发布的化工行业标准中,改为‘通常情况下用铁桶包装,其他形式的包装可根据运输、储存、应用的要求或用户的要求进行’。正因为有了后面那句补充,参会的许多企业认为自己的编织袋包装并不违规。”

这个化工行业新标准明显不对了!它即不科学,又不合理,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己证明是事故累累。

且看看保险粉是怎样烧死了我们英雄的消防队员的。

南方都市报200589 至昨日中午,汕头消防官兵在参加该市珠池路75号一家储存化工原料的门市起火救援时,因装备有限等原因,最终造成消防官兵受伤人数增至9人,另有1人牺牲。……

起火小化工门市面积约70平方米,由于当时室内装有遇水易燃的300包保险粉、纯碱等化工原料以及部分染料,消防官兵在没有及时佩戴防毒面具的情况下用水灭火,导致多名消防官兵吸入毒气中毒。(见附图1~2:火灾时浓烟滚滚和消防队员救出了小孩)

出事的原因很明显,这保险粉,不是原来规定的“桶”,而是“包”或“袋”。软包装又一次导致了它的自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谁是事故频出的祸首》一文最后谈到:

“本次会议达成的协议实际上只是企业的自律,因为相关国家标准尚未修改。据悉,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于20058月向国家发改委打了报告,要求将保险粉的包装标准改回严格使用铁桶包装。但是,此建议迄今仍未得到发改委的批复。”

我想,发改委应该立即改正那个惹祸的新标准了。必究人命关天,安全第一呀!

200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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