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概念,包括着两层意思:一是发生了意外事件;二是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事故的后果将造成损失。所谓损失包括人的死亡、受伤致残、有损健康、精神痛苦等;损失还包括物质方面的,如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烧毁或者污损,设备破坏、生产减退、赔偿金支付以及市场的丧失等。
可以把造成人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人身事故;造成物的损失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身事故又有三种:一是由于人的不安全动作引起的事故,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物相撞、人体扭转等;二是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飞来物体的打击、重物压迫、旋转物夹持、车辆压撞等;三是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触带电导体而触电,受到放射线辐射,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吸入有毒气体或接触有害物质等。
因而,事故与损失之间存在着下列法则: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类事故,并不一定造成相同的损失。
也有在发生事故时并未发生损失,无损失的事故,称为险肇事故。即便是像这样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次发生,会不会发生损失,损失又有多大,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发生大的损失,惟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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