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1.1.2条 说明如下: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I6一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制订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结合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规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讨”,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
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扩大。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意义。
第3.1.0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均包括在本规范规范的范围内。这样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刀米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一般在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米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人了,势必要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米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y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策市人民大会党,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67米。又如表】.0.3一1列举的几个实例,”色们高度虽超过24米,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适用范围中(表1刀。3一1)。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13一之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的规定。
部分体肓馆会堂规模指标 表1。0。3—3
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米2) 容纳数(人) 建筑高度(米)
某某省体育馆 12631 7500 25.8
某某省体育馆 19750 10359 35.0
某某省体育馆 31016 18000 33.60
某某省体育馆 6000 10000 31.00
某某省体育馆 171800 10000 46.50
某某省大会堂 —— 4200 67.00
某某市会堂 42000 2050 33
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表1。0。3—2
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米2) 全厂人数(人) 建筑高度(米)
某电子管厂 16905 592 54(9层)
某手表厂 7000 1500 37(7—9层)
某制药厂 11300 286 52.63(8—11层)
某童装厂 4200 6300 32.0(6—8层)
某电子有限公司 10000 750 43.0(9—9。5层)
某手表厂 9432 1697 28.0(6层)
某面粉厂 4600 100 27.0(层)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但生产区下包括储罐区和生产辅助区。
第1.0.4条 说明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而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了规定,而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入《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入《乙炔站设计规范入《氧气站设计规范入《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因此,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等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0.1条 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表2.0.1中的构件名称一栏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重墙一栏中。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表2.0.1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小时,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两上小时以内,详见表2。0。1。
地 区 连续统计年份 火灾次数 延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占火灾总数的百分比%
北 京 8 2353 95.10
上 海 5 1035 92.90
沈 阳 16 97.20
天 津 12(其中前8年与后四年不连续) 95.00
从表中可以看出,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 数,表2.0.1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了4小时或3小时,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小时。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本条说明后面所附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小时
综合上述,表2.0.1中将防火墙的耐火限定为4小时,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问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小时。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小时。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即规定为三.5小时,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小时后, 300x 300毫米截面的钢筋混凝寸/主未被烧坏。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小时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降低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上柱的截面尺寸为200x 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0小时。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弟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0小时,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小时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作燃烧材料作复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 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小时, 故规定0.5小时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5小时以内的占88%,在小时以内的占80%。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小时,二级建筑物定为1(小时,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傣,采用的钢筋混徽土楼板的保护层是1.5厘米厚,其耐火极限为1刀小时。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1。0小时。
至于预应力钢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利民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 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7。2。9条件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盘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一般都能足这一要求。
4、屋顶: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1。5小时,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盘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1。0小时就坏了,可见要求1。5小时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0。5小时的非燃烧体,这次修订没有变动。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 架,发生火迷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如果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0。5小时就塌落;如某地厂的钢制罐在20分钟内变形而损坏。椐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坦塌落。大多十五分钟左右就落架。根据美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是必要的。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沿有困难,所以在第7。3。1条中作了放宽。
5、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表2.0.1 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0石5小时。考虑 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0。5小时。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1。0小时,是根据我国 钢筋混凝上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2.5厘米,板保护层为1.5厘米。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1.0小时。四级建筑囚限制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这次修改)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
对表2。0。1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1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2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雄上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忡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件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注:3考虑我网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值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料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
注:4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问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上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2。5小时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小时。
注: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1小时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0。75小时的非燃烧体。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分为五个等 级:
1、耐火建筑 分耐火3小时和2小时两种。
2、非燃烧建筑用非燃烧体的构件建成,当火灾时,其无保护层的钢结构部分一般几分钟内就不行了。
3、构件截面加大的木结构当3英寸厚楼板时,火灾时能抗45分钟。
4、一般建筑由砖墙、木楼板、木望板、木檩条、木搁栅等组成。属于可燃建筑。如2层1英寸厚的木楼板耐火时间为0.25小时。
V、木结构整个建筑由木构件组成。外墙材料可为木板、薄砖、石棉板等。比一般建筑更快燃烧。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燃烧性能和最低 建筑物的 耐火极限(小时) 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名称 一 级 二 级 三级 四 级 五 级
承生墙、自承重墙、楼梯间墙、柱 非燃烧体3.0 非燃烧体2.5 非燃烧体2.0 难燃烧体0.5 燃烧体
楼板及顶棚 非燃烧体1.5 非燃烧体1。0 难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无闷顶的屋顶 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骨架墙的填充材料和墙板 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间隔墙(不承重) 非燃烧体1.0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4.0 难燃烧体0.25 燃烧体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4.0 非燃烧体
注:1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可优先采用(见S11NH 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米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2、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3、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灯似材料)。
第2.0.2条 如下说明:
一、 根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即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屋或二]三层作仓库, 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公斤/米2,最高在500公斤/米2以公斤。
美国建筑物的抗火救求表 附表2
用小时来表达各种构件的抗火性能 分 级
1、承重墙(在受到火的作用下这种墙和隔板必须是相当稳定的) 3小时 2小时
2、非承重墙(墙上有电线穿过或作为居住房间的墙) 4 3
3、支承一层楼板或单独屋顶的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柱、主梁、次梁、屋架)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4、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 3 2
5、不影响建筑物稳定的去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 4 3
6、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屋面的次要构件(如次梁、屋面板、檩条) 2 1.5
7、封闭楼梯的壁板和穿过楼板孔洞四周壁板 2 2(在某种情况下此壁板可为1小时的非燃烧体)
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定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 附表3
建筑的层数(上部的层数) 房盖 梁 楼板 柱 非承重的外墙 承重墙 间隔墙
有延烧危险的部分 其他部分
4以内 0.5 1 1 1 1 0.5 1 1
5—14 0.5 2 2 2 1 0.5 2 2
15以上 0.5 3 3 3 1 0.5 2 2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表2。0。2—1(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
火灾荷截与燃烧时间的关系 表2。0。2—1
可燃物数量磅/英尺2(公斤/米2) 热 量(英热量单位/英尺2) 燃烧时间相当标准温度曲线的时间(小时)
5(24)10(29)15(73)20(98)30(147)40(195)50(244)60(293)70(342) 4000080000120000160000240000320000380000432000500000 0.501.001.502.003.004.507.008.009.00
注: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2。0。2—2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建筑构件提出不同耐火极根要求是合理的。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2。0。2条的规定提高0。50小时。但考虑到装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戽或建筑,扑灭初期火灾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为了便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表2。0。2—2。
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 表2。0。2
材 料 发热量(千卡—公斤) 材 料 发热量(千卡/公斤)
木 材 4500 汽 油 10500
纸 4000 石 油 10500
软质胶合板 4000 合成树脂
硬质胶合板 45000 氯 乙 烯 4100
羊毛、织物 5000 酚 醛 6700
油毡、漆布 4000—5000 聚 脂 7500
沥 青 95000 聚 酰 胺 8000
橡 胶 9000 聚苯乙烯 9500
挥 发 油 10500 聚 乙 稀 10400
第2.0.3条 说明如下: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由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分钟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0。50~0。60小时,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2。0。1的规定,达到1。00小时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2.0.4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1。00小时以上非燃烧体。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1。00小时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0。50小时甚至更低。但预应为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义在,目前各种建筑中广泛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0。5小时,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权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扑救所需的也较长,故这两者耐火极限均不能降低。
第2.0.5条 本条是对本规范第2。0。1条的放宽。2。0。1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0。50小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在实际执行上就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粉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宛饭店大餐厅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00小时。
第2.0.5条 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指基层屋面,系指钢盘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辅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二、每个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宪,因这种建筑用实体墙分隔。至于像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一类公共建筑,因每个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M2,最大可达200 M2以上)故要求设置不小于两个闷顶人口。
三、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来救火,一般通过楼梯上楼救火,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迅速进入闷顶内救火。
说明 屋面层裨上是指层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强调面层。
第2.0.7条 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例如: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教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志无法进行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增加本条,就是要限制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
第3.1.1条 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内眯基准问题为了经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的闪点蕨,对596基准问题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在确定划分的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觉易燃液体的闪点大多数为28。C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C~20。C;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C~。C(其中仅35号柴油闪点为50。C);
4、闪点在60。C-120。C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C`100。C。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窒温下遇火源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大热月平均气温在28。C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C~25。C。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寂为28。C至60。C。丙类定为60。C。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繁荣昌盛分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口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及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生产特性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 中的每个五环节是否有引起炎灾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伯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 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 生产中产生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 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4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民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瓜速度赶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为因果面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等。
3、“甲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瓜,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 ,即强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磨擦、催化或与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 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或爆炸,燃烧速度 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呷类”第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第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吴径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性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风焊作业使管道内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磨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伤亡。
另外,本稿在条文中加入了“丙类液体的雾滴”。因从《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入《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中查到,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万于瓦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公斤/厘米2的压力卜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公斤/厘米2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公斤/厘米2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此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脱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志作死三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一骨折或烧伤。
(三)丙类
1、“丙类”第1项在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丙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庙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料橡胶棉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第1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而且建筑物内很有少可燃物。所以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扎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类的特产。
2、“丁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燃利用气体、液体或固化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幸免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
3、“丁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厂房内是常温,设备通常是敞开的。一般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特性是特产中使用或加工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而且厂房内是常温的。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类型的生产。
五、附注
1、注1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有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用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蔌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有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有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
表3。1。1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危险品的最大允许量。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远东的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 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溶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溶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生产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
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升 、公斤)/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米3)单位容积最大允放量
不按物质火灾危险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举例 表3。1。1
火 性灾 类危 别险 火灾危险的特征 物质名称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每米3房间体积允许量 总 量
甲类 1 闪点<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升/米3 100升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炔、氢、钾、烷、乙烽、硫化氢 1升/米3(标准状态) 25米3(标准状态)
3 常温下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能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公斤/米3 10公斤
4 常温下受到水或控制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公斤/米2 5公斤
5 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行机物或硫磺 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公斤/米2 20公斤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二硫化磷 0.015公斤/米3 50公斤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 石 0.075公斤/米3 100公斤
乙类 1 内点<28度至<60度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 0.02升/米2 200公斤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氨 5升/米3 100公斤
3 助燃气体不属甲类的氧化剂 氧、氟 5升/米3 200公斤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05公斤/米3 80公斤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0.005公斤/米3 50公斤
硫磺 生松香 0.075公斤/米3 100公斤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1) 对于气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当生产厂房及实验室 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低于爆炸下限的5%,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予以确定。这是考虑一般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上器控制指标是爆炸下限的25%。当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警报也就认为是不安全的。我们这里采用5%这个数值是考虑在一个圈套的帮房及实验室 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可能会形成局部爆炸的危险。拟定这个局立足点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5%
另外5%这个数值研确定也参才了苏联了苏联有关建筑设计的消防法夫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附录阴中不可能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升/米3为单位窖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升/米3为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是参考了苏联、日本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确定的。
(2) 对于液态甲、乙类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实验室内少量例用易燃爆甲、乙类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按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0%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液体,其单位体积(升)全部按发后的所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V=829.52m/b (1)
式中:V—气体体积(升)B—液体比重(克/毫升)
M—挥发性气体的气体密度(无量纲)
此公式引自《美国防火手册》,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挥发一气体体积。
V=8。33×(液体比重)/0。075×(挥发气气体密度) (2)
公式中液体的比重,以水的比重为1。挥发气气体密度,视空气的密度为1。符号V表示挥发气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英尺许量也是 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规确定的。
二、厂房或实验最多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单凭着房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在这些厂房或实验室尽管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这个指标不超过规定,也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危险物品,而这些危险品发生火灾后是难以控制的。在本附录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在甲、乙类危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苏联等国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确定的。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度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升,1就是参照了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一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1
控制的汽油量确定的。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扑救这类火灾时灭火器的能力不应小于40B (B为灭火器性能的级别),
并安放在9米的范围以内。这些同我们平时所要求的,两支消火栓控制炎灾最基本原则也是调协一致的。
三、注意事项
1、在应用本附录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以上,原则只要求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危险物品进行计算、确定。
2、注(2)所说的是在一栋厂房中或防火墙问如有甲、乙类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那么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处理。但如果一栋很大的厂房内,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很小时,而且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能蔓延到其他地方,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如汽车制造厂中的总装车间,
虽然其中可能有喷漆部位,但占总装车间的很少部分:具体说不到10%,那么总装车
间仍按类确定。
(说明)在一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的戊类浙江总装厂房中,喷漆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同时参照一些引进工程同类生产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被充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注2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第3.2.1条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分别对厂房的层数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牛和蔓延扩大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高层厂房
原规范厂,房只有市层、多层之分,对厂房的高度没有明确的限制。据调查,为节约建设用地,我国在七十年代以来,轻工、医药、电子、仪表等行业建成了许多高层厂房。如某电子管二厂束管大楼为9层,高达54米;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厂房为9层,高43米。为保障消防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高层厂房的内容,即将高度大于24米、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高层厂房,高度等于或小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厂房划为多层厂房。这样便于钊对厂房的不同,在耐火级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高层厂房以高度24米为起算高度,提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 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
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米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O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最大高度为23米,24米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 扑救火灾最大高度约为24米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 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 高高度约为23米。
(四)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 高度大于24米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米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米(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 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
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厂内的局部生产操作平台,如炼钢厂房的加料操作平台仍可算为单层厂房。
二、厂房的耐火等级
从火灾实例分析,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采用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容易着火 蔓延,扑救也较困难,成灾机率和火灾损失远较一、二级耐火等级为大。由于厂房的耐火 等级与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适应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是比较多的。如某服装厂)属于丙 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四级,发生火灾后仅十几分钟就将500平方米的厂房全部烧 光,设备烧毁。又如某市乒乓球厂生产厂房属甲、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除部分为二 级、烘房有防火分隔外、大部分为三级耐火等级,工序之间的边能孔洞没有防火分隔1983年6月因电机粉尘积聚过厚(最厚达3厘米),粉尘受热起火成灾,烧毁轧胚、包装等6个车间(面积达2700平方米),烧毁、烧损专用设备25台,损失33万元。
按火灾危险性不同,提出厂房的不同耐火等级要求,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要求是必要的。本条对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 等级,将丙类厂房最低耐火等级限为三级,丁、戊类厂房限为四级。
据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调查,已建成的高层厂房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基本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考虑高层建筑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的特点,为适应消防需要,规定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三、层数和占地面积
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厂房耐火等级规定相应的允许建筑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考虑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能性,也是为了把火灾危险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危害。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改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这是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除采用防火墙分隔分隔外,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外)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郑帘和水幕代替防火墙作为防火分隔。
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是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一)甲类生产性质属易燃易爆,既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蔓延又快,疏散和抢救
物资困难。层数多。就更难扑救。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为市层建筑,如乙炔站设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其他类用的工厂如染料厂,制药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适当放宽。据调查,甲类生产厂房的占地面积多数夜3500平方米以下,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故面积指标只列到多层厂房一栏。
(二)、丙类厂房产生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如某针织厂主厂房为一层多跨锯齿形三级建筑,其占地面积近5000平方米,厂房内无防火分隔墙,1966年失火就烧掉了厂房的四分之一和大量设备,故本条将丙类三级单层厂房面积限为3000平方米。据消防部门分反映,丙类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本应有所控制,本次修订因考虑到节约关系,仍维持原规定。
(三)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还是有的,如某电机厂1965年失火烧毁多跨砖木结构的厂房一座,其面积达9000平方米,厂房无防火分区,失火火势难以控制。又如某市汽车制造厂齿轮厂厂房为三级建筑,1983年9月由于厂房附近油毡工棚着火蔓延到主厂房,烧毁厂房面积7000平力。米和160多台设备,损失折款157万元。可见对三、闷级建筑的]“、戊类厂民面积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四)高层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是新订的。据对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地调查和搜集到的26个高层厂房资料分析:厂房均为钢筋混凝上结构,厂房高哎最高的为54米(4个);41~52米,7个;32~40米,4个;24一31米,11个。层数为6~9层。厂房柱距一般为6米,进深最大为28米,多数为15一24米。厂房占地面积因受采光和结构上的限制,绝大多数在2000平方米以下,只有一个达到3000平力米。有关我国现在高厂房情况见表3。2。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参考了国外资料结合同内尚层建筑建设实践,规定了防火分区的面积,即一类高层建筑定为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定为1500平方米。
考虑到高层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比较有以下特点:
1、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疏散路线和消防设施,熟悉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不像公共建筑那样,人员流动性大, 老人小孩都有,环境不熟悉,疏散要困难些,防火管理比较复杂。
2、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理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
3、高层厂房楼板荷重多数为1000-1500KG/M2,比民用建筑楼板荷重大,使得楼板的耐火极限要高些。
4、高层厂房生产类别多样性、有乙、丙、丁、戊四类,民用建筑如参照生产类别划分,一般可划为丙类。从目前已有高层厂房看,大多数是丙、丁、戊类。
5、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大,因而每个房间窨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较易疏散 和扑救,但火灾蔓延也快。
综合上述特点,高层厂房防火一般说比民用建筑有利些,故其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以及节省投资,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由于对高层厂房的消防实践经验不多,在本次修订规范中,参考了国内有高层厂房的情况,以丙类生产高层厂房为基准,比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一倍:比丙类多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减少50%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丙类一级为3000平方米丙为二级为2000平方米。据比综膈确定各生产类别的防火分区面积见条文表3。2。1。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采用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非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抢救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 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内,对丙、丁、戊类厂房允许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为500平方米,丁、戊类限为1000平方米。
(六)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有的另同划为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为解决执行上的困难。注1、注2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专门予以放宽。麻纺厂因为有粉尘爆炸的危险性,所以予放宽。
如某纺织印染厂新建5万纱锭纺织厂房面积为44000平方米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中织布车间面积9600平方米,超过7000平方米的规定。考虚到织布车间比之原株开包、清花车间火灾危险性相对小些,并根据纺织工业部设计院来函说明情况和要求,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作了方宽,可按规定的面积增加 50%,但对纺织厂方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造纸特产联合厂房为多层建筑,一般由打浆、抄纸、完成三个工段组成,其中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的占1/3~1/2。由于各种管道、运输设备及人流来往密切,并没有边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防火分隔。几个已建成的等级联合生产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平方米。根据轻工业部设计院 来函要求,注3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等级生产联合
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宾条文表3。2。1条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平方米可以增加到10000平方米。
此外,大型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高度超过24米,其面积也超过条文表3。2。1条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放宽。
(七)在防火分区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厂房安全程度大为提高,自动灭火设备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为国内一些实践所证实。例如五焉年代建设的哈尔滨亚麻厂梳麻车间数次着火,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都及时喷水扑灭火灾。近几年我国对自动灭火设备的研制应用又有很大的发展,故本条增加了注4的规定,设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可以增加,甲、乙、丙类厂房比条文表3。2。1规定的面积增加一倍,纺织厂房,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可在注3注4的基础上再加一部,丁、戊类厂房不限。如局部设置,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八)表3。2。1中注有一符号者,表示不允许。
第3.2.2条 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是指:
一、 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如中型以上电子计算机每台价值一百万元以上;某手表厂进口一种检验设备,每台价值50万美元,全国才进口两台,有一台被烧毁,损失就很大。一台设备或边同其配套设备的价值之和超过一百万元,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二、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避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主控 室 ,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也可认为是“特殊贵重”的。
总之“特殊贵重”是指价格昂贵、稀缺设备蔌影响生产全局的设备,应单建或建在厂房内单独开的房间里,并应是一级耐火等级的。
第3.2.3条 小型企业由于受投资或建筑材料的限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损失不大并不致于波及周围 的俨,居民建筑的条件下,甲类生产厂房允许采用独立的三级耐火竺级单层建筑,但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丁类生产中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发出钢火花;从加热钢件进行锻打;在热处理油池中钢件淬火,使油池内温升高而可能着火。某船厂热处理车间淬火油池体积为9米(长)×6米(宽)×3。5米(深),内次淬火发现层架受高温火焰烘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投产后已在油池附近开展的几榀钢盘混 凝土屋架包
裹了石棉隔热层,柱子包了耐火砖,以防构件受高温影响使用寿命,现正计划增设1211灭火系统。显然,三级耐火等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是难以承受以常的高温烘烤。一量着火蔓延也快,这些厂房虽属丙、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丁类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厂房,当为独立建筑或与其他生产部倍有防火分隔时,方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总之“特殊贵重”是指价格昂贵、稀缺设备或影响生产全局的设备,应单建或建在厂房
内单独隔开的房间里,并应是一级耐火等级的。
第3.2.3条小型企业由于受投资或建筑材料的限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损失不大并不致于波及周围的企业、居民建筑的条件下,甲类生产厂房允许采用独立的三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但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3.2.4条使用或产牛丙类液体的厂一房;}”类生产小如炼钢炉出网水喷发出钢火 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在热处理fi1i池中钢件淬火,使油池内油温升高而可能着火。某船厂热处理车间淬火ff1i池体积为9米(长)策6米(宽)调3j米(深),内储热处理油s0吨(闪点!40t~!60t )大件淬火时消防车就停在厂一房外待命扑救,经多次淬火发现屋架受高温火焰烘烤,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投产后己在fil]池附近开展的几棍钢筋混凝土屋架了石棉隔热层,柱下包了耐火砖,以防构件受高温影响使用寿命,现正计戈1增设统。显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是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一旦着火蔓延也快,这些厂房虽属丙、了类牛产,也应严格要求设在一、二级建筑内。只有丙类面积不超过5帆平力·米,丁类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厂房,当为独立建筑或与其他生产部位有防火分隔时,方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属丁类明火生产。椐54个锅炉事故安全分析,其中汽包爆炸32起,这是属于锅炉物理性燃烧与火灾危险无关;火灾8起,炉膛爆炸14起,这22起与火灾危险性有密切关系。
火灾和炉膛爆炸22起事故中,燃烧锅炉占7起,燃油锅炉占8起,燃气名胜炉占7起,可见燃油燃气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但每小时总蒸发量不起过4吨的燃烧锅炉房,一般属于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地工厂,专为石厂小时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燃烧锅炉房,一般属于规模不大的企业蔌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其面积一般为350~400平方米,可放宽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燃油、燃气锅炉房仍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第3.2.6条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温过高会起火或电弧合油剧虺气化。可能使变压器外壳爆裂时,将要波及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情扩大。如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爆裂时,将要波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情况 扩大。如某变电所,两台1000千伏安的奕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其中一台变压器内部发生故障,喷油燃烧,将另一台正常运行的变压器烧着起火,结果两台变压器烧着起火,结果两台变压器全部烧毁。故在条件允许时,对大型变压器宜作防火分隔。
第3.2.5条锅炉房属丁类明火生产。据54个锅炉房事故案例分析,其中汽包爆炸32起,这是属于锅炉物理性燃烧与火灾危险无关;火灾8起,炉膛爆炸14起,这22起与火灾危险性有密切关系。
火灾和炉膛爆炸22起事故!忆燃煤锅炉占7起,燃油锅炉占8起,燃气锅炉占7起,可见燃油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比燃煤的多,损失的也严重。所发生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但每小时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燃煤锅炉房,一般属于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其面积一般为350~400平方米,可放宽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燃川1、燃气锅炉房仍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第3.2.6条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娄它长期过负荷 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温过高会起火或电弧合油剧烈气化。可能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醉成火灾因此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有燃烧或爆裂的可能。
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烃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当几台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同分别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爆裂时,将要波及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怦扩大。如某变电所两台1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内,其中一台变压器内部发生故障 喷油燃烧,将另一台正常运行的变压器烧着起火,结果两台变压器全部烧毁。故在条件允许时, 大大型变压器宜作防火分隔。
(说明)原条文规定油浸电力 变压器室 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的工程设计单位反映,为了满足楼板等个别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致使施工复杂所心作了降低和调整。
第3.2.7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属易燃爆炸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又有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需要,可以放宽,允许专为一个甲类蔌乙类厂房服务的10千伏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巾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时强调专用就是指其他厂房不依靠这个变电所、配电所供电。
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所为观察设备,仪表盍情况,需要设观察 窗故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余的防爆防炎要求,沿应符合《爆炸和火为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2.8条 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常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库房。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口库房,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本条对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设库房作出规定,库房内允许储存丙、丁、戊类物品,为便于扑救 和疏散 物资,库房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内,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也是相符的。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规定,且库房和厂房的占地总和应超过一座厂房的允许占地面积,例如殊途同归类二级多层厂房内附设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允许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每座库房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各为10000平方米,每座库房允许占地面积总和仍为6000平方米假定在一层布置库房,只能在6000平方米面积中划出3000平方米作为库房,库房内还要设三个防火隔间才能符合要求。当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占地面积可按第3。2。1和4。2。1条的规定邓以放宽。
在同一建筑内,库房和厂房的耐火竺级应当一致,其耐火等级应要求较高的方确定。库房与厂房都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非燃烧墙和1。50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库房面积达到规定的防火炎墙间允许占地面积时,与厂房的隔墙沿应用成防火墙。
甲、乙类物品库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设在高层、多层厂房内,至于生产必须使用的甲、乙类物品,只能做为蹭仓库储存并符合第3。2。10条的规定。
第3.2.9条 说明见第3.2.1条。
第3.2.10条 为满足厂房日常生活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厂房内,存放在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如下隔开单独存放,在发生火灾时,就互相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某塑料厂,将酒精、丙酮等桶装易燃液体放厂房内,没有戊墙或其他非燃材料与其他部位隔开,由于赛璐珞自燃爆炸起火,赛璐珞与酒精、丙酮一起燃烧,火焰蓝迅速,数十分钟内厂房全部烧毁。本条对厂房内存放甲、乙类物品的蹭仓库专门作出规定,控制储量不宜超 过一昼夜的需用量,本条还规定了蹭他库的布置和分隔构造要求,中间库最好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3.2.11条 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对外墙作了限制规定,同时对小型2储罐提倡直接埋地设置,故增加了比条内容。
第3.3.1条 说明如下:
一、 防火间距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条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火灾是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 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确定的。
影响防火间距因素较多,条件也不同,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篡射等飞火又与风力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志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显然要考虑飞火因素,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至于执对流主要是热气流喷出窗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为小,可以不考虑。考虑防火间距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武器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执辐射的一类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国内还缺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米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米的距离,着火后消防队在起火 初期就赶到现场,距该车间10米处有一座食堂,也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扒下没有蔓延,但木材檐被烤碳化。又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市层三级建筑,相邻车间也属三级建筑,相距8米,该车间着火时,虽有水枪保护,由于距离较近,消防队员被辐射热烤得影响正喘扑救活动,其相邻部分被蔓延着火。再如,某油脂化工厂油脂车间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车间着火后,距10米处有一座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蔓延,还有某钢厂金属钛车间为单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距10.5米处的二级耐火建筑的空压站,在水枪保护下没有受到影响。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系。个条规定的基本数据,能防止初期火灾蔓延。
二、表3.3.1附注的说明
表3.3.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数据,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的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还考虑到老厂改、扩建执行防火问距有困难,当采取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为此本条增加了一系列附注。
(一)注1主要是为考虑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注2甲类厂房易燃、易爆、防火间距要求高,应按表3.3.1规走的数据增加2米,对于甲、乙类厂房凡有专门规范规定的间距大于本条规定的,尚应按专门规定执行1
如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问距还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戊类厂房是在常温下使用或加上非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列数据减少2米。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防火
间距尚应执行表3.3.1的规定。
(三)注3扑救高层厂一房火灾除使用普通消防车外,还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辆。目前国内使用的CQ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大回转半径为12米;CT28型云梯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半径为13米,为满足这些消防车灭火操作的需要,并考虑与其他三、四级的厂房,,因耐火等级较低,本注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问距应按表3.3.)的数据增加3米。
要指出:注2、注3是独立执行的,没有相互累加或累减的关系。例如,高层厂房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是13米(不是10米力02米之后再加3米);同样的高层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是13米(不是10米减2米后再力03米)。
(四)注4、5、6、7、9;是指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不同的减少数据。每个注都是独立执行的,与其他注没有累加或累减的关系。
注,7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问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至少保持4米的间距。
如两座相邻的外墙为等高时,当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怎么定?遇有此种情况,除设防火墙外,当相邻两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小时时,可执行注4的规定,否则就要按注:的规定执行。
(五)注5、注6规定的措施和间距值对高层厂房同样适应。注6所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应当有自动关闭的措施。
(六)注①对高层厂房同样适用。当符合注二的规定,高层厂房与一、二级丙、丁、戊厂房的间距可减为7.5米。
第3.3.2条 对于1、2形厂房如图3。3。22,其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为便于扑救火灾减少蔓延,两翼之间防火间距L应按表3.3.1规定执行,但整个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表3.2.1的规定,表中规定面积为不限者,最大按10000平方米确定,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1值可减为6米。
第3.3.3条 本条主要是指厂房外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与相邻厂房、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方法,如图3.3.3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所以设备本身按相当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10米;其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条文表3。3。l的规定,即: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2米;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0米。如厂房附设的是不燃物品室外设备时,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3.l执行。
如厂房附设的是不燃物品室外设备时,则两相对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条不作具体规定。
第3.3.4条 改、扩建厂受已有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面积之和不超过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个应超过10000平方米。
举例如图3.3.4所示,设有三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查表3.2.1,丙类二级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7000平方米,则三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7000平方米以内。由于丁类厂房高度超过7米,则1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个应小于6米。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超过7米,则丙、戊炎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表3.1.1规定。
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危险性大,是不允许槁成组布置的。
组内厂房之间最小间距4米是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也是考虑消防扑救的需要。与厂房高度为7米时,假定消防队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度,就得有4米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米高度。故以高度7米为划分的界线,当超过7米时,则应有6米的水平间距。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4.3.4的其他建筑一栏的数据执行,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凡表中小于13米者应按13米执行,人于按13米者仍按表列数据执行。
第3.3.6条 本条规定了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甲类厂房与各类贮罐、堆场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方法。
上述建筑与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间距按第4.4.2条规定执行;与甲、乙、丙类液体装提缺鹤管间距按第4.4.9条规定执行;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表4.5。1其他建筑”一栏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表4.5.4其他建筑”一栏执行;与液体石油气储罐或罐区的间距按表4。2其他建筑”一栏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与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问距按表4.6二及表注的规定执行。但甲类厂房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问距,凡表列及表注的数据小于12米者,应按12米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表4.7.2规定执行);高层厂房、库房与上述储罐、堆场的间距,凡小于13米者,应按13米执行(与煤、焦炭堆场的间距可仍按表4.7二规定执行)。
第3.3.7条 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屋顶承重构件以及外墙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
料井应符合各自耐火极限的要求。但在一些国外引进建筑项目中,如辽阳化工厂一裂解车间压缩机厂房为甲类防爆厂房,该厂房为钢架石棉瓦屋面,外墙为瓦楞铁皮墙,外墙上部四周设有水喷雾保护上述构件均为非燃材料并符合防爆泄压要求,就是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近几年,一些部门加速厂房、库房建设也采用了钢屋架和金属外墙,例如,棉花丰收了,露大存放损失很大,商业部门建造了一批钢屋架、铁皮作围护墙的棉花仓库,同样的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的要求。这类建筑耐火性能比之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要差些,因此本条针对此类建筑内按其火灾危险性的不同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即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表3.3.1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丁、戊类厂房执行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的要求。例如上述丙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定为12米,丁类厂房卢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可按10米执行。
第3.3.8条 民用建筑内人员比较密集,其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比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间距小,为此本条根据一房生产类别的不同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工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 浴室等),其防火间距应执行第3.3.1条的规定。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生活室,有的与厂
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室与厂房脱开布置,为力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室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米,此车间生活室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间)、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说明)民用建筑年人员较多,有很集中,甚至比较密集,其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房与厂房之间的间距,不此,根据厂房的生产类别和耐火等级,分别作出不间的规定,但戊类厂房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的均为非燃烧物质的生产,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很小,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等,作出补充规定。
本条所讲的民用建筑,亦包括设在厂区的工厂办公楼,厂所结合的研究楼,职工食堂、浴室等、其防火间距应按本条规定执、注中所讲的生活室 、系指车间办公室,工人衣休息室、就餐室等、不包括锅炉、厨房。
第3.3.9条 散发可燃汽的甲类厂房附近,如有明火或敝发火化地点”或距离铁路和道路过近时,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者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锅炉房烟囱(火引起火灾的案例足不少的。据涧查资料和网外的一些资料分析多为锅炉房、烟囱飞火距离一股在30米左右,如烟囱高度超过30米或设有除尘器时,距离可小些。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与散 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体、可燃蒸气体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与铁路的间距,一是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二是考虑发个火灾爆炸事故时,付机车正常运行的影响。据日本对蒸汽机车做的火吊飞火试验资料、距铁路小心20米处(火的影响较少,故将距厂内铁路线的距离定为20米, 厂外线机车来往多,影响大,定为30米;汽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距离比机车飞火距离小些,远者一般为8~10米,近者3~4米,所以对厂内外道路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排气管仍会喷出火星,故和蒸气车一样对待不减速少间距。
应当指出个条所谓厂外铁路”是指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的铁路,并不包括国家铁路。
干线当与网家铁阶相邻时,其防火间距除执行个条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路的路边起算,如有扩宽计划,则应按规划路路边起算。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缺陷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则此装缺陷线与厂房的间距不受20米间距的限制。例如:机车进入装卸线时关闭机车灰箱,设阻火罩,车箱顶进并与装甲类物品的车辆之间设隔离车辆等阻止机车火星散发,以免影响厂房安全的措施可认为是安全措施。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的动必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性,万一发生燃烧事故,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其供电的所有企业生产停顿。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二楼烧到主控制室 ,将整个控制室 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为贯彻保卫重点精神,屋 外变,配电站中与其他建筑、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些。
表3.3.10按变压器总油量分为三档。35千伏铝线电敢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5000下伏安的,其油的为2.52吨,设2台总油量为5.04吨;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0千伏安的,其油量为4.3吨。设之台总油量为8.6吨,1.0千伏双卷铝线电力变压器,每台额定容量为10000千伏安的,其油最为5.05吨,设2台总油量为10.1吨。表中第一档总油量定为5~10吨,基本相当于设2台5000~10000千伏安变压器的规模。但由于变压器的油最与变压器的电压、制造厂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样容量的变压器,油量也不尽相同,故分档仍以总油过多少来区分。大于10000伏安变压器的油量可参看第8.2.4条说明。
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间距由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3.1的规定执行(变压器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第3.3.11条 汽车加油站是由加油机、地下油罐、加油站管理室等组成。城市汽车加油站适用本条规定。地下油罐灌装闪点小于28℃汽油属于甲类生产,起火或爆炸危险性较大,而城中加汕站又多受到道路以及周围建筑物的限制,较难布置。综合这些因素规定了表3.3.11的防火间距值和附往。
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是以加油机、油罐的外壁起算。
条本表3.3.11其他建筑一栏的防火间距,当为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时,应分别按表列数据各增加3米、2米。厂外铁路线当行驶电力机车时,与加油机、地下油罐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米。
表3.3.11道路,包括厂外和厂内的道路。
对本条注解的说明:
注1为便于加油,企业内汽车加油站一般设在汽车库附近;城市加油站设在城市道路一侧,周围建筑密集,防火的环境条件比较差,对一个加油站的总油量和单罐容量应当控制,个条规定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立方米,(由于采用油罐图纸系列的不同或受油罐产品规格的限制,单罐容量由原来15立方米放宽至20立方米)。半总储,时超过60立力”米时,其防火间距应按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油罐储存柴油车用的柴油,当闪点等于或大于60℃时,属于丙类液体,则总储量可按1立方甲类液体折算为2立方丙类液体确定,以策安全。
注多是考虑到城市加油站受周围条件的限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采用25米有困难时,在两者之间设有高废不低于2.2米实体围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以放宽。
第3.3.12条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防火间距是10米,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米,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一、如靠近相邻市位,本厂拟建甲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个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米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址空地,相邻单位拟建何类建(构)筑物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阶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区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米时,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米。
二、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前提下,丙、
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米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 (库)房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贮罐、堆场不得沿围墙建筑,仍应执行5米间距的规定。
第3.4.1 条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时,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不致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因此,防爆厂一房蛰求有较大的泄压面积和较好的抗爆性能。
框架或排架结构形式便于墙面积大面积的门窗洞口作为泄压面积,为厂房作成敞开人,半敞开式的建筑人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框架或排架的结构整体性强,较之砖墙承贡结构的抗爆性能好。从一些爆炸事故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如某煤气车间其一端为砖墙承谊结构,另一端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发生爆炸后砖墙一端倒塌严重,而框架部分破坏轻微,很快修复投产。所以此条提出易爆厂房宜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
第3.4.2条一般情况下,同样等量的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宁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不一样,破坏强度不一样,在密闭的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大的多,因此易爆(“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或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重量轻、玻璃较薄、墙体屋盖材料比 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盆断面较小、构造节点的处理上要求易摧毁、脱落等。如:用于
泄压的门窗口可采用楔形本块固定,门窗上用的金属百页、插销等可选用断面小一些的,门窗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工。这样一旦并发生爆炸时,因室内压力大,原关着的门窗上的小五金可能遭冲上破坏,门窗则自动打升或自行掉落以达到泄压的目的。轻质屋盖的轻质墙体的每平力米重量规定不超过120公斤,其依据一是参照苏联规范,二是根据国内结材料 情况所定。在南方屋顶保温层薄,甚至有的不做保温层,重量可以不超过120公斤,而在北力尤其足严寒地区,屋顶保温层厚,屋盖每平方米的重量一般超过120公斤,因此,在实际上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此外,在材料的选择上除了要求容市轩以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时易破碎成碎块的特点以便于泄压和减小对人的危害。
第3.4.3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这样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易于通过泄压面积泄压,减少对支承结构的作用力,保护主体结构并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设待的破坏。如某小型乙炔站,其厂房体积为50m3,而泄压面积(玻璃窗加石棉瓦屋顾)比值达45%,发件爆炸事故后,顶盖全部掀掉,墙体未被破坏,现仍继续使 用,而某铝制品磨光车间,也是砖墙承重结构,体积为525m3左右,泄压面积比值仪为之厂5%,发个爆炸后砖墙倒塌,大型库面板顶盖塌下,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原规范规定泄压面积比值为0.05~0。10,而根据实际需要,泄压面积比值。因此,我们规定泄压面积足愈人愈好,同时现今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等各力方面的条件也完全不可能采取较大泄压面积。再则参照国外有关规定,如美国、日本均按爆炸介质的强弱规定必要的泄压面积比值。一般应为0.05~0.22。
考虑一些体积较大厂房要求设计较大的泄压面积比值有困难,同时厂房体积人时,危险设备所占的比率一般会降低,使厂一房整个空间内达到爆炸浓度的可能性会小些,因此规定超过1000m3体积的厂“房在采用规定的一般泄压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故放宽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汇压比值表(美国)厂房爆炸危险等级 泄压比值(米2/米3)弱级(颗粒粉尘) 0.0332中级(煤粉、合成树脂、锌粉) 0.065强级(在干燥室漆科、溶剂的蒸气、铝粉、镁粉等) 0.22特级(丙酮、天然气油、甲醇、乙炔、氢) 尽可能大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泄压比值(米2/米3)弱级(谷物、纸、皮革、铅、铬、铜等粉未醋蒸汽) 0.334中级(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粉尘、乙稀树脂、尿素、合成树脂粉尘) 0.667强级(油漆干燥或热处理室、醋酸纤维、苯酚树脂粉尘、铝镁、锆等粉尘) 0.2特级(丙酮、汽油、甲醇、乙炔、氢) >0.2
第3.4.4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一旦发生爆炸,用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就被摧毁,大量的高压气沈夹杂爆炸物碎片从泄压面冲击,如邻近人员集小的场所、主要交道通就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交通道路堵塞,所以作出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的规定。同时要求泄压面设置最好靠近易发生爆炸部位,是为j”保证泄压顺利,便于气流冲击,减少损失。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在厂房上部,爆炸部位易发生在厂房上部,故厂房上部采取泄压措施较合适。并以采用轻质良盖效果为好。采用轻质屋盖泄压有如厂优点:1.爆炸时屋盖被掀悼可不影响房屋的梁柱承重构件;2.泄压面积较大。
当爆炸介质比空气轩时为防止气流向上在死角处积聚,排不出去,导致气体达到爆炸 浓度,故规定顶栅应尽的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下间要求通风良好。从一些爆炸事故 也可证明这一点。如:某地化工厂单晶硅还原炉车间为砖木结构,部分为旧钢屋架均为石 棉瓦屋面。由于氢气净气净化设备漏气,晚上工人开灯因开关产生电火花而引起氢气爆炸。象这样的事故只要设备不是大量漏气,屋架上部空间通风良好,氢气对由上部开口处跑出,有时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作此条规定。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生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以及有可燃粉尘、 纤维有可能发生爆炸的乙类厂一房,因为比重关系,这些气体或粉尘常常积聚在房间下部空间靠近地面。为防止地坪因磨擦打出火花和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故对地面、墙面、地沟、盖板的敷设等提出的要求。
第3.4.7条 单层厂房中,赚一部分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11=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故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设底层,爆炸时兰占构破坏严重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提出设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要求。
第3.4.8条 此条是为保证人身安全提出用防护墙隔断生产部位和休息、办公室。因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发生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因不能抗御爆炸强度而遭受破坏,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再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性能,故提出用有一定抗护强度的防爆墙隔断。防爆墙的做法有几种:①钢筋混凝土墙;②砖墙配筋;③砂钢木板。防爆厂房如若发生爆炸,在泄压墙面或其他泄压设施还未来得及泄压以前,而在千分之几秒内,其他各墙已承受了内部压力。室内结构强度应可以承受2~5磅/英寸2的压力,则防护墙的结构抗爆强度可按此类推。
第3.4.9条 因为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人员也较多。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国内外许多工厂的中心控制室,一般是单独建造的,本条故提出应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分开独立设置。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观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增加造价,还给使用带来不便。所以本条提出分控制室可与厂房毗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
第3.4.10条 使用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发生生产事故时易造成液体在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里,万一遇火源即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为避免殃及相邻厂房,故规定地面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相通。并考虑到甲、乙、丙类液体通过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事故,故规定下水道需设水封设施。例如85年重庆市的下水管沟爆炸事故的发生,殃及很大一片街区,造成××人伤亡即是因为汽油及其蒸气顺下水道泄漏造成。所以规定管沟要有隔油措施。
第3.5.1条 足够数好的安全出口,对保证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火灾实例中常有因出口设计不当或在实际使用中将部分出口堵住,造成人员无法疏散而伤亡惨重的事实。如某无线电元件厂,砖木结构,由于化验室用电炉加热丙酮,丙酮沸腾撤在地板上引起火灾并很快蔓延至二楼,烟气充满厂房,恒温室只有一个门又被火阻挡,数名女工中毒身亡,三楼楼梯烧着,数名工人下不来烧死在楼梯口,枪救人员中也有××名中毒,这次事故造成数十人死亡。再加某地儿童服装厂,修理电灯开关时短路,打火花落在上作台上引燃棉花起火,扑救不当迅速蔓延,起火后因通路狭窄阻挡,后部门窗又全部钉死,只剩下前面一门,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造成烧死数人,伤××人,并将大部分半成品、机械和厂房烧毁。故要求一般厂房应有两个出口。但所有建筑不同面积大小、人数多少一概蛰求两个出口有一定的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作了放宽,对允许一个出口的条件,分别按类分档,对危险性大的厂房因火势蔓延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作适当放宽。同时根据各地来函意见,有些认为乙类厂房应区别于甲类,丙类厂房一般规模较大,建议作适当放宽。故在面积规定上甲类厂房仍沿用原规定标准,将乙类和丙、丁、戊类厂房作了适当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放宽了50平方米或100平方米。在人数的限制上,对乙、丙、丁、戊类厂房分别增加了5人。
(说明)条文中的每层面积“改为”“每层建筑面积”更为准确,便于统一执行。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半地下室因为不能直接采光通风,排烟有一定困难,而疏散只能通过楼梯间;为保证安全,避免万一出口被堵住就无法疏散的情况,故要求两个出口。同时考虑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均要求两个直通室外的出口有困难。所以规定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另一个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说明)在“面积”前冠以“使用”两字,改为“使用面积更加准确明了,便于统一。10人改为15人是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的。
第3.5.3条 厂房疏散从安全到达安全出口,即认为到达安全地带为前提。安全出口包括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安全疏散楼梯间。考虑单层、多层、高层厂房设计中实际情况,对甲、乙、丙、丁、戊类厂房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将甲类厂房定为30米、25米是以人流米/秒的疏散速度也即疏散时间需30秒、25秒。从火灾实例中看,当发生事故时以极快速度跑出,上述值尚能满足要求。而乙、丙类厂房较甲类厂房危险性小,蔓延速度慢些,同时甲、乙类厂房一般人员不多,疏散较快,故乙类厂房参照国外规范定为75米。这次修改规范中,考虑纺织厂房一般占地面积大的特点,吸取纺织系统设计单位的意见对丙类单层和多层厂房的疏散距离分别放宽了5米和10米。丙类厂房中人较多,疏散时间按人流密度0.5米2/人,行动速度办公室按60米/分,学校按22米/分,纺织厂如取其两者的中间速度则为2/60+22米/分即41米/分,则80米的距离疏散时间也只要2分钟就行了。丁、戊类厂房一般面积大、空间大,火灾危险性小、人的安全疏散可以得到较多的时间,从我国的消防水平,消防站布局标准中规定一般城镇消防站要求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丁、戊类厂房如是一、二级建筑,在人员不是太集中的情况下行动速度按60米/分,在5分钟内可走300米。因此,此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了、戊类厂房,一般厂房布置出人口时,疏散距离不可能超过300米,因此,此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限在100米。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由于火灾危险性大,和丙、丁类的三级耐火等级厂房相同,将安全疏散距离定在60米。
第3.5.4条 厂一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门的总宽度叶算按原规范的规定,原规定是参照国外规范,并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认为还能符合目前国内的条件,故未作改动。考虑在面积小、人员少、产品零件小的厂房中门的实际宽度及门窗标准化情况,根据城乡建筑部颁布的门窗标准图,考虑规定的门洞尺寸应符合门窗的模数。将门洞最小宽度定为1。0M,则门的净宽则在90CM左右。故规定门最小宽度<90CM。走道最小宽度同于公共场所的门的最小宽度取<1。4M。
(说明)为避免因强调人少而将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设计过小,影响疏散安全,故将1。5股人流宽度0。80M作为疏散门的最小宽度。
第3.5.5条 因为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尚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其高层部分的人员不可能靠一般电梯或云梯车等作为主要疏散通道和抢救下段,因为一,般客用电梯无防烟、防火等措施,故火灾时必须停止使用,云梯车等也只能作为消防员扑救时专用,这时唯有依靠楼梯间作为主要的人员疏散通道,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
高层建筑的敞开楼梯,火灾时犹如烟囱一样,起拔烟抽火作用,烟在垂直方向的流动速度每秒钟可达3~4米,因此,很快就能通过敞开楼梯间向上扩散并充满整幢建筑物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同时随着烟的流动也人人加快了火势蔓延。如某高层宾悄的火灾,与底层起火后烟火很快从敞开楼梯灌人楼上靠近楼梯的客房,几名旅客无法疏散,被迫从窗口跳出造成伤.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高度规定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问和防烟楼梯间。
鉴于厂房建筑不同于民用建筑,它层高较高,阳、九层楼即可达24m高,而楼梯的习惯敞开式。同时考虑有的厂房虽高,但人员不多,同时厂房建筑可燃装修少,故对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条件作了放宽,要求高度大于32米,人数超过10人时才设置防烟楼梯间。此高度(32米)同丁高层民用建筑设讨防火规范中需设置防烟楼梯的二类建筑力高度,如果高度<32米的厂房,人数不足10人或只有10人时可仅设置封闭楼梯间。另外与厂房时也可不作封闭楼梯间。但如厂房年人员较多,为保证人员疏散、有条件还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为好。
高层厂房的防烟楼梯前室面积和防排烟要求和”尚层民用建筑的相同,所以不再另行作规定,按高层民用建筑设置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靠攀登梯进入高层部分扑救,一是耗费体力人,影响战斗力,队员会固体力不及而造成运送器材和抢救伤员的困难。二是耗费时间多,影响火灾的早期扑救。一九八0年六月曾在北京对15名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进行了测试。测试的结果表明:登住宅楼上8层后平均67.5%的人处于正常范闹。资上几层后,平均只有50%的人有战斗力。攀臀到十一层后,心率和呼吸属正常者已无一人。而火场和运动场是人不相同的。但日前尚无更好的对比资料可参考,只好参照运动场上的允许数值进行分析,由于火场环境恶劣,条件艰难,按运动场上规定的运动后允许的正常数值,在火场人可能就难以继续工作,所以消防队员从楼梯攀登的登高能力是有限的,其登高高度为23米左右。
普通电梯在火灾时往往因切断电源而停止使用,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时,要为消防队员登高创造有利条件,宜设置消防电梯。考虑厂房层高一般较高,人员不太密集,如按24米为限,则五、六层的厂房均要设消防电梯似乎面广了些,和现实状况州差较大,因而作适当放宽,按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标准,将高魔定在32米。即高魔超过32米的没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同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在建(构)筑物旁的消防电梯,因为它直通窜外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可不设置电梯前室。
[说明]注1、高层塔架,没有检修用的电梯,每层塔架的同时生产人数只有1`2人,不设消防电梯亦可满足在发生火灾事故是的人员疏散。
注2、洗衣粉厂类生产(丙类生产除外)的喷粉厂房的喷粉工段,其建筑布局多属条文规定的情况,局部每层建筑面积不大,升起高度多在20M以下,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可不设消防电梯。
一、将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有相 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下进行生产时,其温滋往往超过液体本身的白燃点,当其设备或管遗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起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个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而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不危险,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后则能爆炸起火,而贮存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贮存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会导致自然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故将生产和贮存 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
贮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火灾危险 性分类办法,并吸收仓库贮存管理经验和参考《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划分的。
甲类。主要依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易燃团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然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划分的。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还放出人量有客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乙类。主要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中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易燃液体、二级氧化剂、助燃气体、二级自燃物品的特性划分的,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仅次于甲类。
丙、丁:戊类。主要是根据四十多个仓库和其他一些企、事业单位贮存保管情况划分的。
丙类。包括闪点在60℃或60℃以上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物质。这类物品购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火灾危险性比甲、乙类液体要小些。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即使火源拿走,仍能继续燃烧。
丁类。指难燃烧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燃或微 燃,将火源拿走,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指不燃物品。这类物品的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 微燃、不碳化。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然是难燃烧或不燃烧的,但其包装很多是可燃的(如木箱、纸盒等),据调查一些单位,多者每平方米库房面积的可燃馐物在100~300公斤,少者在30~50公斤。现举例如下:
天津某厂 电灯泡 100~110公斤
上海某仓库 机电设备 100~130公斤
湖南某厂 瓷器 40~60公斤
福州某厂 保温瓶 50~60公斤
沈阳某仓库 搪瓷 30~50公斤
因此,这两类物品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较丁、戊类厂房严一些,所以作了注②的规定。
第4.2.1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0条的修改补充。说明如下:
一、据调查,仓库的不利因素在于:一是物资贮存比较集中,而且有许多仓库超员贮存现象严重,如有的物资仓库,不仅库内超量贮存,而且库房之间阶人间距堆存大量物
资,一旦失火,给疏散物品和扑救人灾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库房的耐火等级一般偏低。据了解,原有的老库房瞩一、二级的居少数,三级的居多数,四级和网级以下的库房也还占
一定比例,一旦起火,疏散和扑救起来困难大,常常造成严重损失;三是库区内水源不足、消防设备缺乏,一旦起火,损失大。
二、确定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考虑了以下情况:
(一)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均严于厂房和民用建筑。主要是库房贮存物资集中,价值高,危险性大,疏散扑救困难等。据调查,一些商业、外贸等系统的仓库,每平方米地板面积贮存物品的价值一般是数千元,多者达数万元。如某市一货运车站起火,一把火烧掉数栋外贸库房,烧掉大批外贫出口物资,损失近2000万元;又如某省一个地区的百货仓库起火,损失250余万元;再如某市一文化用品仓库起火,损失290余万元,等等。类似例子很多,不胜枚举。
(二)仓库火灾实例教训
1、贮存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火灾、爆炸危险大。因为这类物品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如某市某危险品库房,硝化废影片库房为半地堡式钢筋混凝上结构。因硝化废影片受热分解,爆炸起火,12吨废影片仅仅在10分钟左右全部着光,火焰喷出50余米远,把可燃物堆垛烧着;又如某市某赛略瑶库房,其建筑为砖结构,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用24厚砖墙分成四个防火隔间,最大隔间约为120平方米,最小隔间约为80平方米,爆炸起火后,其中三个隔间的内外淌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被炸坏大梁炸成数截,库内赛璐咯和其他物品全部烧毁,损失巨大;再加某市某厂的赛珊瑶库房为砖木结构,约200平方米,分成三个防火间隔,燃烧起火后,在十几分钟内库房和物品全部烧光。从以上火实实例说明,甲类物品库房,其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宜为单层,这样作,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三)根据各地各类库房采用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现分别举例如下:
1、甲、乙类物品库房如表4。2.1一1。
2、丙类物品库房如表4.2.1一2。
(四)高层库房,目前在少数地方已经开始建设,如冷库、商业仓库、外贸仓库等。据调查,一般6~7层,最高为9层,高度25~27米,最高达40米,每层面积一般在1500~2500之间,最多达2800平方米。因为高层库房储存物品量大,集中、价值高,且疏散扑救困难,故分隔要求比多层严些。
至于高层与多层库房划分界限和理由,在高层厂房都已说明了,这里不重述。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发生火灾时,是疏散出口,又是扑救的进入口,也是排烟排热口。由于火灾时温度高,浓度大,烟气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库房的安全。因此要求严些,甲、乙类物品库不准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丙类1项、2项分别限制在150、300平方米;丁、戊类分别限制在500、1000平方米。
(六)表4。2。1中的注解说明如下:
1、注1、高层库房(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高架仓库(高度在7米以上的机械操作和自动控制的货架仓库)。这两类仓库共同特点是,贮存物品比单层库房多得多,疏散抢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至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大大减少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国外已建的此类库房,其耐火等级均能达到
本“注”的要求,因此是可行的。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特高其他物品库等)是消防保卫的重点部位,一旦起火,易造成巨人损失,因此,要求这类库房必须
是一级耐火等级建筑。
2、注②主要是指硝酸愤、电石、尿素、聚乙烯、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机械化装卸程度比较高、容量大和后者周转快等特点,照顾到实际需要,故作了放宽。
3、“注”③根据自动灭火设备的控火、灭火效果好的特点,故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4.2.1和注②的规定,相应增加一倍。
第4。2.2条 本条为了与现行的《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以利执行而提出的,《冷库设计规范》规定的每座冷库占地面积如表4.2.2绍4.2.3条 本条系原规范表11注⑤的规定改写。其用意是:
一、从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看,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阶火墙间内,最好贮存一种物品,.如这样办有困难,允许将数种物品(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 存放在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内。
二、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其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 均应从严要求,如同一座库房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其库房应采用单层,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180~850平方米。
三、、火灾实例证明,这样要求是合理的。如某厂一座仓库,库房内存放了多种火灾危 险性不同的物品,既有一级化学易燃固体,又有氢气、氧气瓶,还有大量劳保服装、擦洗机器用的油棉纱等,化学易燃固体燃烧猛烈,氧气、氢气瓶烤爆,给疏散物资,扑救火灾造成很大困难,造成颇大损失。
第4.2.4条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条规定。其作用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
许多火灾爆炸实例说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一旦发生爆炸,其威力相当 大,破坏是很大的,如某市某办公楼的地下室,存放大量桶装车用汽油,正是酷热天,一位司机打开油桶抽油,抽完后未将盖盖上,致使大量汽油蒸汽挥发出来,达到爆炸浓度, 当天夜里另一位司机打丹电开关(普通开关),滋出电火花,引起爆炸。该地下室的隔墙、钢筋浪凝土顶板遭到严重破坏,地下室以上一、二、三、四层的钢筋混凝上楼板也被炸塌,造成很大损失;又如某市一所大学教学楼地下室,存放丙酮、乙醚、汽油等易燃液体,因容器破损,漏出的液体挥发成可燃蒸汽,达到爆炸浓度,遇明火,发生爆炸,除地下室的梁、顶板和隔墙遭到很大被坏以外,该地下室上部一二层也遭到较大破坏。故提出 本条要求。
不少白酒库火灾证明,一、二层最好,三层次之,再多层数就危害大了,故对层数作了适当限制。
第4.2.5条 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第32条的规定。规定本条目的是:
一、火灾实例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油、柴彼、重油等)一般是桶装存放在库房内,一旦起火,特别上述桶装液体爆炸,容易流淌在库内地面、如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还会流散到库房外,扩大蔓延,造成更 大损失,如某市某厂一个桶装汽油、丙酮、苯库房发生火灾,因扑救不得力,大火将桶烤 爆,大量液体飞溅出来,很快流做到室外(未考虑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将相邻库房和堆放的物品烧着,造成严重损失。
二、液体流散设施的作法基本有两种:一是在桶装库房门修筑慢坡,一般高为15~ 30厘米;二是在库门口砌高15~30厘米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慢漏水;装卸这类物品的库房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三、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钾、钠、键、钙、铬、氯化钾等)的库房。规定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库房屋面严密遮益,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库房栈台,有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第4.2.6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提出本条要求的主要依据是:
一、谷物粉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每天约有一起谷物粉尘爆炸 事故,而在每年400~500起的爆炸事故中,约有十来次是相当严重的。例如,1977年美国的一次谷物粉尘爆炸,死亡65人,受伤84人;1979年,德国不菜梅发生一起谷物粉尘爆炸,死亡12人,损失达50万马克;1982年,法国梅茨一个麦芽厂的粮食筒仓发生爆炸,7座大烈筒仓有4座被毁,死亡8人,4人受伤。
我国南方某港粮食简仓,因焊接管道,引起小麦粉尘爆炸,21个钢筋混凝上筒仓顶盖和上通廊顶益大部掀掉,仓内电气、传动装置以及附属设备等,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很大损失。
谷物粉尘爆炸,必须具备一定深度、助燃氧气和火源三个条件。表4.2.6例举谷物粉尘特性。
二、粮食筒仓的顶部设置必要的泄压压面是十分需贸的。本条未规定泄压面积与粮食 筒仓容积比值的具体数值、这是因为从刚外的试验资料与网外规范的规定数值相差较大, 而国内尚未进行这力面试验研究。故根据筒仓爆炸案例分析和国内某些粮食筒仓设计的实 例,推荐采用0。010~0.008。并建议粮食、轻工、医药、港口等部门进一步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和试验研究,尽快得出一个科学数据。
第4.2.7条和第4.2.8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3条的修改补充。规定本条的作用是:
一、火灾实例说明,有些火灾就发生出口附近,常常被烟火封住,阻挡人们疏散,如果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一个被烟火封住,另一个还可供人们紧急疏散,故原 则上一座库房或其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比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考虑到仓库建筑平时工作人员少,对面积较少(如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多层 库房)和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楼梯或一个门的条件作了放宽。
高层库层内虽经常停留人数不多,但应垂直疏散距离较长,如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不利 于疏散和扑救,也不利于控制烟火向上蔓延,因此,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
库房门的开启方式主要是参考各地实际作法提出的。实践证明,这样的开居方式,既方便平时使用,又有利于紧急时的安全疏散。
二、库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同不应少于两个和设置一个出口的条件,其道理同个条一款。
第4.2.9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作用在于阻止火势向上蔓延,扩大灾情。提出本条的依据如下:
一、新设计建造的不少多层仓库,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多设在库房外,如北京一商局储运公司仓库、北京百货大楼仓库,北京五金交电公司仓库、上海服装进出口公司仓库等均紧贴库房外墙设置电梯或升降机等。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应予提倡采用。
二、据调查,有少数多层库房,将升降机(货梯)设在库房内,又不设在升降机竖井 内,是敞开的。这样设置,一凤起火,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很不安全,在设计中应予避免,故作了本条规定。
[说明]坚向井是火灾快速蔓延的通道,为保证库房的安全,规定升降机设在库房外,方便使用,有利安全。但因戊类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小,且建筑类别属一、二类的,抗火灾能力强,故升降机可以设在库房内。
第4.2.10条和第4.2.11条 这两条是新增加的。设置消防电梯(可与货梯合用)在遇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输送器材和人员用。并应符合第3.5.6条对消防电梯的要求。
设在库房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胸消防电梯,考虑连廊和穿堂通风排烟条件较好,故可不设电梯前室。
根据一些筒仓,库房的设计作法,提出了第4.260条的规定。
第4.2.12条 新增加的条文。甲、乙类库房发生爆炸事故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所以规定甲、乙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
许多库房火实例说明,管理人员用火不慎是引起库房火灾的主要原因,为确保库存物资安全收散,提出补充规定。
第4.3.1条 确定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是满足消防扑救、防止初期火灾(20分钟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三个因素。
一、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是考虑“热辐射”。而“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的早晚等)考虑进去,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常常偏大。在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消防扑救力量和灭火实践经验等确定。
二、仓库火灾实例说明,在二、三级风的情况下,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基本上是可行的、有效的。如某市物资仓库,除部分是露天货物外,大多是砖木结构的单层库房,相距13~14米,因雷击起火,一幢库房很快烧穿屋顶,火光通天,在8分钟内消防车达到现场进行扑救,除本库房烧毁外,其他库房有部分木屋檐被烤炭化外,其余均未受影响。相反,某市百货仓库,露天货垛距三级耐火等级库房约为12米,因棉花堆垛自燃起火,由于发现起火较晚,报警迟、消防队达到时,棉花堆垛已燃起18~20米的火焰,将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屋檐烤着,库房很快烧毁,可是相距另一幢库房,其防人间距约为14.5米,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下,未受影响。
三、据北京、天津、沈阳、鞍山、丹东、吉林、哈尔滨、西安、重庆、武汉等市的消防支队或大队的同志反映,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从满足扑救要求来说是需要的。他们认为,一、二级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米,三级之间为14米,如小于这个距离,也会给扑救上带来困难,如有次火灾,两幢一、二、耐火等级的工厂建筑,其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为8米,一些消防队员在另一些消防队员用喷雾水枪的保护下,脸是还烤起泡了,如果有了10米间距,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四、关于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表4.3.1的规定增加3米,主要考虑火灾时使用云梯车、登高曲臂车等举高消防车的操作需要。
(说明)由于戊类库房储存的物品均为不燃烧体,火灾危险性很小,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以节约用地。
第4.3.2条 本条明确乙、丙、丁、戊类物品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即上述物品库房与乙、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火灾实例说明,这样规定是可行的。
从最不利情况考虑,与甲类物品库房、厂房的间距,则应按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执行(甲类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米),火灾实例和扑救实践经验证明,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性,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特别是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安全,故规定分别不小于25米、50米的防火间距。
火灾实例说明,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慢慢地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第4.3.3条 目前,国内有些仓库的库房,其梁、柱、屋顶均采用型钢构件,外墙控金属板,这样的库房,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为了适应新的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发展的需要,故作了本规定。
第4.3.4条 提出本条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如下情况:
一、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塞璐珞和金属钾、钠、锂、氯化锂、氢化钠等甲类易燃易爆物物品,一旦发生事故,燃速快、燃烧猛烈,祸及范围远等。如某市某厂塞璐珞库房,贮量为5吨,发生爆炸起火后,火焰高达300米,周围15米范围内的地上苇草全部烤着起火;又如某市某仓库,一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库房,共约10吨,爆炸起火后,周围30~70米范围内的建筑和其他可燃物烧着,造成很大损失;再如某市某赛璐珞仓库,共约贮存30吨赛璐珞,发生爆炸后,其周围30~40米范围的建筑物均被烧着起火,造成严重损失。
二、据调查,目前各地建设的专门危险物品仓库(其中大多为甲类物品,少数为乙类物品)。除了库址选择在城市边界较安全地带外,库区内的库房之间的距离,小的在20米,大的在35米以上,现举例如表4.3.4。
三、按甲类物品不同贮存量,分别提出防火要求,主要是贮量大,发生爆炸起火后,爆炸威力大热辐射强,危及范围大,反之,贮量小,相对地说,爆炸威力少些,危及范围也会小些,故分成两档,分别提出防火间距要求。
四、本条注②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甲类物品为易燃易爆,燃烧猛烈,影响范围大,为了保护人民生命的安全,故比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救严些。
第4.3.5条 本条有根据各地实际作法提出的。
据调查,吉林、辽宁、陕西、江苏、山东等省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库房与本单位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米,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问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单位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米,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米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必须保证10米。其余类推。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布置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不少甲、乙、丙类液体(原叫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爆炸起火时,往往是罐体大破裂,油品流淌到那里,就烧到那里,祸及范围很大。如某发电厂的一个4000立方米覆土地下钢筋混凝土原油罐,因焊接火花引起汽油蒸气爆炸起火,预制钢筋混凝上罐壁大部分被炸倒(向外倒),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碎块或整块掉落在油罐内,油流散100~200米远,大火燃烧了三天三夜才基本扑灭,造成巨大损失;又如某地下原油池因灯火引起原油蒸汽爆炸起火,燃烧十几分钟后,油品突然沸腾,危及范围大,损失很大,从上述油罐爆炸事故危害情况看,甲、乙、丙类液体油罐应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为了照顾到某些单位的具体情况如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指闪点低于28℃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这些液体存放在露天,在夏季炎热天中因为超压爆炸起火的事故屡有发生,故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本条规定是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的:
一、将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甲类液体系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丙酮、乙醚、石脑油等);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蚁酸、糖醛等);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如豆油。芝麻油、桐油、鱼油、菜籽油、润滑油、机油、重油和闪点等于和大于60℃的柴油等)。
二、提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贮量和乙、丙类液体堆场的贮量,是基本依照一些工厂、仓库等的实际贮量提出的,举例如表4.4.2。
三、规范表4.4.2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扑救要求和某些单位实际作法提出的。
(一)火灾实例
某厂1500立方米的地下原油贮槽,发生爆炸起火,大火燃烧近10个小时,从爆炸和辐射热的影响看,距着火部位30米的一幢砖木结构小房,木屋檐部分被烤着,大部分炭化,距40米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炭化。
某厂120立方米的苯罐爆炸起火,相距19.5米,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其屋檐被烤着起火,将该建筑烧毁。
某厂一个30立方米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相距15米范围的门窗玻璃震碎,辐射热烤着12米远的可燃物,引起较大火灾。
(二)实际作法
据黑龙江、吉林、山东、陕西、四川等地的调查,不少贮存甲、乙、丙类的单位。对消防安全问题比较重视,一般都布置在本单位区域内或单独的地段,距建筑的距离较远。如:
某酒厂一个1200立方米的酒精罐区,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30米左右,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为35米以上。
某焦化厂苯罐区,总贮量4200立方米,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约28米,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约40米左右。
(三)据一些市的消防队同志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看,由于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米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米的距离。才能满足扑救需要。
第4.4.3条 本条明确一个贮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拆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4.2的规定执行。1:5折算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故保留原规范的规定。
第4.4.4条油罐之间防火间距说明如下:
一、满足扑救操作的需要。油罐发生火灾,必须要由消防队来扑救,要扑救必须有个扑救和冷却的操作场所。消防操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水枪喷射的仰角一般为45℃~60℃,故需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消防人员要向着火油罐上挂泡沫钩管的操作场地。据沈阳、大连、天津、石家庄、上海等市消防人员实际操作情况看,一般需要0.65~0.75D才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二、火灾实例。不少油罐爆炸火灾实例说明,凡在一个罐组内的数个油罐,如其中有个油罐爆炸起火,颀盖飞出虽然居多数,而罐底或罐壁从焊缝处拉裂,情况也累有出现,导致大量油口流出,形成一片火海,火焰将相邻贮油引燃起火或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大面积火灾。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一个贮罐起火,罐底破裂,使油品大量流出,油品流到那里,火就烧到那里,在较长时间燎烤下,钭相邻贮罐引燃起火;又如某石油化工厂,因违章焊接,引起渣油罐(在罐区外)爆炸起火,将两个容积各为2000立方米的油罐烤爆起火,大量油品流出罐外,油流到那里烧到那里,在5000平方米的油库区形成一片火海,炸死16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50余万。
从上述实例情况,贮罐之间留出一定安全间距是完全很必要的。
三、据调查,我国过去大多数的专业油库(如商业、交通、物资等)和工厂内的附属性的油库(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酒精厂、植物油厂、蹭液厂等)。地上贮罐之间的间距大多为一个D或大于一个D,少数有少于一个D的,如0.7~0.9D。我们认为这样布置间距是有一定道理的,这对于防止一个贮罐起火殃及到另一个贮罐,为扑救创造条件是必要的,但为了节约用际,基本满足扑救操作需要,一个D的间距可以缩小些,故作了放宽。
四、从国外有关规范看。近年来一些国家的规范,把贮罐间距不同程度的缩少。如苏联的规范原来是一个直径(D),现改为0.75D等。
五、对本条某些注的解释:
(一)注②主要明确不同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贮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
(二)矩形贮罐的当量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如下图。设当量直径为D,即
(三)注③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排卧式贮罐中的某个罐起火,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贮罐,井为扑救操作创造条件。
(四)注《是放宽要求,考虑闪点高的液体或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贮罐,比较安全,故其间距可按浮顶油罐间距确定。
(五)注⑤是放宽要求,即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由于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不需动用人员用水枪进行冷却保护,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减少些。
(六)注⑥基于下列三点考虑:一是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不需用泡沫钩管(枪);二是设有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时,因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一般情况下);三是在防火堤内如没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够及时扑灭流散液体火灾,其贮罐间防火间距均可减少到0.4D。
第4.4.5条 说明如下:
一、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7条的修改。放宽本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体现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并方便操作管理。
二、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火灾实践证明,小容量的贮罐发生火灾时,在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也不象大的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三、国外有关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苏联《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设计规范》第3.4条注①中规定:容量小于和等于200立方米的油罐可成组布置,其总容量不超过4000立方米,在贮罐群内的贮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四、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行,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方便扑救,以便减少损 失。
五、从基本保障安全,为防止火势蔓延扩大,有利扑救出发,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可按贮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总贮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贮量为950立方米,其中100立方米单罐2个,150 立方米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的单罐0.75D确定。
第4.4.6条 本条对设置防火堤提出了要求
为了防止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在引起爆炸失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设过防火堤和作出一些具体规定是必要的。如某地某厂3000立方米的液体贮罐爆炸起火,由于有防火堤保护,未使燃烧的液体流散,只有在围堤内燃烧,给消防扑救创造了有利条件,避免了邻近建筑遭受火灾的危害;与此相反,某市某厂4000立方米的液体贮罐爆炸起火,由于没有设置防火堤,致使液体向四周流散,猛烈燃烧,形成一片大火,造成了很大的损大。
从国外有关甲、乙、丙类液体防火技术规范,都有设置防火堤的规定,如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就有这类具体的规定。至于对一个围堤内液体贮罐的布置和容量作出规定,其目的是在于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出现大面积火灾,造成严重火灾损失。
防火堤应符合下面要求:
一、贮罐布置不超过两行,主要考虑贮罐失火时方便扑救,因为布置超过两行,当中间一行油罐发中爆炸起火时,其他贮罐将给扑救带来一定障碍,可能导致火灾的扩大。鉴于容积较小(小于1000立方米)且闪点较高(大于120℃)的液体贮罐,如一律限制不超过两行,势必占地多,从消防扑救来说,因其体形较少,高度有限,中间一行贮罐发生火灾,也可进行扑救,故作了放宽。
二、防火堤内空间容积小应小于贮罐地上部分总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下部分贮量。主要考虑在一个防火堤内一个罐爆炸起火,油品流出罐外,油品流到那里就烧到那里,有可能将相邻同罐燃爆起火,油品又流出罐外,继续蔓延扩大。但贮罐爆炸实例说明,爆炸的贮罐的汕品不会全部流出,从既保障安全,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本款规定是合适的,考虑到浮顶罐爆炸机率甚少,故可不小于最大罐容量的一半。
三、本款规定,主要考虑贮罐爆炸起火时,罐体破裂,油品大量向外流,不致流散到防火堤外,并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以策安全。
四、要求防火堤的高度为1~1.6米。有两点考虑:一是太矮占地面积太大,故最低在1米以上;二是1.6米以下,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人员扑救和观察防火堤内的火灾燃烧情况,以更针对火势发展具体情况,采取对策。
五、沸溢性液体(含水率在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贮罐要求每个贮罐设一个防火堤。因为这种液体在火灾情况下,会沸腾,四处流散,如两个或几个罐共用一个防火堤,易扩大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4.4.7条 从基本保障安全,又能节约投资出发,对闪点高(大于120℃)的液体贮罐或贮罐区,以及桶装、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益无墙的棚房),可以不设置防火堤,但都要设置粘土砖石等非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以防止液体流散,扩人灾情。如某酒库,在个露天堆场上堆存大量瓶装高浓度白酒,因坏人放火,发生火灾,瓶装酒在火焰燎烤卜,一个个破碎,大量酒流散,由于未考虑液体流散设施,液体流到那里,火烧到那里,将存放的酒全部烧光,损失二、三百万元。
第4.4.8条 规定0本条有以下考虑:
一、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油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消防设计统一考虑,油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又可节省输油管线和消防管线,并便于管理。
二、沸溢性液体与沸溢性液体如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一旦沸溢性液体起火,液体很快沸腾,四处外溢,危及非沸溢性液体的安全。
三、地下油罐与地下、半地下油罐布置在一起,一旦地下油罐起火或半地下油罐起火成灾,火焰会直接燎烤地上油罐,容易将地上油罐引燃,扩大灾情。
基于以上考虑,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第4.4.9条 本条对贮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考虑的主要情况 是:
一、火灾实例。如某3000立方米甲、乙类液体贮罐,距装卸站台约15米,距泵房约13米,当贮罐爆炸起火后,泵房被烧掉。槽车也烧了三节,某3000立方米丙类液体贮罐,距泵房约11米,贮罐起火后,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的情况下,燃烧约两个半小时,对泵房没有影响。
二、据山东、安徽、上海、江西、湖南的一些工厂、仓库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罐距油泵房的距离一般为14米~20米之间,距铁路装卸设务一般在18~23米之间。
三、在修改过程,我们于有关管理、消防单位的有关同志座谈,他们认为,从保障安全出发,泵房、装卸设备与贮罐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十分必要的,前者宜为10~15米,后者宜分别为12~20米,10~15米。
四、对几个注的说明:
(一)考虑到贮量小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贮罐总贮的小于1000立方米,丙类液体 小于5000立方米),其油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鹤管,使用时间不会多,贮罐着火后危险 范围可能小些,故可适当减少距离。
(二)规定泵房、装卸鹤管设在距防火堤外侧一定距离范围,主要防止贮罐着火时很 快烧毁泵房的装卸设备,并为扑救创造条件。
(三)厂内铁路与装卸设备,分别保持10~20米的防火间距,主要防止装卸设备一旦发生火灾,危及厂内铁路线。
(四)泵房与鹤管的距离,需要保持8米,主要考虑万一发生火灾时,不致互相影响。
第4.4.10条 说明如下:
一、规定本条是防址火灾时相互影响。如某苯罐区泵房起火,将相距10.5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烧着起火,大部分被烧毁;又如某化工厂的厂房爆炸起火,相距12米的油泵房引起火灾使泵房及设备大部分烧毁。
二、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山西、四川等地一些贮罐区的调查,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绝大多数符合本条的要求,即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一般为13~18米。经访问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认为装卸设备离外单位建筑要远一些,以策安全。
第4.4.11条 零位罐是用作自流卸放油糟车内液体的缓冲罐,即油槽车向零位罐卸油的同时,用油泵向大贮罐送油,它起缓冲作用。
要求零位罐与所属装卸铁路线保持6米的距离,一同起火,在消防扑救的情报况下,减少相互间的威胁。
第4.5.1条 本条说明如下:
一、所谓可燃气贮罐系指盛装氢气、甲烷、乙烷、乙烯、氨气、天然气、油田半生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伍德炉煤气、矿井煤气等可燃气体的贮罐。
二、根据表4.5.1(A、B、C)所列湿式可燃气体贮罐规格,按总容积大小分为四档。
第一档:贮罐总容积(1000立方米,一般包括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二档:贮罐总容积100~10000立方米,包括小城镇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三档:贮罐总容积为10000~50000立方米)包括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第四档:贮罐总容积>50000立方米,包括大中城市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贮罐。
三、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和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贮罐本身的危险性,贮罐或建筑物、堆场发生事故时,相互危及的范围,破坏威力,施工安装和检修所需的距离以及便于消防扑救因素,同时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
1.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工作压力很低,一般在400毫米水柱以下;介质比重一般较空气轻,漏气时易扩散,所以贮罐处于工作状态时不易发生事故。万一发生事故也易于扑救。例如:①东北某煤气厂的14300立方米的湿式煤气贮罐,因罐壁穿孔,带气补焊而引起贮罐着火,消防人员用湿棉被将火扑灭,没有酿成更大事故。②84年2月8日南方某煤气厂10000立方米水槽式煤气贮罐,用耐火纸堵塞裂缝后进行补焊,因耐火纸脱落发生火灾,火焰高达5~6米,经2小时扑救将火扑灭。
2.湿式可燃气体贮罐或建筑物、堆场发生爆炸事故时,相互危及范围近者10多米,远者100~200米,一般在20~40米。例如:①某市某厂一座800立方米的氨气贮罐,检修未排除罐内余气,动火焊接而引起爆炸事故。爆炸后罐顶碎片飞出25米,砸伤数人。②某厂8立方米,氢气贮罐,检修动火发生爆炸事故,大碎片飞出20多米,小碎片飞出40多米。③某市煤气厂14300立方米湿式煤气贮罐,检修动火发生爆炸,钟罩顶爆成数块,其中约8平方米的钢板飞出20多米,40米以内门窗玻璃震碎。④某厂1000米3氢气贮罐,俭修时动火引起爆炸,约1平方米钢板飞出200多米,50米以内门窗玻璃大部震碎,部分窗框被冲击波冲下。
从上述事故实例可以看出,湿式可燃气体贮罐,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只有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才引起爆炸,但这种贮罐爆炸一般不会发生连续火灾或二次爆炸事故,因而也不会引起很大的伤亡和损失,只是碎片飞出伤人或砸坏建筑物。从危及范围来看,其防人间距如表4.5.1的规定是合适的。
3.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小型可燃气体贮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25米。
4.据沈阳市公安消防部门同志谈,扑灭气罐特别是大贮气罐的火灾,至少要保持15~20米的间距。他们介绍该市一个28000立方米的煤气贮罐,罐壁年久失修,腐蚀严重,穿孔跑出大量煤气,遇明火引起燃烧,火焰面积约3~4平方米,火苗高度约5~6米,附近10米以内不能站人,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只能在10~15米以内进行扑救,因此,要满足扑救需要,要保持15~20米的距离才行。
5.参考国外有关规范
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湿式可燃气体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4.5.1-D。
从上表可以看出,表4.5.1的规定与国内有关规范的规定相近,与德国规范相差稍大。
四、注①的说明,固定式可燃气体贮罐比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压力高,易漏气,漏失气休的速度快,量也大,危险性也大,所以其防火间距按贮罐的水容积与其工作压力(绝压)、乘积折算后,按表4.5.1的规定。
五、注②的说明,干式可燃气体贮罐工作压力较高,最高可达1000毫米水柱;活塞与罐壁问靠油密封,密封部分漏气时,其漏失的气体向活塞上部空间泄漏,然后经排气孔排至大气,因而不如湿式贮罐易扩散。危险性较湿式贮罐为大,故防火间距按表4.5.1增加25%。
六、注③的说明,对于小1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贮罐,因其量小,危险小,故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2条 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距离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减少相互间的干扰和便于消防扑救,以及施工安装和俭修所需的距离。
第一款:湿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主要考虑消防扑救和保证施工安装的需要。
第二款:本款所讲的:干式贮气罐,是指罐体高、直径较少(与湿式贮罐相比),用活塞上下滑动的贮气罐。这种罐按活塞油封方式分,有油环式、填料人和布帘式三种。卧人罐是固定容积的,贮存压力较高,容易漏气。而干式贮气罐虽为低压贮气罐,但均用油封,用油量较大,同时同样容积的贮罐,比湿式贮罐直径约少1/3左右,故干式或卧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环形罐是固定容积贮罐另一种,目前北京等地已开始采用,是受压贮存,容易漏气,危险大,扑救难度较大,故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三款:卧式贮罐、球形贮罐与湿式贮罐或干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主要是考虑消防扑救和施工安装的需要。
第四款:原规定一组固定容积或贮罐总容积不应超过5000立方米偏小,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煤气输配系统采用固定式贮罐储存时,其供气规模都比较大,气源多来自大然气加工厂,高压气化制气厂以及其他大型气源厂,而且远离城市,输送压力较高,采用高压贮气方式最经济(贮存压力8~16公斤力/平方厘米),因此本款将贮罐总容积改为不应超过30000立方米(相当于设置与设计压力为16公斤力/平方厘米,公称容积为400平方米的球形贮罐)。
固定式可燃气体贮罐,均在较高压力下贮存,危险性较大,但较液化石油贮罐小,故规定组与组间距,对卧式罐不应小于最长罐长度之半,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米。
第4.5.3条 鉴于目前国内生产、使用液化氢的单位是个别的,以往无这方面的规定,实际经验也缺乏,但从液化氢燃烧爆炸情况看,液化氢爆炸燃烧的速度、猛烈程度和破坏威力等较气氢为大,则其防火间距应比气氢大些,并参考国外规范的有关观定,本条提出液化氢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原则上按液化石油气相应贮量的贮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第4.5.4条 本条说明如下:
一、湿式氧气贮罐分成三档。第一档贮量小于和等于1000立方米,一般包括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第二档贮量为1001~50000立方米,一般包括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型钢铁企业;第三档贮量大于50000立方米,主要是大刷钢铁企业。
二、氧气贮罐或贮罐区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因氧气为助燃气体,属乙类火灾危险性。存放钢罐内,把氧气罐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原则按厂房之间距考虑。
2.与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火灾时相互影响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经与有关设计、科研和消防的同志座谈,他们认为4.5.4规定的防火间距是合适的、可行的。
三、几个注的说明:注①同表4.5.1注①的说明:注②是从实际出发,为了既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同时又利于节约用地;注③从基本保障安全,结合实际需要而提出。
第4.5.5条 规定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相邻较大贮罐的半径,主要考虑可燃气体爆炸起火时危及氧气贮罐和发生火灾时扑救操作的需要。
第4.5.6条 说明如下:
一、国外液氧贮罐使用较早,有效成熟的安全管理经验,我国有些企业(钢铁企业居多数)引进液氧贮罐,有的制氧厂(如北京制氧厂)也采用液氧贮罐,但这方面没有规定,故本条补充了这一条。
二、根据国外资料,一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标准状态气氧计算,其贮罐与建筑物、贮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第4.5.4条的规定执行。如某厂有个100立方米的液氧贮罐,拆合成气氧为800X100=80000立方米,按第4.5.4条第三档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其余类推。
液氧贮罐与其泵房的间隔宜离开稍远一些,但不要小于3米,这是根据国外有关规范和国内有些工程的实际作法提出的。
第4.5.7条 液氧贮罐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主要考虑液氧为助燃气体,当它与稻草、刨花、纸屑以及溶化的沥青接触,~遇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发生火灾,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第4.6.1条 将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布置在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风向的上风侧,井选择在通风很好的地区单独布置。主要考虑贮罐及其附属设备漏气时易扩散,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建筑物的危害。
关于罐区是否设置防护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设防护墙,以防贮罐发生漏气时,使液化石油气窝存,发生爆炸事故,另一种意见是设防护墙,但其高度为1米,这种做法,通风较好,不会窝气,而且当贮罐漏液时,不致外流而危害及其他建筑物。目前国内除炼油厂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不做防护墙外,其余大部设防护墙。美国、苏联是设置防护墙的,《炼规》石油化工篇也规定设防护墙。我们认为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1米高的防护墙是合适的。但贮罐距防护墙的距离,卧式贮罐应为长度之一半,球形贮罐为贮罐直径之半。日本各液化石油气罐区和每个贮罐均设置防护堤。
第4.6.2条 规定本条考虑了以下情况:
一、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特性
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氢化全物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通常以液态形式常温压力下贮存,一旦漏气十分危险。当贮罐或管道破裂时,1立方米液态液化石油气可转变成250~350立方米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2~9%(体积比),即1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漏失在大气中,将会变成3000~15000立方米的爆炸性气体;液化石油气着火能量很低(3~4xl0-4焦耳),如手电筒的火花即可成为燃烧爆炸的火源,火焰扑灭后很易复燃;液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为0.5~0.6,着火后用水很难扑灭;气态液化石油气的比重为1.5~2.0,漏气后易在低洼或通风不良处窝存,易酿成爆炸事故;此外,液化石油气闪点很低(-45℃以下)。
二、表4.6.2中的总容积和最大允许单罐容积的大小分为六档,以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二档包括居住小区和小型工业用户的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三、四、五、六档是按储配站的规模划分的。
第三档包括小型灌瓶站、居住区、城市煤气调峰、气源和大、中型工业用户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四档包括中、小型灌瓶站和城市煤气调峰源的气化站、灌气站的贮罐。
第五档包括大、小型灌瓶站和中型炼油厂的贮罐。
第六档包括大型、特大型灌瓶站、储配站、贮存站和大型炼油厂的贮罐。
三、表4.6.2所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事故调查表明,液化石油气贮罐发生爆炸事故时危及范围与贮罐容积有关,一般为100~300米。例如:1979年12月18日某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400立方米球罐突然破裂,在1分钟之内上风向200米范围内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明火发生爆炸,当场死亡32人,烧伤54人,4小时后相邻的一个400立方米球罐发生爆炸,4块7~8吨重25毫米钢板飞出150米远,附近500~800米建筑物门窗玻璃震碎,造成直接损失600多万元。①1978年7月11日,西班牙某高速公路上一辆容积43立方米充装28吨的液化石油气汽车车槽突然爆炸,小体飞出300多米远,此时半径为200米的地面上瞬时升起30多米高的烟云,公路上100多辆汽车被烧毁,死亡150多人,伤120多人。
(二)目前国内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大都设置在市区边缘,远离居住区、村镇、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个别距离较近者也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居民搬迁、建筑物改变用途等,无疑这些作法对安全有利。
(三)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
国内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具有同类危险的厂、站与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或工业企业的防火间距列于下表4.6.2。
国外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下:
苏联建筑法规《CHLIII一11一F12-65》规定的液化石油气贮罐至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列于表4.6.2-a。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JLPA001一般标准》规定:第一种居住区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其他区域对贮罐容量作了严格限制,如4.6.2一6表所列。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L一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X一贮罐总容量(公斤)。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量一般都很小,当上式计算结果超过30米时,可取不小于30米。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 NO59一196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贮罐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列于表4.6.2-c。
注:(1)当单罐间距应大于相邻两灌直径之和的1/4。
(2)当单罐或罐纳充水容量元>180000美加仑(682.2立方米)或更大时,其最小间距为25英尺(7.62米)。
(3)当单罐或罐组充水容最>125000美加仑(473.8立方米)时,与液化气连接的用于生产。压缩成净化人工煤气的建筑物、天然气加压站建筑或这些建筑物中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必要的室外装置,充装站应位于典100英尺(30.48米)以外。
(4)上述单罐或罐组和充装站应离开可燃液体的地上贮罐和任何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会构成对容器实质上危险的建筑物100英尺(30.48米)以上。
(5)1美加仑=0.003700立方米。
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1967》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贮罐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列于表4.6.2-d。
从上述各表可以看出,日、美、英各国液化石油气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小,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技术装备、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等水平较高,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尚有较大差距,故本条采及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主要目的限制液化石油气站选址时应远离居住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和相邻企业。
第4.6.3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设置在居住区内,其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若按表4.6.2规定建站难以实现。考虑既保证安全,又切实可行,故按贮罐或罐容量大小区别对待,即小容量者放宽,大容量者从严。上述液化石油站的爆炸起火事故表明,这类站多囚卸槽车时,胶管脱落或断裂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其危及范围一般在20米左右。但单罐或总罐容积较大的罐区发生爆炸事故时,其危及范围一般为40~50米左右。因此,本条规定,当单罐容积不超10立方米和总容积平超30立方米时,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或通路间的距离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超量容积者(包括单罐共总容积)按表4.6.2的规定执行,即单罐容积超过10立方米或总容积超过30立方米时,必须按表4.6.2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目前工业企业建立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较多,其贮罐容积一般都在50~60立方米以下。本条规定的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也是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危及范围,按贮罐容积不同加以区别。当小容积贮罐设置在室内时,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危及范围较小,其防火间距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合适的。贮罐设置在露天时,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组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一个贮罐发生事故时,减少对相邻贮罐的威胁,并避免二次灾害发生。同时便于消防扑救,并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任一贮罐的任何部位。罐组之间的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畅通,便于进行消防扑救,同时满足施工安装、日常操作的检修所需的距离。
二、根据目前国内的实际作法,不论卧式贮罐或球形贮罐都采用相邻较大罐直径。从火灾爆炸事故危及范围看,十分必要。如北京云岗液化石油气贮存站采用1000立方米球罐,间距大于直径;南京液化石油气贮存站采用400立方米球罐,间距为一个球罐直径。组间距一般均为20米以上。
第4.6.6条 本条说明如下:
一、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容量(按实瓶计)分为二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 间距,按15公斤钢瓶计,第一档可容纳250个钢瓶。第二档相当于300~500个钢瓶。按一天的最大日供应量计算,可分别供应5000~70000户和7000~15000户。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一般设置在居住区之内,为便于安全管理和减少对外干扰,四 周设实体围墙。
三、瓶库与建筑物问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瓶库应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钢瓶发生爆炸事故时,建筑物不会倒塌,其危及范围较小,一般不超过10米。例如:某市三级耐火等级的瓶库,因倒残液发生爆炸事故,瓶库本身烧毁,相距8米的被烧毁;又如某超重设备厂内有瓶库,倒残液时距18米处有明火而引起的爆炸,瓶库屋盖是钢架石棉瓦顶,泄压好,房屋没有倒塌,中间隔墙起了防火墙作用,距6米处的民房没有受到损失。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主要考虑贮罐爆炸起火危及泵房。本条是参考油泵房与油罐的防火间距提出的。
第4.7.1条 说明如下:
一、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一般包括稻草、麦秸、芦苇、烟叶、草药、麻、甘蔗渣等。这些物品,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辐射热强,难以扑救,容易造成大损失。如某制药厂草药堆垛因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着草药堆垛,因草药堆场只有两个消火栓(一个埋在草药垛下面),一个由于水龙带破裂漏水,无法使用,只能靠运水救火,不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火烧了三十六个小时,火场面积达13000多平方米,烧毁麻黄、川地龙等草药共四百五十万余斤,损失240余万元;又如某造纸厂原料厂起火,因水源不足,扑救不力,大火烧了十多个小时,烧毁芦苇等几万吨,损失数百万元。翻火灾例子稠多,不胜枚举,因此强调易燃材料堆场设置在水源充足的地方,是十分必要的。
从火灾实例看,稻草、芦苇等易燃堆场,一旦起火,如遇大风天,飞火情况十分严重,如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
物或可燃物堆垛等是有好处的。
二、有的易烧材料堆场在布置时考虑了充足的水源,收到较好的实效。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堆有大量芦苇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由于堆场四周设置了大水沟,先后调集数十辆消防车进行救火,由于水量充足,凡到火场的消防车都能抽水救火,虽然火势猛,辐射热强,火焰高达一、二十米,却比较快地控制了火势蔓延,保证了堆场的大批原料,就是很好的例证。故根据以上情况,作了本条规定。
第4.7.2条 说明如下:
一、参照原规定内容,结合调查情况,新增加了圆筒仓的贮量规定。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各地相继建成粮食筒仓,且总贮量均比较大,现举例如表4.7.2一1。从以上情况来看,筒仓总贮量一般均在2~3百吨左右;有的筒仓已达4万吨,故本规定最高贮量定为4万吨。
关于粮食筒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根据一些火灾实例而定的。
如某市某港粮食筒仓,在1981年12月10日发生爆炸着火燃烧,仓顶盖被掀开,附近建筑的玻璃窗全部震碎,爆炸碎片飞出100米远。损失重大,故筒仓至建筑物的防人间距最大为30米。
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的总贮量是比较大的,旦粮食囤垛比较易燃,火灾损失大,影响大。所以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贮量定为20000吨。
据调查的情况,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稻草、竹杆等可燃材料建造,这种材料容易燃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例如,某市粮食库,粮食囤垛起火造成╳╳万斤的粮食损失。这类事故过去发生过不少。所以本身对粮食囤垛提出了防火规定。
囤垛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根据一些火灾例子提出的。如某市粮食囤垛起火,火焰越过约20米宽的马路延烧到另一侧囤垛,距火场约8米远的砖木结构建筑,木质门、窗被烤着,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将粮食囤垛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最小定为15米,最大定为30米。
二、棉花、麻皮、毛、化纤、百货堆场。据调查,我国不少地区的棉花、百货均是露天堆放。为了确保物资的安全,特作此项规定。从调查的情况看,棉花,百货物品堆场的贮量是比较大的,且这类物品比较贵重,是人民生活的必需物资,发生火灾时,不仅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影响也大。棉花堆场贮量举例如表4.7.2一2。
棉花最大限量的规定,是根据各棉花露天堆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现举例如下表。
棉花、百货堆场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我们参照可燃物堆场的火灾实例和我国现有堆场的实际情况而提出最小的防火间距,同时考虑到棉花、百货堆场的贮罐虽然比可燃物堆场的贮罐小,但它比较贵重。所以也将棉花、百货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按贮量大小定为10米~30米。
三、稻草、芦苇、亚麻等易燃物的总贮量,是根据调查的情况。其堆场的总贮的都比较大。现列表举例如4.7.2-3。
从上述表情况说明,易燃材料的堆场,有的已超出20000吨,但比较少,故易燃材料堆场的最大贮量定为20000吨。
易燃材料堆场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根据一些火灾实例和调查一些易燃材料堆场的实际情况,易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同原规定没有改变。如某地某厂3000立方米的芦苇场起火后,位于侧风向相距20米的机修车间(砖木结构)没有受到损失。又如,某地区某厂亚麻堆垛距生产车间20米,堆垛起火后,生产车间基本上没有受很人损失。
再如,某地某厂易燃物堆场起火。位于侧风向相距30米的四级耐火建筑被辐射热烤着。 依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火灾的扑救,将易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米~40米。
四、对木材堆场新增加了一档,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作为几次调查而确定的。
有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木村堆场统堆较多,堆垛又很高的不合理状况。有几个典型的堆场,已远远超出了原规定的总贮量要求,故本项新增一档是合理的。
五、煤和焦炭堆场,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基本上保留了原规定的要求。
六、对注解的说明。根据调查,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内的易燃、可燃材料的堆场的总贮量基本符合表4.7.2的规定。但有些大型企业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总贮量是比较大的。对于这类堆场的总贮量,如超过表4.7.2的规定时,应按生产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如无专门规定时,可采取分散贮存的办法,设置两个或几个堆场。堆场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这样规定,主要是根据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发生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天津某厂可燃物堆场,采取分散贮存的办法是值得仿效的。
第4.8.1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如下:
一、目前我国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于炼油厂,受其检修天数的限制,贮配站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贮罐以保证连续供气。例如:一座年供应量为50000吨/年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需设置8~10台容积为100立方米的卧式贮罐。年供应量为20000吨/年的站需设8~10台400立方米的球形贮罐。随着贮配站规模的增大,贮存容积的增加,危险性也增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站址选择时,必须按其规模大小,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以防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
二、目前我国现有的百余座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站址大都位于市区边缘,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例如,某市一个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距市区40多公里,站内设置8个1000立方米球形贮罐,该站曾2次发生严重漏气事故,未造成灾害;又如某市贮罐站的贮罐总容积为7600立方米,该站距市区50多公里,附近无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距相邻的石化厂也很远,再如某市第二贮罐站距市区20多公里,周围环境也比较安全。
近年来新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选址更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从城市规划角度也尽量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
三、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事故实例表明,其站址选在城市边缘,远离居民区、材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对确保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便如:1979年12月28日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400立方米球形贮罐突然破裂发生火灾爆炸,4小时后产生二次爆炸,站内部分建筑物破坏,下风向200~300米范围内390万株树苗被烧毁, 35千伏高压线被烧断迫使29家工厂停产24~36小时,直接损失600多万元。该站距居民区800米,附近无其他建筑物,否则损失将更惨重。 1984年1月6日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1000立方米球形贮罐排污阀漏气,顺风扩散距离达800米,因距油库、村庄较远,井及时熄灭危险区内的一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1979年3月4日29点40分某县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将10吨贮罐阀门拉断,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至17米处的锅炉房遇明火发生爆炸。 40分钟后相邻的2吨残液罐发生破裂造成二次灾害。这次事故死伤61人, 70米范围内计7086平方米的建筑物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一幢混合结构的三层楼和两幢砖木结构的厂房倒塌,200~3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被震坏,3000米处的商店玻璃部分震碎。直接损失150多万。
四、从本规范第4.6.2条说明也可以看出,国内外有关规范均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应远离居民区、村镇、工业企业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4.8.2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如下:
一、本条对甲、乙类工厂、仓库,甲、乙丙液体贮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布置,提出了原则要求,目的在于保障城市、居住区的安全。上述工厂、仓库和贮罐区、堆场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是十分大的。如某县城关镇,将一鞭炮作坊,布置在商业繁华地段,发生爆炸起火,将主要街道两边的建筑物烧毁,炸死烧死数十人;又如某市将小型化工厂布置居住区附近,因动火焊接反应釜、管道,引起爆炸起火,不仅本厂的大部分建筑和设备炸毁烧毁,而且殃及相邻单位和建筑物,烧房千余间,受灾500余户,造成很大损失。
二、据调查,有的在布置上述工厂、仓库,由于较好的选择安全地点和注意风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某市一造纸厂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而该厂的稻草、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又布置在生产区的建筑物约60米以外的下风向,发生火灾时,正刮五、六级大风,堆场浓烟翻滚,火焰高度达二、三十米,堆垛飞火风起云涌,将相距270余米下风向的另一个堆场烧着了,由于缺水,虽两个堆场的数万吨稻草、芦苇浇得精光,但城市和厂区建筑均未受到损害。
三、据了解,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成都、重庆等市区内的上述工厂、仓库和贮罐区、堆场,在市区内一般作了迁移,或改变其他使用性质,由不安全转变为安全。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十分正确的,但以往的规范中无依据,引起了不少的争执,因此作此规定。
四、许多城市的煤气罐,一般都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而且设有中心煤气压缩机站,用以调节各贮气罐的均衡性;又如鞍山、大连、上海等市的煤气贮罐都是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每个煤气贮罐还设有煤气放散管(φ150~250mm),一旦煤气发生事故,可进行紧急放散,以策安全。
第4.8.3条 说明如下:
一、甲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一是考虑蒸汽机在飞火对库房、堆场、贮罐的影响,从火灾情况看,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可燃液体贮罐着火时影响范围都较大,一般在20~40米之间。故将其与铁路线的最小间距定为20米。
二、四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是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而确定的。据调查,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10米,近者为3~4米。所以厂内道路与上述库房、堆场和贮罐的防火间距,一般定为5米、10米。
三、甲类物品库房,露天、半露天堆场和贮罐至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主要是考虑电线在倒杆时偏移距离及其危及范围而定的。据15次倒杆断线事故调查,偏移距离在1米以内的有6次,偏移距离为2~3米的有4次,偏移距离为杆高一半的有2次,偏移距离等于杆高的有2次,偏移距离大于杆高一倍半的有1次。根据上述情况,将其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间距定为电杆高的一倍半。
本表中的架空电力线,为了与有关电力设计规范一致,其电压是指220伏及超过220伏的架空电力线。
(说明)因电力牵引机车有电火花,易引起火灾,故将原注①去。
第5.1.1条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53条内容加以修订、主要变动有:
一、表5.1.1“最多允许层数”一栏,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原规范为“不限”,现改为“按本规范第1.0.3第规定”。这是为了使本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紧密的衔接,说明本规范只适用于不超过九层的住宅,高险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表5.1.1纵向第三栏,原规范为‘防火墙间”,本规范改为“防火分区间”。因为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正日益增多,在防火分隔措施上除采用防火墙外,也可采用防火卷帘加水慕、防火水慕带等措施。“防火墙间”的提法从字限上看显得限制太死,改为“防火分区间”显得比较确切,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法也相一致。明确每层防火分区面积为2500平方米。
表5.1.1备注栏最后一行,原规范为“学校。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一层”,本规范增加“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内容。据调查,新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没有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从座谈情况来看,大家认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发生事故后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如某市一座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有一天晚上在床底下寻东西,用蜡烛照明,不慎引燃被褥花絮,造成火灾,·虽经保育人员努力抢救,但因一人只能抢二名幼儿,从楼上至楼下往返时间较长,仍有四名幼儿被烧死。又如某市个体户在三间平房内开办托儿所,由于蚊香引燃被褥起火:抢救不及,烧死幼儿8名,二名工作人员也被烧伤。故本条作此补充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地区广大,部分边远地区或山区采用一、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允许设在单层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二、表5.1.1注①,原规范为“重要的民用建筑应……居住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本规范改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应··…·。商店、学校。食堂、莱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在座谈讨论中,一致认为民用建筑包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部分,居住建筑火灾危险性较小,火灾事故也较少,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也较小,故居住建筑可以放宽。本规范把居住建筑删去,不受此限制,作了放宽。至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的耐火等级从四级提高到三级,考虑到这些公共建筑人员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要求应略高一些;另外各地木材供应也很紧张,城镇的新建的建筑,大都是一、二级的,三级的很少,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四级耐火等级在城镇,今后将愈来愈少,故作此变更认为是合适的。
三、原规范①对“顶板底部高出室外地面2米以上的地下室,应计人建筑层数内”。考虑在此关系不密切,且本规范已在总则第1.0.3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为了避免重复,故故予取消。
四、本规范的注③是新增加的。据调查,有些城市的百货楼、展览馆、火车站、商场等的占地面积和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为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也为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得一致,增加了……··如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的内容。
五、本规范的注④也是新增加的。当一座建筑物占地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或多层建筑每层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时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最简单可靠的做法就是用防火墙分隔,但考虑有些地方还需要连通或开口时,可采取其他防火措施,如防火卷帘加水慕的做法来代替防火墙等。
第5.1.2条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从已建的一些建筑物来看,如茶厅、四季厅都是几层楼高,厅的四周与建筑物楼层廊道相连接;自动扶梯也这样,使上下两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发生火灾时易于蔓延扩大,因为烟的热气流的上升速度为3一4米/秒,起火后很快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消防扑救会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为此,应采取上下数层面积叠加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形式加以限制。
考虑到实际设计小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在注内提出了当每层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水幕等保护措施,共享空间的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此限的放宽做法。
[说明]采取了有关防火措施,使设计更加灵活,同时,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协调。
第513条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从各地建设情况来看,建筑物建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日益增多。但地下、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如某市一旅馆在半地下室内存放被褥等物。由于小孩玩火引燃了棉花和棉布,烟雾弥满、一时找不到火源,消防人员进人扑救也很困难。又有一大学,在教学楼的地下室内擅自存放化学试剂,由于电气设备不符防爆要求,电气火花引燃积聚的易燃蒸汽,管理人员炸死,地下室顶板被炸裂破损,故对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应控制得严一些,考虑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协调,本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5.2.1条 对表5.2.1规定的防火间距,在调查和座谈中一致认为目前城市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绝大多数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米,比卫生、日照等要求都低,实际工作中可以执行通。从消防角度来看,6米的防火间距是必要的,故表5.2.1不予更动。但考虑到旧城市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因此也作了一些放宽,主要是:
一、本条注②和注③是新增加的。当二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且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3.5米。因为发生火灾时,通常火焰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致迅速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采取防火墙和耐火的屋盖是合理的。
由于“屋盖”通常是指除屋架外的全部构件。考虑“屋盖”全部达到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有时有困难:采用钢屋架时,假如屋盖能达到1小时的耐火极限,但钢屋架的耐火极限仅为0.25小时左右。故在表5.2.1规定的防火间距内,其屋盖和屋架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1小时以上,其余部分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考虑。
至于较高建筑物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能缩小防火间距是考虑较高一面建筑物起火时,火焰不至向较低一面建筑物窜出和落下。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主要是考虑消防车通道的需要。
二、本条文注④较原规范作了适当的放宽。考虑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宽洞又有困难,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全部面积的5%,其防火间距可缩小25%。下面举例说明:
[例]甲建筑物山墙的高度为10米,宽为10米,乙建筑物高度为12米,宽为12米,各墙面允许开启窗、门洞孔为若干平方米?其防火间距为多少(设甲、乙建筑物均为二级耐火等级)。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不应直对、而应错升的做法,以防起火时热辐射热对流的影响。
三、本条文注③可参见本规范第三章工业建筑第3.3.1条注③的说明。
第5.2.2条 目前北方地区新建的住宅区大都采取集中供暖的形式。需要在住宅区内设置锅炉房,据调查,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锅炉其蒸发量大都在4吨/时以下,从消防安全和节约用地兼顾考虑,确定总蒸发量不超过12吨/时的燃煤锅炉房可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执行。当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4吨/时时,考虑规模较大,基本属于工业用的锅炉房,且对环境卫生、噪音等也带来较多问题,故要求接工厂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大,还涉及到贮罐等问题,故亦应要求严一些,按工厂防火间距执行。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通常是指10千伏降压至380伏的最末一级变电所,这些变电所的变压器一般都不大,大致在630千伏安一1000千伏安之间,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育约用地,可以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执行。
第5.2.4条 目前城市用地很紧,新建住宅一、二层的不多,不少单位希望对六层以下的住宅能有所放宽,主要提出是当二座住宅建筑占地面仅为数百平方米时,合并在一起不要防火间距,分开后却要6米间距,不够合理。现在,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内的住宅建筑可以成组布置就比较合理。对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米,这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道和卫生、安全等要求,也是最低的间距要求。至于组与组、组与周围相邻建筑的间距则仍应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5.3.1条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56第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改的,这一条的规定内容是针对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提的。
一、在这一条中首先强调建筑或房间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的原则要求,这是因为不少的火灾实例说明,在人员较多的建筑物或房间如果仅有一个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出口被火封住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是严重的,如某地某一俱乐部,在一次演出时,因小孩燃放花炮,引起火灾,全场近1000人都向唯一的出口处拥挤,造成出口堵塞,致使699人被被烧死的惨痛事故。又如某市的一座三层砖木结构的办公楼,虽有两个木楼梯,但三层作为职工宿舍,作了分隔处理,三层仅有一个楼梯,因为精神病患者用火不慎在夜间失火成灾,由于三楼仅有一个出口,造成4户12人全被烧死的重大伤亡事故。
二、在本条第一款中,对原规范允许房间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要求做了适当的修改和必要的补充:
1.首先把一般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与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有关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分开来写了,这样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些。
2.将走道尽端房间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人数由原规定的50人改为80人。其理由是:原规定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距离不超过14米,而此距离是按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口的直线距离计算的。如图5.3.1,这样计算房间内的面积约为200多平方米,在这样一个比较大的房间内如果限制其不超过50人是不现实的,所以调整为80人是比较适合的。
3.为了保证安全疏散,在这一款里还对走道尽端房间的门宽和开启方向作了具体的规定。
4.考虑到幼儿在事故情况下不能自行疏散,要依靠大人帮助,而成人每次最多只能背抱二名幼儿,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时因仅一个疏散出口,若疏散时间长极易造成伤亡,故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
三、在本条第二款中,对原规定有关允许设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要求做了适当修改,
现作如下说明:
1、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限制。规范规定中明确: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是不允许设一个疏散楼梯的。因为病人、产妇和婴幼儿都需要别人护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他们的疏散速度和秩序是与一般人不一样的,所以疏散条件就应该要求的严一些。设两个疏散楼梯有利于确保上述使用者的安全。
这条中所提到的医院,主要是指医院中的门诊、病房楼等病人聚集较多和流最较大的医院用房,包括城市卫生院中的门诊病房楼。这里所提的疗养院是指医疗性的疗养院,其疗养者基本上都是慢性病人,如天津柳林的结核疗养院、杭州望江山的肝炎疗养院等均属于此种类型的疗养院。而对于那种休养性疗养院,如北戴河疗养院等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了。另外这里提到的托儿所其中也包括哺乳室在内。
2、层数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装备条件,当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可以用来救人的三节楼梯长只有10.5米左右。当建筑物层较低,楼梯口被火封死还可以用三节梯抢救未及疏散出来的人员,所以层数限制在三层是比较合适的。
3、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对每层最大面积应有所限制,从调查情况来看,民用建筑的火灾绝大部分发生在三、四级建筑,一、二建筑也有火灾发生,但为数较少,因而把一、二级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加以区别,做到宽严分明是必要的。这次修改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面积限制由原来的380平方米放到400平方米,这对于一般小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来说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同时将人数限制也相应地由原来规定的80人调整为100人。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这次未做修改。
四、本条中的第四款系新增加的内容。据调查,有些办公楼或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往往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对此原规范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次修改时做了必要的规定,其要求内容基本上是按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制定的。在此部分房间中,设计上不应布置会议室等面积较大、容纳人数较多的房间或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同时在高出部分的底层,应设一个能多通的主体部分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以利在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上部人员可以疏散到屋顶上临时避难或安全转移。
本条对公共建筑作规定的同时,提出了通廊式居住建筑,是因为它与公共建筑的情况类似,均采用通长公用走道,疏散路线明显通顺。
(说明〕建筑火灾实例说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于一、二级,为了区别对待,宽严发明,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由原400平方米调整为了500平方米。
第5.3.2条 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据调查全国各城市中建筑多层塔式住宅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这类塔式住宅一般为5~7层、每层多为3~6户。根据国家住宅设计标准规定:一般的二室户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三室户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这次增加本条规定内容,主要是根据上述标准和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说明)多层塔式住宅的建造是很普遍的,考虑到国家住宅设计标准并同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协调,由原400平方米调整为500平方米。
第5.3.3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规定中第59条内容的基础上加以修改的。
一、取消了原条文中关于超过六层单元式住宅从第七层相邻单元宜连通阳台或凹廊的规定内容,其理由是:
1,多层单元式住宅之间设凹廊是有困难的,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需要进一步研究。
2、多层组合式单元住宅之间设连通阳台,即要考虑平时居民住房使用上的安全,又要确实保证火灾时做为安全疏散设施的可靠性。有的住户为了自己使用上的力。便和自家的安全,往往用东西将通路堵死,真到发生火灾时,就会造成连而不通的现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强调相邻单元之间设置连通阳台,就会给控制住宅标准和处理立面设计等带来一些新问题。
二、增加了单元式宿舍,因为它与单元式住宅功能类似,所以同样要求。
三、要求通向屋顶是为了发生火灾时,部分人员可向上疏散至屋顶,再由相邻单元的楼梯间通向底层和室外安全地带。
第5.3.4条 这一条是对原规范第57条的修改,变动较大,主要是把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和体育馆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的有关要求,由原来统一规定改为分别提出要求,包括后面一些条文中有关观众厅中的座位排列和疏散宽度指标等规定内容也照此作了相应的修改。
一、将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等有关安全疏散设计方面的要求与体育馆的要求加以区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室内空间的体积比较小,而体育馆的室内空间体积则比较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其火场温度上升的速度和烟雾浓度增加的速度,前者要比后者来得快,造成对人的炙烤和窒息的时间和作用程度也是前者比后者要急要大,因此迫使人员离开火场的时间也是前者比后者要短。
(二)、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内部装修用的可燃材料一般要比体育馆多,尤其是剧院和多功能使用的礼堂均设有正式演出的舞台,舞台上面的布幕、布景、道具以及木地板等可燃物较多,而且各种用电设备也很多而复杂,所以引起火灾的危险性要比体育馆大。
(三)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容纳人数比较少,而体育馆的容纳人数则比较多,往往是前者的几倍或十几倍,而在安全疏散设计上,由于受平面的座位排列和走道布置等技术和经济因素的制约,所以相对来说,观众厅每个安全口所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体育馆的就要比剧院和电影院的多。同时由于体育馆观众厅的面积规模比较大,所以观众厅内最远处座位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一般也都比剧院,电影院的要大,再加上体育馆观众厅的地面形式多为阶梯地面,疏散速度要慢,所以整个疏散时间就需要长一些。
(四)从设计的可行性来看,根据调查一般观众厅容纳入数为1000~2000人数的剧院、电影院的疏散设计、采用原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数目和疏散宽度指标等要求基本上是可行的。如一座容纳观众为1500人的影剧院,其他座和楼座的总安全出口的数目多在6~10个之间、而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多在1.50一1.80米左右。这样,无论是安全出口的数目还是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均符合原规定的有关要求,设计人员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而对体育馆来说,执行原规范规定的困难则是比较大的。而且是容纳人数越多规模越大越困难。如容纳入数为6200人的福建体育馆,按原规定要求需要设18个安全出口,其出口总宽度需要43米,而实际只设计了14个安全出口,出口的总宽度也只有27石米。而规模更大的首都体育馆,容纳人数为18000人,按原规定推算要设48个安全出口,出口的总宽度需要120米,而实际只设计了22个出口,出口的总宽度也只有58.6米。又如与首都体育馆同样容量规模的上海体育馆,也只有24个安全出口,其总宽度只有66米,都与原规定相差较大。在这次修改规范的调研过程中,设计人员对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也是比较普遍和强烈的。
二、将安全出口数目的规定与控制疏散时间密切地联系起来。
安全出口数目与控制疏散时间的关系在疏散设计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疏散设计中实际确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必须大于根据控制疏散时间而规定的出的宽度指标所计算出来的需要总宽度,这是必要的但是并不充分;二是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数量,一定要满足每个安全出口中平均疏散人数的规定要求,同时根据此疏散人数所计算出来的的疏散时间,还必须小于控制疏散时间的规定要求,在这方面原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和说明,因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往往出现一些设计不合理的现象。如有的工程设计虽然安全出口的总宽符合规范要求,但每个安全出口的实际疏散时间却超过了应该控制的疏散时间。
三、将安全出口数目的规定要求与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有机地协调起来。
在疏散设计中安全出口的数目与安全出口的宽度之间是有着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的。而且这也是认真控制疏散时间,合理执行疏散宽度指标所必须充分注意和精心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方面要求设计人在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的宽度时,必须考虑通过人流股数的多少和宽度,如单股人流的宽度为55厘米,两股人流的宽度为1.10米,三股人流的宽度为1.65米……。这就像设计门窗洞口要考虑建筑模数一样,只有设计的合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安全出口的疏散功能和经济效益。
基于对上述原因的调研与分析,决定在本条文中只规定对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的有关要求。现对其条文内容作如下说明:
1、对上述建筑安全出口数目规定要求的基点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按2分钟考虑的。据调查:一般剧院、电影院等观众厅的疏散门宽度多在1.5米以上,也即可通过三股疏散人流。这样,一座容纳人数不超过2000人的剧院或电影院,如果池座和楼座的每股人流每分钟通过能力近40人计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楼座阶梯地面按37人),则250人需的疏散时间为250/3×40=2.08分钟,与规定控制疏散时间基本上是吻合的。同理,如果剧院或电影院的容纳入数超过了2000人,则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人数可按不超过400人考虑计,这样对整个观众厅来说,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就超过了250人,因此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也要相应的加以调整,在这时设计人员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确定每个安全出口的人流通行股流和控制疏散时间的协调关系。如,一座容纳人数为2400人的剧院,按规定需要设计的安全出口数目为:2000/250+400/400=9个,这样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400/9=267人,按2分钟控制疏散时间计算出来的每个安全出口所需通过人流的股数为257/2×40=3.3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来考虑设计安全出口的宽度,也即采用4×0.55=2.20米是较为适当的。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剧院、电影院等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是按1.5分钟考虑的,在具体设计时,可按上述办法根据每个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对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进行必要的校核和调整,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第5.3.5条 这是一条专门对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提出的规定要求。对于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提出不宜超过400一700人这一规定要求,现作如下说明: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出观众厅控制疏散时间,是根据容量规模的不同按3一4分钟考虑的,这主要是以国内一部分已建成的体育馆调查资料为依据的。如表5.3.5一1。
另据对部分体育馆的实测结果是:2000一5000座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3.17分钟;500~20000座的观众厅其平均疏散时间为4分钟。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定为3一4分钟,作为安全疏散设计的一个基本依据。
2、因为体育馆观众厅容纳入数的规模变化幅度是比较大的,由三四千人到一、两万人,所以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也相应地有个变化的幅度,而这个变化又是和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部分已建成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情况如表5.3.5一2。
从上表来看,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平均宽度最小约为1.91米;最大约为2.75米,根据这样一种宽度和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所概算出来的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分别为:1.91/0.55×37×3=385人和2.75/0.55×37×4=740人。所以这次修订规范时,决定将一、二级耐火等级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平均疏散的人数定为400一700人。在具体工程的疏散设计中,设计人可以按照上述计算的方法,根据不同的容量规模,来合理地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宽度,满足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的要求。如一座容量规模为8600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设计是14个,则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4=614人,假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米(即四股人流),则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14/4×37=4.15分钟,超过3.5分钟,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应考虑增另安全出口的数目或加大安全出口的宽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数目的办法,将安全出口数目增加到18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8600/18=478人,每个安全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则缩短为478/4× 37=3.22分钟,不超过3.5分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又如,容量规模为20000人的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体育馆,如果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目设计为30个,则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0000/30=667人,如每个出口的宽度定为2.20米,则每个出口需要的疏散时间为667/4×37=4.50分钟,超过了4分钟,不符合规范要求。如把每个出口的宽度加大为2.75米即(五股人流),则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时间为667/5× 37=3.60分钟,小于4分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
3、体育馆的疏散设计中,要注意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观众席位的连续排数和每排的连续座位数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在这方面原规范规定中是有所要求的,但是没有能够把两者之间的关系串通在一起,这样设计人就往往容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设计中就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图5.3.5所示一个观众席位区,观众通过两侧的两个出口进行疏散,其间共有可供四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规定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为3.5分钟,则该席位区最多容纳的观众席位数为4×37×3.5=518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出口的宽度就不应小于2.20米;而观众席位区的连续排数如定为20排,则每一排的连续座位就宜超过518/20=26个。如果一定要增加连续座位数,就必须相应加大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否则就会违反“来去相等”的设计原则了。
第5.3.6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规定第60条的基础上加以补充的。
一、对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允许设一个安全出口。据调查一般公共建筑的地”厂室或半地下室多作为车库、泵房等附属房间使用,除半地下室尚可有一部分通风、采光外,地下室一般均类似无窗厂房,发生火灾时容易充满烟气。给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严于地面以上的部分。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考虑到相邻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可能性较小,所以相邻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包括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底层楼梯间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把原规定的这条中的“注”改写成条文,以示强调内容的重要性。为防火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其它部位,规定在底层楼梯间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人口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非燃烧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分隔开。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底层共用一个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为防止在发生火灾时,上面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误入地下室而造成混乱以至伤亡现象,故规定在底层楼梯间处应设有分隔设施和明显的疏导性标志。
第5.3.7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规定第61条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原规定中要求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内容取消了。其理由是:
1、上述公共建筑多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通行量较大,如果设置封闭楼梯间,不仅会影响使用安全,而且人员出入频繁也难以起到封闭的作用。
2、上述公共建筑多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其使用者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建筑物内部的环境不大熟悉的,而封闭楼梯间则比一般楼梯间隐蔽而不容易发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很容易造成室内人员找不到疏散出口的混乱现象。
3、上述公共建筑的层数一般都不大多,因此适当放宽要求是可行的。另外在这次修改中,对容量规模较大的上述公共建筑,规定了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的有关要求,提高了这类建筑的防护能力。
二、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这是规范中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一个例证。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顾名思义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5.3.7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作的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混成一体,这样就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了,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因为它基本上是一种量的调整,而不是一种质的变化。
三、在这一条的注①中新增加了对多层塔式住宅的规定内容。因为塔式住宅多是单独建造的(并联式建造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是不要求楼梯通至平屋顶的,所以一同发生火灾,内部人员是无法通过顶楼转移到相邻单元的安全地带去的,因此就应该对塔式住宅提出新的设计要求,故在这次修改中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每层每户通向楼梯问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则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四、在这一条注②中增加了新的内容,对于设在公共建筑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的需要总宽度之内,则可不设楼梯间。这对于适应实际需要和保证使用安全来说可以做到统筹兼顾。
第5.3.8条 这一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62条规定的内容,只在局部作了补充和改动。
1、在第一条表5.3.9中规定的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的房门,是指直通公共走道的房门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分户门,而不是指套间里的隔间门或分户门内的居室门。
2、本条第一款表5.3.9后增加注①,对于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适当放宽。理由是外廊式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时,因为外廊是敞开的,所以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有利于安全疏散,所以适当增加了规定的距离以示区别。
3、本条第一款表5.3.9后增加注②,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作为在加强设防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适当调整的一种措施,从而给设计以一定灵活的可能。
(说明)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协调一致。
第5.3.9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规定第63条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
1、观众厅走道宽度维持原规定净宽不小于1.0米的理由是:疏散每股人流上身肩部宽按0.55米计算,同时走二股人流需1.1米而考虑观众厅坐椅高度在行人的身体下部,上部空间可利用,坐椅不妨碍人体最宽处的通过,故一米宽度能保证两股人流顺利通行。
2、增加了观众厅边走道宽度的规定。观众厅内设有边走道对于疏散是有利的。同时它还能起到协调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通行能力的作用,从而充分发挥安全出口的疏散功能。
3、对于剧院、电影院、礼堂等观众厅中的两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数的规定,由原来的18个改为了22个,以求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一82)中的有关规定相协调。但这里规定的最大连续排数和连续座位数,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与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合理设计。
4、对于体育馆观众厅中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由原来规定的18个改为26个。这主要是因为体育馆观众厅内的总容纳人数和每个席位分区内所包容的座位数都比剧院、电影院的多,所以用同一规定数据是不现实的,但是又不能因此而任意加大每个席位分区中的连续排数和连续座位数,而是要与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设计相呼应、相协调的。现在规定的连续20排和每排连续座26个座位,是基于出观众厅的控制疏散时间按不超过3.5分钟和每个安全出口的宽度按2.20米的条件考虑的。也就是说,连续20排,每排连续26个座位作为一个席位分区,则其间的包容座位数为20×26=520人,这样通过能容四股人流宽度的走道和2.20米宽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动所需要的时间为520/4×37=3.51分钟,基本上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对于体育馆观众厅平面中呈梯形或扇形布置的席位区,其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按最多。一排和最少一排的平均座位数计算。另外,在本条中保留了原规定的“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的内容,但在具体设计时,也应按上述道理认真考虑妥善处理。
5、在这一条中还增加了观众席位布置仅一侧有纵走道时的座位数规定。这对于采取这种布置时,限制超量布置座位和防止延误疏散时间是完全必要的。
第5.3.10条 这一条是在原规范第64条的规定内容中分解出来的,是专门对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设计提出来的宽度指标要求。对此做以下几点说明:
1、本条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是根据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控制在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控制在1.5分钟这一基本条件来确定的。这样按照计算安全出口宽度指标公式所算出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宽度为;
门`和平坡地面:B=100×0.55/2×43=0.639米取0.65米
阶梯地面和楼梯:B=100×0.55/2×37=0.743米取0.75米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宽度为:
门和平坡地面:B=100×0.55/l.5×43=0.85米
阶梯地面和楼梯:B=100×0.55/1.5×37=0.99米取1.00米。
2、根据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只是实际需要设计的最小宽度,在最后具体确定安全出口的设计宽度时,还需要对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时间作核算,进行细致的校核和必要的调整。
如,一座容量规模为1500人的影剧院,耐火等级为二级,其中池座部分为1000人。楼座部分为500人。按上述规定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分别为:
池座: 10×0.65=6.5米
楼座: 5×0.75=3.75米
在具体确定安全出口时,如果池座部分开设4个,每个宽度为1.65米的安全出口,则每个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为1000/4=250人,每个出口所需要的疏散时间为250/3×43:1.94分钟<2分钟是可行的;如果楼座部分也开设二个,每个宽度为1.65米的安全出口则每个出口所需要的疏散为520/3×37=2.25分钟>2分钟,严格要求来说应该增加出口数目或加大出口宽度,如采取增加出口数目的办法改开3个出口每个出口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为500/3=167人,其所需要的疏散时间为167/3×37:1.5分钟<2分钟是可以的了。这样算出来的观众厅的实际需要总安全出口宽度则为4× 1.65+3×1.65=11.55米,反算出来的疏散宽度指标则为11.5/1500×l00=0.75米/百人。如采取加大楼座出口宽度的办法,将两个出口的宽度改为2.2米,则每个出口所需要的疏散时间为250/4×37=1.69分钟也是可行的。这样观众厅实际需要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则为4×1.65+2.2=11米,反算出来的疏散宽度指标则为11/1500×100=0.73米/百人。
3、关于本条内容的适用范围,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容量规模不应超过2500人,对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容量规模不应超过1200人,其理由已在前面第5.34条中加以说明,故在此不再重复。
据调查了解国内有些较大的会堂,其容量规模是超过2500人的。如四川重庆的人民会堂和河南郑州的会堂,其容量规模都在4000人以上,北京市的全国人民大会堂的容量规模则多达10000人。类似这样较大会堂的观众厅,其内部均设有多层楼座,如重庆人民会堂观众厅内设有四层楼座;北京的人大会堂设有二层楼座。而楼座部分的观众人数往往占整个观众厅容纳总数的多半数。如北京市人大会堂中底层的人数为3674人,头层挑台楼座的人数为3468人,二层挑台楼座的人数为2628人,这样楼座部分的人数则占总人数的62.4%。这和一般剧院、电影院、礼堂的池座人数比例是相反的,而楼座部分义都足以阶梯式地面疏散为主的,其疏散情况倒与体育馆的情况有些类似,所以在本条内容中没有明确规定,设计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5.3.11条 这一条是专门对体育馆建筑安全疏散设计提出来的宽度指标要求,对此作如厂说明:
一、在这一条中将体育馆观众厅容量规模的最低限数定为3000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根据调查了解,国内各大中城市早些时候建的或近年来新建的体育馆,其容量规模多在3000人以上,甚至有些大城市中的区段体育馆、大型企业的体育馆也都在3000人以上,如上海市的静安馆(3200人)、卢湾馆(3200人)、辽阳石油化工厂体育馆(4000人)等。
2、在这次修改中决定把剧院、电影院的观众厅与体育馆的观众厅在疏散宽度指标上分别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虑到两者之间在容量规模和室内空间方面的差异,所以在规定容量规模的适用范围时,理应拉开距离防止交叉现象,以免给设计人员带来无所适从的难处。
二、将体育馆观众厅容量规模的最高限数由原规范规定的6000人扩大到了20000人,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同内各大、中城市近年来陆续建成使用的体育馆有不少容量规模超过了6000人。如首都体育馆、上海体育馆、辽宁体育馆、南京体育馆、山东体育馆、福建体育馆等,而且据了解目前尚有一些省会所在的城市,也正在进行容量规模为6000一10000人体育馆的设计与建设,如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四川成都、湖北武汉等城市都在进行。同时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的全运会将在更多的城市中轮流举行;更多的,规模更大的国际性体育比赛,(如规模盛大的亚运会等)也将在我国举行。为此,一些新的、规模较大的体育馆还是要设计和建设的,所以在规范作上述改动是很有必要的。
2、从国内体育馆建设的实践证明:容量规模大的体育馆普遍存在着投资少、建设周期长、使用率和生产率低、经营管理费用大等问题。如上海体育馆的总投资达32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以后,除了特别精彩的国际比赛能满座外,一般的国际比赛的上座率只有60一70%。擦一次玻璃窗就要用1500元,天棚上的108根装饰金属格片油漆一次要用11万,经常的全年维修费则多达20万元。大型体育馆的观赏质量、观赏效果都不如中、小型体育馆,同时由于比赛场地与观众席位距离较远,运动员的情绪与观众不易发生共鸣,也影响着竞技水平的发挥。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目前多已不倾向建设大型馆了,尤其是电视广播事业发达的国家。从最近18一22届(1964一1980)的五届国际奥运会所使用的体育馆规模来,绝人多看数都是中、小型馆。只有19届奥运会建了一个容量规模超过20000人的体育馆。所以这次修改规范时将容量规模的上限定到20000人是较为合适的。
三、本条规定小的疏散宽度指标,按照砚众厅容量规模的大小分为三档:3000一5000人一档;5001一10000人一档;10001一20000人一档。其每个档次中所规定的宽度指标(米/百人),是根据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分别控制在:3分钟,3.5分钟和4分钟这一基本要求来确定的。这样按照计算公式:
四、根据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只足实际需要设计的慨算宽度,在最后具体确定安全出口的设汁宽度时,还需要对每个安全出口进行细致的核算和必要的调整,如一座容纸规模为10000人的体育馆,耐火等级为策级。按上述规定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来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为100× 0.43=43。在具体确定安全出口时,如果设计16个安全出口,则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为625人,每个出口的平均宽度为43/16=0.68米。如果每个出口的宽度就采用0.68米,那么只能通过四股人流,这样计算疏散出来的疏散时间为:625/(4×37)=4.22分钟>3.38分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果将每个出口的设计宽度调整为2.75米,那就能够通过入股人流了,这样计算出来的疏散时间则是:625/(5×37)=3.38分钟<3.5分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了。但是这样反算出来的宽度指标则是(16× 2.57)/100=0.44米/百人,比原指标调高了2%。
五,在本条中表5.3.12后面增加一条“注”,明确了采用指标进行计算和选定疏散宽度时的一条原则:即容量规模大的所计算出来的需要宽度,不应小于容量规模小的所计算出来的需要宽度。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按最大者数据采用。如一座容量规模为5400人的体育馆,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宽度为54× 0.43=23.22米,而一座容量规模为5000人的体育馆,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宽度则为50× 0.50=25米,在这种情况下就明确采用后者数据为准。
六、体育馆观众厅内纵横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工程设计小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观众席位小的纵走道担负着把全部观众疏散到安全出口的重要,功能,因此在观众席位中不设模具走道的情况下,其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比总宽度应与观众厅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
2、观众席位小的横走道可以起到调剂安全出口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所以一般容最规模超过6000人或每个安全出口设计的通过人流股数超过四股时、宜在观众席位小设置横走道。
3、经过观众席中的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与安全出口设计的通行股数,应符合“来去相等”的原则。如安全出口设计的宽度为2.2为,那么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人流股数不宜大于四股,超过了就会造成出口处堵塞以致延误了疏散时间。反之,如果经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人流股数小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股数,则不能充分发挥安全出口的疏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现象。
第5.3.12条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65条的规定内容,只在局部做了修改和补充。
一、本条中的规定内容也基本上适用于火车、汽车站内的候车室,轮船码头的候船室以及民航机场的候机厅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因为据调查:上述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人员密集程度等与商店基本相接近,设计中采用本条中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是可行的。
二、本条中规定的“注”中这次略加补充:
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由于各层的使用情况不同,所以每层上的使用人数也往往有所差异,如果整栋建筑物的楼梯按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除非人数最多的一层是在顶层,否则是不尽合理的,也是不经济的,对此,本注中明确规定: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以分段计算,即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例如:一座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六层民用建筑,其第四层的使用人数最多为400人,而第五层和第六层每层的人数均为200人,计算建筑的楼梯总宽度时,根据楼梯宽度指标每100人为1米的规定,第四层和第三层以下每层楼梯的总宽度为4米;第五层和第六层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为2米。
第5.3.13条 这一条是对原规范第66条规定内容的补充:
一、对民用建筑中疏散走道的最小宽度增加了要求,其尺寸是按能通过两股人流的宽度考虑的,包括单元式住宅户门内部的小走道。这是保证安全疏散的一个起码条件,同时也是满足其他方面使用要求的一个最小尺度。
二、对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增加了新的规定:允许在一侧设有楼梯栏杆的情况下,因为栏杆上侧有一部分空间可利用,楼梯段的最小净宽度可不小于1米。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住宅楼梯每个梯段的净宽度要求不小于1.1米,则整个楼梯间的开间尺寸就至少要设计为2.7米。而如果梯段净宽可以做到不小于1米,则整个楼梯间的开间尺寸就可能设计为2.4米,这对于提高住宅设计的使用效益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这在那些层数不高、楼内居住户数人数不大多的住宅设计中是可酌情放宽的。但梯段两侧均为实墙的情况下不作放宽,目的是为了保证安全疏散和便于搬运家具的需要。
第5.3.14条 这一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中第67条的规定内容,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条文的规定上要是为了保证安全疏散,尤其是在发生事故时的疏散。如果设计上违反上述规定,一出事故人流往外拥挤就很容易把人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被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的后果。
二、观众厅太平门要求装置自动门闩或装安全自动椎棍。这也是一种保证安全疏散的重要措施。据各地调查中发现,有工厂剧院、电影院等的观众厅中的太平门上安装的是普通插销或笨重的手推杠,甚至有的门经常上锁,这样万一起火就将因通道堵塞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上海市有些早年建造的剧院、电影院等公共建筑观众厅的太平门均装有安全自动推棍,只要从观众厅内部向外推挤(仅约合6.8公斤的推力)太平门可就以自动向疏散方向开启了”。但是从外面拉是拉不开的。
安全自动推棍是一种门上用的通天插销;但扶手不是旋转式的,而是一推或一压就能使通大插销缩回的扶下,这址一种供疏散门专川的建筑五金。
三条文中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米。这是非常必要的、而巨这是最小的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吸加人此宽度。在调查中发现在一城市中的改建或扩建特规定了一些防范措施。
根据一些火灾案例:如上海一设首层的锦纶毛线店起火,楼梯的影剧院等工程设计中,基地面积往往足比较狭小紧张的,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物周围有一个比较斤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以便在散场的时候,密集在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同时一口上述建筑发生火灾,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消防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说明)原规定太平门向外开,并要求装置自动门闩,目前已成为定型产品,为了与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协调,故作了相应修改。
第5.4.1条 本条对布置在民用建筑中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内容在修订规范调查基础上,对原规范作了修改及补充具体规定。其理由是:
一、近十八年来锅炉本身已变化,原用铸铁锅炉,工作压力低,锅炉外型尺寸小,用人工往炉膛填煤,这样占用高度空间小,现经十余年的锅炉改革,铸铁锅炉已被淘汰,多数手烧锅炉已被快装锅炉所代替。快装锅炉比铸锅炉体量大,在锅炉上部加煤,且用机械设备代替人工加煤,加煤方式不同,蛰求房间高度加尚,以及进煤除灰问题很多。这样就给在地下窜、半地下室布世锅炉房带来很多不易解决的问题。
据一九七九年十月大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四市位关于“锅炉房防火”专题调查总结中有关地下室锅炉房火灾案例有:哈尔滨的胜利公社办公楼,位于地下室的锅炉房爆炸,死5人,伤14人,锅炉穿过楼板,库顶飞上天的事故,快装锅炉如果出事故后,其事故后果严重性更大,从事故中看也不宜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故这次修订规范对在地下室外、半地下室布置锅炉不提倡也不作规定。
二、本条款对锅炉作了总蒸发量5吨,单台蒸发量2吨的规定。
因为近十多年来燃油锅炉除极特殊者仍使用外,多数已改成燃煤、燃气的锅炉,故现在燃油锅炉极少。而燃煤铸铁锅炉因耗能多逐步被淘汰,为快装锅炉而代替,其危险性也较小。2吨快装锅炉一般可供1万平方米建筑取暖应用,本款规定总蒸发量6吨可供3万平方米建筑采暖应用,由于锅炉的改进,锅炉房体积也大人缩小了,一般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中大型建筑物即可采用非单建式锅炉房供暖。故本款对蒸发员作出具体规定。
三、原规范定设在居住建筑内的每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400千伏安,现改为民用建筑中设置总容量不超过1260千伏安。单台容量不超过630千伏安,……应设在专用房间内。原因是:现在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用电量都比过去大量增加,仅居住建筑中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电烫斗等家用电器的大量进人家庭,耗电量大增。故改为总容量不超过1260千伏安,单台容量为630千伏安。
四、本条规定: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原因是: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13公斤/厘米2)蒸发量较大(1~30吨/小时),如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故不宜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安装使用。
有关锅炉本身的生产、使用、安装还应按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可使变压器内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变压器油流到那里就会烧到那里。致使火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整个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民用建筑的主体部位内。对于干式或非燃油浸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因干式变压易升温,温度升高容易起火,应在专用房间内作好室内通风,并应有降温散热措施。
五、由于受到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有时必须将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布置在主本建筑内。故本条款对此作了有条件的适当放宽,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本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其原因是:
高压锅炉爆炸性较大,不允许放在居住和公共建筑中,而低压锅炉也有爆炸的。如:北京某局托儿所的锅炉及东大桥某厂取暖烧水的锅炉爆炸。
油浸电力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的电气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运行时,变压器油温过高可能起火,或发生其他故障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而造成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所以要求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为避免变压器发生燃烧或爆炸的事故时,而引起秩序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2、本条要求设1米宽防火挑檐,是针对底层以上有开口的房间而定。据国外资料规定底层开口距上层房间的开口部位实墙体高度应大于1.20米,如图5.4.1。
根据国内火灾实例,为防止由底层开口喷出火焰卷进上层开口,其二个开口间的实墙也应大于1.20米,为了保证上层开口防火安全,并不由底层开口垂直往上卷火焰,故规定在底层开口上方设置宽度大于1米的防火挑檐。
(说明)为了灵活地处理建筑立面,提出了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间墙,亦能在火灾发生后防止火焰由窗户蔓延到上一层的室。这一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一致的。
第5.4.2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69条的修改补充,说明如下:
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的规定,严禁在民用、居住建筑内设易燃易爆商店,是为了保证居民安全。根据近年来居住建筑下设商店的火灾实例,如:上海市南京路设在底层的红雷百货商店火灾,及设在底层的上海调策调洗衣店对衣物使用汽油进行干洗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楼上居民的死亡事故。又如上海某办公楼设首层的锦纶毛线店起火,楼梯断,楼上居民下不来,楼上住有某校教师听到消防车来到,从窗子往外扔东西,使消防队队员得知楼上还有人没下来,从而得到了营救。故本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路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底层的商店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6.0.1条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70条内容。消防车道的距离定为160米,主要是因为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米左右,室外消火栓一般应在道路两旁。
沿街建筑,有不少是U形、L形的,从目前发展的趋势,其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必然给消防人员扑球火灾和内部区域人中疏散带来不便:延误了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U形、L形建筑物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实际的情况。我们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而对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防火规定。因此,规定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据调查,一般沿街的部分建筑的总长度较长的为80~150米左右,但也有少数建筑是超过150米,因此本条文规定“不宜超过150米”。
第6.0.2条 本条基本保留原规范第71条的内容。规定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的根据,主要是依照国内生产和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的。其次是考虑消防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便于车辆快速通行。
目前,我国各城市使用的消防车辆(尺寸见表6.0.2)宽度有的已超过3米,且车辆的高度超过3米和3.5米以上的也在增多,因此,为了使各种消防车辆无阻挡的畅通,能迅速地到达扑救火灾现场,顺利地投入战斗,特作此条规定。
穿过建筑物的门垛时其净宽要求不小于一般消防车道宽度、同时考虑了建筑模数,我国民用建筑开间尺寸一般在4m以下,如要求门垛处净宽4m,门洞的净宽则在4.2m左右,开间尺寸则要在4.5m以上,对于大多数民用建筑来说是不适用的,因此对此作适当的放宽。将门垛处的净宽定在3.5m,保证消防车能通过就行。
第6.0.3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72条的内容。
据实践经验,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当发生火灾时也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为了街区内疏散和消防施救方便,沿街长度每不超过80米设有一个从街道经过建筑物的公共楼梯间通向院落的人行道是需要的。
第6.0.4条 本条对原规范第7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工厂、仓库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扑救火灾创造方便条件,但据各地消防部门在灾另实践中度映,碰到较大面积的工厂、仓库扑救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往往有消防供水年等回车进出的战斗可能,如果没有消防环形车道和平坦空地,必然造成各种消防车辆只往不出,势必造成堵塞,使消防车靠不近扑救火灾现场,或车辆增多了而不能全部发挥战斗作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6.0.5条 本条是新增的。
在这次修订本规范的专题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贮罐区的消防道路设置不当,道路狭窄简陋,路面坡度大,车辆进入后迎转困难,这对确保罐区安全和一旦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极不利。
根据近几年来贮罐区重大火灾扑救经验证明,消防道路是环形的,火灾时消防车可以顺利通行,有利于消防扑救,所以作此条规定。
关于易燃、可燃物品的堆场区,本条对面积大的堆场,还须放置纵、横消防车道的规定,这些数据是根据几次实地调查而得出的。如以木材堆场(如表6.0.5)为例,几个典型的堆场面积远远超出了本条规定,而且长形堆较多,堆高多在10~15米的实际情况。
露天、半露天堆场一旦失火,燃烧极快,火势猛烈,辐射热又强。一个大面积堆场,如果没有分区,四周无消防车道,车辆开不进去,消防人员就无法补救,造成巨大损失的实例和教训是不少。因此,本条作出了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道通行的宽度不少于6米的平坦空地的规定。对于堆场、贮罐的总贮量超过本表规定的量则要求设环型的消防车道,当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或一不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时,则宜在堆场中增设与四环形车道相通的纵横中间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米。
第6.0.6条 对大型公共建筑因为建筑体型大,占地面积大,人员多而密集,为了火灾时便于扑救和人员疏散,所以要求增设环型消防车道。
第6.0.7条 当建筑内院较大时,要考虑消防车在火灾时进入内院进行扑救操作,同时考虑消防车的回车需要,再则内院大小时消防车也施展不开,所以规定短边长度大于24米时宜设置消防车道。
第6.0.8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据调查,有的工厂、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其水池距离校远,又没设置消防车道(可用河、湖等天然水源取水灭火的情况则更为突出),当发生火灾时,有水而消防车到不了取水池跟前,延误取水时间,往往扩大灾情。可是,有些工厂、仓库的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顺利到达取水地点,对于及时控制火势蔓延扩大,起了很好作用。
以上情况说明,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道是十分必要的。
第6.0.9条 本条留居原规范第74条的部分内容。
消防车道定为不小于3.5米,是按照单车道考虑的。其净高不应小于4.5米的规定,是按目前国内外所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
第6.0.10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74条部分内容修改补充。规定12米、12米的回车场,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如表6.0.4。
有些大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米左右,故设置12m×12m回车场就明显行不通了,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在某些城市已使用的少数消防车,其车身全长有15.7米,而15米×15米的回车场可能又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如遇这种情况,其回车场应按当地实际配备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深埋过浅,沟渠选用了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随大型消防车的通行影响扑救。为此,本条作了原则规定,并列6.0.4表提供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以供设置 消防车道路时参考。
第6.0.11条 本规范保留了原规范第75条的内容。
一、多年的实践证明,本条的规定是需要的和可行的。凡是按本条的规定执行,发生火灾时,就能保证消防车及时赶到现场,收到了良好的灭火效果。反之,则误大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某市一个工厂,其交通道路与铁路平交,发生火灾时,正遇火车调车,列车阻塞交叉路口,消防车不能及时通过,延误了灭火时机,造成颇大损失。
二、规定本条的出发点,在于保证消防车在任何时候能畅通无阻。以达到消防车到达火场快、扑救及时,避免和防止或大大减少损失。
第6.0.12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76条的内容。
一、多年来的事实证明,本条规定是合理的,可行的。
因为甲、乙类厂房、库房,其生产、贮存的物品,大多数是易燃易爆物品,有的在一定条件要散发出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当其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爆炸,如果在这类厂房、库房内设置铁路线,车头或车箱必然进入其内,而火花则不可避免,这就无法保障消防安全,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二、考虑到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烟囱常常喷出火星,如屋顶结构是可燃的,火灾危险性大,为了保障防火安全,故提出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则厂房和库房的屋顶(屋架上的全部屋顶构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钢等非燃烧体结构,或对可燃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如涂防火涂料等)。
第7.1.1-第7.1.3 说明如下:
从火灾实例证明,防火墙对阻止火灾蔓延作用很大。如某地三级耐火等级礼堂失火,屋顶全被烧毁,但与礼堂毗连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厨房,因有一道无门窗的24厘米厚的砖墙隔开就未烧过去。反之,不设置防火墙往往使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严重损失。如某镇起火,由于房屋密集毗连,没有防火墙,造成火灾大面积蔓延。又如某一幢长为313米的三层办公楼失火,由于没有设置防火墙,当吊顶内一处起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大楼,虽然消防队和群众奋力扑救仍造成了很大损失,该单位根据火灾的实际教训,在事后将修缮后的三层三级耐火建筑增设四道防火墙,如图7.1.1。
7.1.1条中的数值是根据实际的调查和参考一些国外资料提出的,国外的一些数值如下表7.1.1。
条文中规定“当防火墙两例各3米范围内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可不高出屋面”。这是考虑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小时,故防火墙上部的屋盖耐火极限不能太低。同时也又必将整个屋盖的耐火极限提高,“防火两例各3米”基本保证了安全的需要。
第7.1.4条 本条对原规范第80条的修改补充。
为防止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不使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而提出了本条规定。如某被服仓库,长120米,宽19米,由于中间两道防火墙(墙上有防火门),故中间库发生火灾后,没有向两端蔓延。保留了三分之二。如图7.1.4。
反之,某木制品厂车间,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由于车间进户线落雷,引起配电防火门,火焰就从门洞窜过去,造成较大的损失。
所以,如在防火墙上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信设置防火门窗。从实践证明,用耐火极限为1、2小时的甲级防火门,能基本满足控制火势的要求。
氢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以及汽油、笨、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万一管道破损等,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汽跑出来,不仅防火墙本身不安全,而且防火墙两边的房间也会受到严重威协,因此,上述管道绝不能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按本条文规定的要求设置。条文中不应小于4米是根据火灾实际教训而提出的,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不应小于2米,是按一般火案例,2米能起一定控制作用。个别火场实例距离虽大于2米造成蔓延的也有,如某地的木制品厂车间,防火墙两例门窗洞口距离为2.3米,且门窗处易燃物较多,火舌从窗口喷出将另一侧的门烤着,如遇有同类情况,距离可适当加大一些。
如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小时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户时,因能防止火势蔓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由1.00小时改为0.90小时,主要考虑使用角铁加固单层铅丝玻璃固定钢窗,其耐火极限为0.9小时。
第7.2.1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3条的,内容。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一般都是无门窗洞口,如果此墙的耐火极限能达到一定要求就可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一个单元之内,防止延烧,减少损失。单元墙的耐火极限主要考虑日前建材情况和扑救火灾的需要,当住宅采用框架结构时,单元之间地墙采用12厘米厚的空心砖墙或其他非燃烧体的轻质隔墙,此时耐火极限超过本条要求。不少城市的消防同志反映,单元式住宅的火灾一般能在一小以内扑灭,因而规定单元间的墙采用耐火极限1.5小时并砌至屋面板以下即能有效地阻止绝大部分单元住宅中的火灾蔓延。
第7.2.2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批84条的内容。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一般都使用或存放着较大量的幕布、布景、道具、可燃烧装修和电气设备,容易起火。另外,由于演员在台上吸烟等。起火后由于空间较大,可燃物多,火势发展迅速,难以控制。如果不在建筑结构方面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舞台火灾就会很快地向观众厅部分蔓延,烧毁整栋建筑,造成较大的损失。例如:一九七四年某部队的一座建筑面积二千余平米,共一千三百个座位的礼堂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因为演出后,电工未拉掉电闸,使舞台上设置的电阻节光器长时间通电电阻元件过热所致。
由于该礼堂舞台上部与观众厅之间未设防火隔墙,故当消防队接到报警,赶到 现场时,火势已蔓延整个礼堂.....。由于以上所述原因,故本条规定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舞台上部分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有时放映旧影片(硝酸纤维片、极易燃烧),也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电气设备双比较多,因此,起火机会是比较多的,有必要对其外围结构提 出一定的防火要求。如某地某礼堂放映室 着火,由于放映室 三面的墙部分是钢丝网抹灰的,,部分是板条抹抹灰的,顶子是铁皮的,起火后火从灰板条墙壁蔓延到俱乐部的顶棚内,幸而放映室靠大厅一边是一道硬山墙,把火挡住了,火没有烧到大厅来。这次火灾把放映室烧毁,损失XX成元,事出有因后该单位接受教训,在修复把放映室的外围结构改成耐火极限超过去1.5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7.2.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85条的修改补充。
托儿所、幼儿园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如某省托儿所火灾,当场烧死小孩XX名和炊事员X名。因此我们认为本规范应保留原规定第八十五条的内容。
对医院手术室外的要求保留了原有规定的内容,这是吸收了某医院火灾教训而增加的,火灾时手术室中正有病人在动手术,把病人抬出去会死亡,不抬出去又怕烧死,医生护士都很尴尬........。
第7.2.4条 本条对属于易燃、易爆或比较重要的地方和疏散的要害部位的隔墙提出了一定的防火要求。这类火灾案例较多,例如,某地某单位一幢三层钢盘混凝土建筑内,二楼由于生产需要隔成三小间,但隔墙壁是木龙骨外钉木丝板,有一部分上部为三夹板或玻璃的。因煤气炉火焰喷在可燃墙体上起火,虽然二楼只烧毁隔断等面积XXXXX平方米,但机器、设备和加工配件损失较大,合计损失X余万元,且严重拖延和影响了其他兄弟单位的生产任务。该单位接受这次火教训后把所有可燃隔断都改成了耐火极限为1.5小时以上的非燃烧体墙。又如:某地某厂职工医院落厨房着火,烧毁厨房,食堂、手术室等,建筑面积达XXXX平方米,烧死X人,烧伤XX人,还烧毁医疗器械、被服、家具等,损失共达XX万元,又如某省国营食堂厨房起火,除食堂本身被毁外还殃及四邻,烧毁房层XXXX间使XXXX户受灾,损失达XXXX万元。综合上所述,一些用房用耐火极高些的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是十分必要的。
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房间,是指贵重的仪器室、珍贵的图书,资料贮藏室,公共建筑内人员集中的房间,生产车间的调度控制室外等等。
第7.2.5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87条的内容。
在医院里、疗养院中,病人行动困难,有的卧床不起,需要人搀扶或抬着才能脱离火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需要有成年人照顾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病人来不及抢救出来被烧死在火场里。有关托儿所、幼儿园的火灾实例,已在第7.1.3条中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我们考虑需要与可能,而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医院、疗养院及托儿所等的顶棚较一般建筑提高了一些防火要求。
第7.2.6条 本条保留了原远东第88条的内容。
剧院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容易起火,且舞台上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多,空间大,净空高,扑救困难,所以提出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分隔开的要求。
第7.2.7条 本条是对原规定第89第的修改补充。
电梯一般设在楼梯间内,而建筑中发生了火灾,火焰和烟往往会窜入楼梯间内,如果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楼板不是耐火的就会严重威胁乘电梯的人。对于高层工业建筑室内电梯井机房,一旦烧毁,其梯井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时将梯井和电梯机房烧毁,故要求严一些。
第7.2.8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0条的内容。
无保护的金属柱,梁等在建筑上用得不少。这类结构的耐火时间一般为0.25-0.5小时是不抗烧的。如某地某厂有一间靠近高压电线塔的木棚库房着火,很快把铁塔烤红变形,幸而消防队及时到达,全力射水冷却,才避免了铁塔倒下酿成巨祸。
某地某厂架设在钢架上的一个油罐,因钢架被流在地上燃烧着的油烧软,一时又无冷却,致使油罐倾倒,汽油大量流散,着火面积扩大,达到XXX平方米,烧死工人X名,烧伤XX名,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速快、热量高,又不宜用水扑救,结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对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有所限制是必要的。
第7.2.9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3条的修改补充。本条未提到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主要考虑层数多的民用建筑或高度较高的工业建筑才设管道井。层数较高的垂直管道井都有是能拔烟火的通道,为了阻止火势在管井中蔓延,必须采取分隔措施。在高层建筑设计中,有的很重工业视垂直防火分隔,如新北京饭店和上海宾馆以及某高层工业建筑的管道井,都在每层楼板处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材料封隔。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为方便于管子检修更换,有些垂直管井按层分隔确有困难,故本条作了灵活性的规定,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特规定管道井的墙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为1.00小时。据火灾统计资料一般的火灾延续时间一小时以内的占80%。故规定一小时是适合的。
[说明]本条是对原规范7.2.9条的修改补充。本条中的“建筑物”既包括多层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又包括高层工业建筑。为了阻目火势在管道进、电缆进中的迅速蔓延,需要采取封隔措施。
第7.2.10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如下;
冷库防护墙采用可燃材料保温较多,量又大,冷库内所存物品大多双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易燃的。揣调查,这些包装材料的数量也是很大,因此,日常如不注意防火安全,或在施工及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操作,即会造成严重火灾。
据1968-1982年不完全统计:上海、浙江、广东、天津、辽宁、陕西、湖北、河北等地均有冷库火灾案例,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如近二年来,某省某市冷库起火,大火烧了七个小时,余火熄灭长12个小时以上,在这次火灾中受伤和中毒有XX人,经济损失达67万元以上;又如某地的冷库在1982年月日1月发生火灾,死亡X人,伤X人,直接经济损失达X万元左右。
在国外,冷库发生火灾更是频繁,我们收集了五个国家的有关资料作了初步统计,其中有一个国家的42个冷库,从1952-1972年共发生火灾145次,而另外四个国家的冷库,在十年时间左右,分别为55起、50起,25起和19起火灾,一次火灾损失最大的有350万元。从失火原因来看,主要是采用聚苯乙烯硬泡沫作隔热材料,其中又有软木易燃物质所引起的。因此 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其中又有软木易燃物质所引起的。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其中双有软木易燃物质所引起的,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0平方米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故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范应作防火带。
第7.3.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外,要保证该建成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考虑,故本条规定这些房间采用2.50小时的隔墙壁和1.50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规定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是对丁、戊类生产厂房中的通风机房的要求有所放宽,这是考虑到这两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
第7.3.1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5条的内容。
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当发生火灾时,火焰、烟和热空气一般先向高处窜,如果没有给予以出路则火焰和带着高温的烟、热空气窜到那儿,特别是舞台上可物多,燃烧所产生的烟、热积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使用权火焰、带高温的烟和热空气窜到期观众厅,影响观众安全,使火灾扩大到观众厅。
有不少戏院在舞台上顶上设排烟窗。火灾实例证明这样的排烟窗是起作用的。例如某地某戏院舞台起火,由于排烟窗是起作用的,火焰、烟和热空气均向上通过排烟窗排散出去,未能向观众方向蔓延。所以虽然后台火烧得较厉害,但观众厅没有受损失。又如某市工人俱乐部的火灾实例也说明了舞台排队烟窗是起作用的。
另外我们曾考虑过开设了排烟窗是否增长率加空气供应量使用权火烧得更大更快的问题。我们认为排烟窗平时是关着的,遇火灾,易熔环起作用才打开,好有排队烟窗的玻璃被火烧破坏而起作用的。即使排烟窗平时开着,在火灾初期,由于舞台空间大,观众厅容积也大,不加排烟窗空气供应也是充足的,不会象在密闭的小房间内一样,而类似在露天燃烧一样,故排烟窗影响是较小的。
至于排烟窗的面积大小,原则规定的数字是采用过支上海一般戏院的设计数字。这次我们仍沿用这个数字。
第7.3.3条 本条保留原则规范第98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比较长,不易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便很难扑救,如某市某大楼发生火灾,早晨5点有人在闷顶内的锯末防寒层上留下火种,到下午1点35分接到报警后到火场时,火势非常猛烈,三楼1000平方米范围内已形成一片大火,大部分屋架已接近坍塌,从开始阴燃到发现屋角冒烟历时8小时20分,因此从尽快发现火灾角度看,有必要设置老虎窗。此外,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足,燃烧是不完全的,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爆炸性的闪燃,即所谓“烟气爆炸”,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故有必要设老虎窗。
二、没有设老虎窗的闷顶起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会向两面旁扩散到整个闷顶去,如果没有老虎窗,则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排出,有助于把火灾局限在老虎窗范围内。故设置老虎窗对防止火灾的扩大也有利的。
三、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人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扑救火灾是相当困难的,设置了老虎窗,消防人员就可以从老虎窗处侦察火情,扑救火灾。
第7.3.4条 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突出了有可燃物的闷顶。据调查,有的建筑物,其屋子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均为非燃烧材料的,闷顶内又无可燃物,象这样的闷顶,可不设闷顶入口。
二、每个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宅,因为这种建筑用实体墙分隔。至于象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一类公共建筑,因每个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平方米,最大可达2000平方米以上),故要求设置不小于两个闷顶入口。
三、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来救火,一般通过楼梯上楼救火,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迅速进入闷顶内救火。
第7.4.1条 本条说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要保证人员在楼梯间内疏散时能有较好的光线,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首先选取用天然采光。因一般人工照明的暗楼梯间在火灾发生时,会因为断电而一片漆黑,影响疏散故下宜采用;如果统统要求设计火灾事出有因故照明,则很不经济也难以做到。
二、为了尽量避免在火灾发生时火焰和烟气窜入封存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本条要求“除开设同层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本条要求“除开设同层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间门”。
三、规定楼梯间扩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贮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是为了避免楼梯间内发生火灾,和通过楼梯间蔓延。这方面的火灾实例很多。例如:一九八二年某工厂职工宿舍发生火灾,死伤XX人,损失XX万元。其原因就是附设在楼梯间内的天然气管道漏气,遇到明火爆炸起火。另外,一九八三年某医院级耐火等级的病房楼在首层起火,由于该楼有一个楼梯间放置许多杂物,火势很快地顺着该楼梯向上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四、保证楼梯间的有效疏散宽度不至因凸出物而减少,并避免凸出物碰伤拥挤人群,从而保证疏散安全。
五、明确电梯不能做为火灾时疏散使用,当然也不计入疏散宽席。这是因为普通电梯在火灾发生时,会因断电停止运行;而消防电梯在火灾发生时,主要供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在使用,也不能做为疏散梯使用。
六、本条的“四”是对住宅建筑的放宽要求。但只限于“局部、水平穿过”。这里提到的可靠的“保护措施”包括可燃气体管道加套管,埋地等措施。另外管道的安装位置要避免人员通过楼梯间时对管道的碰撞。
第7.4.2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说不得明如下:
室外楼梯,可供人员应急疏散和消防人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到达火层扑救火灾。为了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而影响安全,故本条文对此做了规下。同时对高层工业建筑和其它建筑区别对待,做出不同的要求。
为了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故规定了楼梯的每层出口处平台的耐火极限,并规定了在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上除了设有供疏散用门之外,不允许再开设其他洞口。
第7.4.3条 丁、戊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小,物品一般为非燃烧体。且上下的人较少,故防火要求箭有降低。
[说明]确新增加的条文。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丁、戊类生产、其火灾危险性很小,参加生产的总人数不超过10人,易城疏散,可设置敞开楼梯。
第7.4.4条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修改补充。
因为弧形楼梯及螺旋踏步在内坡度过陡,每级扇步深度过小,不能保证疏散时的安全通行,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摔倒等事故,而在弧形楼梯的平面角度小于10度,离扶手25厘米处的每级踏步深度大于22厘米时,对人员疏散响不会太大,故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进入火场能迅速进行战斗展开,他们步入楼梯间后,可利用两梯段之间15厘米宽的空隙向上吊挂水带。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时间,而且可以节省水带,减少水头损失,方便操作。
第7.4.6条 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104条的内容。考虑到目前一些城市公安消防队的实际装备情况和灭火的需要,本条规定了高度超过去时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需要,本条规定了高度超过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需要设室外消防梯,也利于安全。
在火灾情况下,楼梯间往往是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的主要通道,消防员从楼梯上冲上去不方便,有了室外外消防梯,消防员就可以利用上层顶或由窗口进入楼层、接近火原,控制火势,及时扑救火灾。
规定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是为了避免闷顶起火时老虎窗向外喷烟火,妨碍消防吊屋顶。
规定室外消防梯宜离地面3米设起,是为了防止小孩子攀登。消防员到火场,均带有单杠梯或钩梯,消防梯离地面3米设起,不会影响消防扑救。
第7.4.7条 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第105条的内容。
为避免在发生火灾时人群由于惊慌拥挤压紧内开门扇而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事故,在房间人数起过一定数量时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7.4.8条 库房允许采用侧拉门,是考虑一般库房内的人员较少,故较少,故做了放宽要求的规定。在昆要赤“靠墙的外侧推拉”,是考虑到发生火灾时,设在墙内侧堆拉会因为倒塌的货垛挤住而无法开启。这一点是有教训的。
对于甲类物品库房,一旦发生起火,火焰温充高,蔓延非常迅速,甚至引起爆炸,故在这里强调“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7.5.1条 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第106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天桥系指主要供人通行的架空桥。栈桥系。指主要供输送物料的架空桥。
二、为了保障安全,天桥、越过建筑物的栈桥,以及供输送煤粉、石油、各种可燃气体(如煤气、氢气、乙炔气、甲浣气、天然气等)的栈桥,不允许采用木质结构,而必须采用钢木混合结构支柱是型钢的,搁置管道的板是木板,因管道破裂,原油流出遇明火,发生火灾,扑救困难,造成较大损失。
第7.5.2条 本条保留原规范第107条的内容。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这方面是有教训的。如某个厂的输送原油管理体道,采用的栈桥(封闭式),因管道阀门不严漏油,遇明火发生火灾,正当下班的三名工人通过栈桥,被烟火封住出口,烧死在栈桥内。
第7.5.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9条的修改补充。
为了防止天桥、栈桥与建筑物之间在失火时出现火势蔓延扩大的危险,应该在与建筑物连接处设置防火隔断措施。
甲、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某地某厂的油罐爆炸起火,着火原油顺着地沟流入相距40米的油泵房内,使油泵及其设备烧毁,如果设计时考虑了在地沟内设挡油设施,这个泵房有可能不会被烧毁。故宜设有保护措施。
第8.1.1条 灭火剂的种类很多,有水、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和干粉等。用水灭火,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而且灭火效果好。因此,水仍是目前国内外的主要来灭火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火灾统计资料说明书,有成效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的火缺乏消防用水。许多大火推动控制,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是消防给水不完善,火场缺水造成的,例如1983年4月17日哈尔滨的特大火灾,与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有很大关系,消防车辆到2.5公里以外×远者达15公里去运水救火。致使燃烧面积达8万平方米,使2800多名导民无家可归,因此,在进行城镇、居民区、企业哑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中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我国地域广阔,有些地区天然水源很丰富(例如无锡市、苏州市等),且建筑物紧靠天然水源。则该建筑可采用天然水源用为消防给水的水源,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设施(例如在天然水源地修建消防码头、自流水、回车场等),消防车能靠近水源,且在最低水位时能汲上水(供消防车取水深度不应大于6米)。为避免季节性的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例如株州某油库边的天然水源为水泊,平时水面积较大但天旱时由于农田排灌抽水,水泊中无水),提出了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前程水时,必须常年有足够的水量,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情况下,城镇、居住 区、企事业单位的天然水源的保证机率应按25年一遇计算。
在城市改建、扩建过程中,若消防用的天然水源及其取水设施被填埋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铺设管道、建立消防水池等),保证消防用水。
在寒冷地区,种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时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使在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消防用水量。
当耐水等级较高(例如一、二级),且体积很小和建筑物内无可燃物品,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1条 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为了维护管理方便和节约投资,消防给水管道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例如沈阳市188个有消防给水的单位中,就有146个单位的室 内外消防给水管道与生产生活给水管理是合用的。高夺(或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 水管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 内消防给水管道,为确保供水安全,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2条 城镇、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一般均采用低压给水系统,为了维护管理方便和节约投资,消防给水管道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例如沈阳市188个有消防给水的单位中,就有146个单位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与生产活给 水管道是合用的。
高压(或临时高压)室 外消防给水管道、高层工业 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为确保供水安全,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 独立的消防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管道临时高压管道和低压管道。
第8.2.1条 城市(或居民住区)的室 外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量的乘积。
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城市或居住区的甲地发生火灾,消防队出动去甲地出水灭火,在消防队的消防车还未归队时,在乙地双发生了火灾,称为城市(或居住区)同一时间内发生二次火灾,如甲地和乙地的消防队的消防车都未归队,在丙地双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又去丙地出水灭火,称为城市(或居住区)同一时间内发生三次火灾。
根据辽宁省16个城镇火灾统计,其中7个县镇人口为25000人以下,4年内没有同一时间内发生二起火灾,故本规范定人口于2.5万人的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1次。其中9个县镇人口在25000-50000人,都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二次火灾。因此,25000-50000人口的居住区同一时间内采用二次火灾计算。
40万人口心下城市没有发现同一时间内发生过三次火灾。因此,从5万至40万人口城市同一时间内的火熔炉次数采用2次计算。
超过50万至100万人口的城市,大多均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个别4次的,考虑到经济和安全的需要,仍采用3次。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例如上海市同一时间发生过4次火灾,北京市 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沈阳市也曾同一时间内发生过3次火灾。考虑到 超 过100万人口的城市 ,均已有给水系统,改建和扩建给水工程往往是局部性的,因此本规范对超 过100万人口的城市的火灾的次数,未作规定,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可根据当地火灾系统计资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2、一次灭火用水量
城市(或居民区)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同时使用的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
我国大多数城市(例如上海、无锡、南京等城市)消防队第一妯动力量到过火场时,常同两地口径19毫米枪扑救初期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在5升/秒以上,因此,室 外消防用水量的起点流量不应小于10升/秒。
根据武汉市,南京市、株洲市等12次大火(各种类型火灾各取一次)平均消防用水量为89升/秒。无锡太湖造纸厂的火场用水量达120升/秒,上海锦江饭店用水量达200升/秒。这样大火,其用水量很大,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也很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其用水量,根据我国目前国民经济水平,实有困难,可采用贮水池来解决。我国高层建筑的量大消防用水量为70升/秒(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既要满足城镇基本安全的需要,又在考虑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100万人口的城市一次灭火的量大消防用水量采用100升/秒。
根据火场实际水量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与城市人员数量、建筑密度、建筑物的规模有关。美国、日本和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应增大消防用水量。例如美国2成人口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63升/秒,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568升/秒;日本、苏联也是如此。
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为递增的规律,以二支水枪为基数(即10升/秒)即作为下限值,以100升/秒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克制定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如规范表8.2.1。
我国的消防用水量比美、日的消防用水量得多。但接近苏联的消防用水量。如说明表8.2.1。
城市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较小城镇内有较大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物时,可能出现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 外消防用水时超过表8.2.1规定的城市(或居住区)的用水量,则该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第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
1、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火灾次数
根据株洲市的8个大型企业调查,基地面积在 100万平方米以下,且居住区人数不超过15000人的工厂,在同一时间内没有发生二次火灾,因此,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定为一次。基地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但居住区人数超过15000人的工厂,曾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过二次火灾,因此,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定为二次。基地面积超过 100万平方米和居住区人数超过15000人的工厂,没有发现同一时间内三次火灾,因此,亦采用二次火灾计算。
仓库、机关、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物,没有发现同时有二次火灾,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计算。
2.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下述因素有关: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可不考虑建筑物灭火用水量,而只考虑冷却用水和建筑物内易燃物资的灭火用水量;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应考虑建筑物本身的灭火用水量;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比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用水量应大些。 ②生产类别:丁、戊类生产火灾危险性最小、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最大。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介于甲、乙类和丁、戊类之间。但丙类生产可燃物较多,火场上实际消防用水量最大.
③建筑物容积:建筑物容积越大、层数越多,火灾蔓延的速度快,燃烧的面积也大,同时使用水枪的的充实水柱长度要求也大,消防用水量随之增大.
④建筑物用途:
库房堆存物资较集中,一般比厂房用水量大.公共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接近丙类生产厂房.
根据上海、无锡、南京、武汉、株洲、西安等市火灾消防用水量统计,有效地扑灭各种火灾的实际消防用水量如表8.2.2。
从实际用水量表可看出,有成效扑救火灾最小用水量为10升/秒,有成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 39.15升/秒。各种建筑物用水量(由小到大)的顺序为:
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和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厂房;
四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和库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两类厂房;
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丙类库房;
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三、四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和库房;
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以 10升/秒为基数,采用45升/秒(平均用水量加一支水枪的水量)为上限,以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5升/秒为递增单位,确定各类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如表8.2.2-2。
注名建筑物厅局级布置,防火间区较小,火势易扩大到相邻建筑物.火灾实例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形成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组成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用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即按相邻两座用水量较大者之和计算用水量.
③火车站、码头、机场的中转库房,堆放货物品种变化较大,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储存两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近年来古建筑火灾较多,为加强古建筑消防保护,对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规定了必须的用水量.
3.一个单位内设有多种用水灭火设备时,一般应为各种灭火设备的流量之和,作为设计流量。为了在某些情况下,消防投资不致过多,因此规定采用50%的消火栓用水量再
加上其他灭火设备的消防用水量.但在某些情况下,消火栓用水量较大,而其他用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则较少时,可能计算出来的消防用水量少于消火栓设备的用水量,此时仍应采用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即8.2.2—2的用水量)。
第8.2.3条根据株洲市、上海市、无锡市、青岛市等堆场发生火灾后,使用的消防
用水量统计,最大一次堆场用水量为210升/秒(无锡市太湖造纸厂堆场),最小一次为20升/秒、其他 16次堆场火场消防用水量均在 50—55升/秒(即火场采用 10— 11支水枪同时出水扑救)之间,平均用水量58.7升/秒。因此以 20升/秒为基数/最小值),以 5升/秒为递增率,以 60升/秒为最大值,确定堆场消防用水量,如表 8.2.3。
可燃气体储罐和储罐区,按储罐的形式有二种:
湿式储气罐比干式储气罐的危险性较小,且易于控制,而干式活塞式煤气罐内的密封油在火灾爆炸后可能燃烧,扑救也较困难,因此,在条件允许时宜在罐内设置冷却和灭火设备。表8.2.3内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
量,也是基本安全最少的用水量。若设有固定冷却设备时,固定冷却设备的用水量宜再增加。
第8.2.4变压器起火后,需要的消防用水量与变压器的储渍量有关。而变压器的储油量又与变压器的容量有关。变压器的容量超大,一般情况下,相应的变压器油量和体积也大。变压器容量与油量、体积如下表8.2.4—l。
火场实践表明,使用水喷雾扑灭变压器油的火灾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国外也常用水喷雾灭火设备保护。通过多年的科学试验,我国也证明扑灭变压器火灾,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设备是可行的,有效的。
变压器越大(体积越大)需要设置的水喷雾喷头数量也越多,则需用消防用水量也越大。每个水喷雾喷头的流量与喷头水压力的大小有关,如下.表8.2.4-2。
一般情况下,水喷雾喷头的压力可采用 6.5kgt/cm2,则每个喷头的流量约 10升/秒。变压器体积越大,需用喷头越多,根据试验,单台变压器油量5~10吨时,一般需装 掩体内油罐发生爆炸后,掩体顶盖坍落,整个掩蔽室发生燃烧,因此泡沫混合液量应按掩蔽室的面积计算。由于掩体坍落后障碍物较多,因此要求有较高的泡沫或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储罐发生火灾,火场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例如出现油品喷溅、液体流散,或出现阻碍泡沫流散的障碍物等,往往在火场需要组织数次进攻.规定的泡沫供给强度(或泡沫混合的供给强度)是按战术水平较高的消防队规定的.实际国内各消防队对扑救液体火灾的技术水平相差很大、因此,本规范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时间,即泡沫灭火延续时间采用30分钟计算。
除了储罐本身需要泡沫灭火外,流散出来的液体火焰亦需要泡沫扑救.一般情况下,在扑救油罐火灾之前,首先应扑灭流散液体火焰,以利消防队开辟进攻路线;根据扑救经验,需用的泡沫枪数量如表8.2.5-4。扑救流散液体火焰的泡沫灭火延续时间亦应采用30分钟。
二、冷却用水量
储罐可设固定式冷却设备,亦可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时,应设有较强大的消防队,足以对油田进行冷却,经常费用大。采用固定式冷却设备时,应设有固定的冷却给水系统需要一次性投资,但经常费用小。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还是设置固定式冷却设备,应根据当地有无强大的消防队,且该消防队有玩扑救油品的泡沫设备情况.以及油库的地势等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安全,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冷却用水量包括着火罐冷却用水量和邻近罐冷却用水量两部分.
1.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时着火罐冷却用水量着火罐的罐壁直接受火焰威胁,一般情况下,五分钟内可使罐壁的温度上升到500℃,使罐壁的强度降低一半;在起火后 10分钟,可使罐壁的温度达到700℃以上.钢板的强度降低90%以上,此时油罐将发生变形或者破裂,因此。对着火罐应在10分钟内进行冷却。
若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水枪的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毫米,且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 17米.因为这种情况下水枪流量为7.5升/秒,能控制周长8—10米.若按火场操作水平较高的消伤队考虑,以10米计,则着火罐每米周长冷却用水量为0.75升/秒,但考虑到节约投资等因素,因此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2000立方米以下油罐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的地上部分高度较小,浮顶罐和半地下浮顶罐的燃烧强度较低,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可采用15米,口径19毫米水枪流量为6.5升/秒,按控制周长 10米计,则供给强度可采用 0.45升/秒·米计算,以节约投资。但应指出,油罐小每支水枪控制周长相应减少,半地下罐辐射热接近地面,对灭火人员威胁也大,因此条件地许可时,仍应采用较大的强度.地上卧式罐的冷却供给强度,应保证着火罐不变形、不破裂,应按全部用表面积计算,且供给强度不应0.l升/秒·米2。
地下掩蔽室内的立式罐宜设固定的冷却设备设在地下、半地下四地内的立式罐或卧式罐的冷却,应保证无覆土罐表面积均得到冷却,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l升/秒平方米。
2.采用移动式水枪对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
邻近罐受到火焰辐射热的威胁,因此靠近着火罐方向的邻近罐的一面,应进行冷却。邻近罐受到的辐射热威胁程度一般比着火罐小(下风方向受到火焰的直接烘烤时,亦可能与着火罐相似),一般地说冷却水的供给度可适当降低,采用较小口径水枪进行冷却。邻近罐的冷却范围按半个周长计算。容量大于 1000立方米固定顶立式罐不小于 0.35升/秒·米,灭火实践证明,这个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邻近卧式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为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升/秒·平方米。
邻近半地下、地下罐发生火灾,半地下罐的无覆土罐壁将受到火焰辐射热的作用;地下罐一般有二种情况,直接覆上的地下油罐发生火灾覆土可能下坍,形式坍落坑的火灾;地下掩蔽室罐发生火灾后。掩蔽室盖坍塔,会形成整个掩蔽室燃烧,火焰接近地面,对四周威胁较大,特别是四池内的油罐,接近地上罐,应按地上罐要求,其冷却用水量应按罐体无覆土的表面积一半计算.地上式掩蔽室内的卧式油罐仍按地上罐计算。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0. l升/秒·平方米。
3.固定式冷却设备的着火罐
安有固定式冷却设备立式罐的着火罐的冷却用水量按全部罐周长计算,冷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5升/秒·米2。
安有固定冷却设备卧式罐的着火罐的冷却用水量按全部罐表面积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1升/秒·米2。
4.固定冷却设备的相邻罐安有固定冷却设备立式罐的相邻罐的冷却用水量可按半个罐周长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5升/秒·米2。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在设计固定冷却设备时应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保证相邻罐能开启靠近着火罐一面的冷却喷水设备。若没有这种可靠的控制设施,在开启冷却设备后整个周长不能分段或分成若干面控制时,则应按整个周长出水计算,即应按整个罐周长计算冷却用水量。
安有固定式冷却设备卧式罐的相邻罐的冷却用水量,应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l升/秒·米’。若无可靠的技术设施保证靠近着火罐一边洒水冷却时,则应按全部罐表面积计算。
注:了。校核冷却水供给强度应以满足实际灭火需要冷却用水出发,一般按5000立方米储罐,采用l6一19mm水枪和水枪充实水柱600上倾角射程喷水灭火为准.
②相邻出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油罐壁不易迅速升高到危险程度,冷却水可适当降低。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按表8.2.5-5减少50%.
③储罐应有冷却用水,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冷却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 15升/秒时,为了满足灭火人员灭火进攻时的防护用水的需要,仍应采用 15升/秒.〔扑救油罐火灾采用的消防移动水枪进行冷却,水枪的上倾角不应超过60一般为45,若油罐的高度超过15米时.则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17.3—21.2米,则口径19毫米水枪的反作用力达到19.5—37 米。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一般均为掩蔽室内油罐,发生火灾后掩蔽室坍落,敝开燃烧,火焰辐射热沿地面扩散,对灭火人员威胁最大,为便于消防扑救工作,应有防护冷却用水,其防护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罐的投影面积)计算。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小于 0.l升/秒·米,计算出来的水量少于 15升/秒时,为满足二支喷雾水枪(或开花水枪)的水量要求,仍应采用15升/秒.
第8.2.6条 冷却水延续时间储罐直径越大,扑救越困难,灭火准备时间也长,火灾统计资料说明,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有些长达数周夜。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基本安全,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小时计算;直径超过20米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小时计算.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火灾,燃烧猛烈,辐射热大。液化石油气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罐温升高,则内部压力急剧增大,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及时冷却液化石油气罐,因此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备固定冷却设备.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除固定冷却设备进行冷却外,在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因此,液化石油气罐应考虑固定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水枪用水量。
单罐容量在 400立方米及 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全部依靠手提式水枪冷却有困难,因此要求设置固定式带架水枪,并应确保一支带架水枪的充实水枪到达罐体的任何部位。
为加强和补充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应在给水管网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以便消防车利用水泵接合器向管网供水。若采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灭火延续时间应按6小时计算。
第8.2.8条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工业企业内生产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当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且不会导致二次灾害的,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作水,但生产检修时应能不间断供水。为及时保证消防用水,因此生产用水转换成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且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以利及时供应火场消防用水.若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时,生产用水不得作为消防用水。
第8.3.条 提出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一、环状管网水流四通八达;供水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输水干管要一次形成环状管道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技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消防用水量少于 15升/秒时,可采用技状给水管道.
二、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的水源,因此规定环状管网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输水管检修时,仍应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为保证消防基本安全,本规范规定.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管仍应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工业企业内,当停止(或减少)生产用水会引起二次灾害(例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输水管中一条发生故障后,其余的输水管仍应能保证100%的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不得降低供水保证率。
三、为保证环状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管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阀门应设在管道的三通、四通分水处,阀门的数量应按n-l原则设置(三通n为3,四通n为4)。当两阀门之间消火栓的数量超过5个时,在管网上应增设阀门。
四、设置消火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应由计算决定。但计算出来的管道直径小于100毫米时,仍应采用 100毫米。火场供水实践和水力试验说明,直径100毫米的管道能免强供应一辆消防车用水.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较大的管径,例如上海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采用150。
第8.3.2 提出室外消火栓的布置要求一、消火栓可沿道路布置,为使消防队在火场使用方便,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道路较宽时,为扑灭火灾方便,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水带被车辆压破),宜在道路两边设消火栓。考虑到两边均设消火栓在某些场所可能有困难,因此提出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二、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等罐区发生火灾火焰高、辐射热大,人员很难接近,甲、乙、丙类液体还有可能出现液体流散,因此,消火栓不应设在防火堤内,应设在防火堤外的安全地点。
为保证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方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为保证消火栓使用安全,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三、保证沿街建筑能有二个消火栓的保护(我国城市消防队一般第一出动力量多为二辆消防车,每个消防车占领一个消火栓取水灭火)。我国城市街坊内的道路间距不超过160米,而消防干管一般沿道路设置,因此,二条消防干管之间的距离亦不超过160米。
国产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双干线最大供水距离)为180米,火场水枪手需机动水带长度10米.水带在地面的铺设系数为 0.9。则消防车实际的供水距离为( 180-10)X 0.9=153米.若按街坊两边道路均设有消火栓计算,则每边街坊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为80米.则直角三角形斜边长153米,坚边为80米,因此,底边为123米。故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四、室外消火栓是供消防车使用的,因此,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消防车的最大供水距离(即保护半径)为150米,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一辆消防车一般出二支口径19毫米水枪、当充实水往长度为15米时,对支水枪流霞为 6.5升/秒,两支水枪流量为 6.5X2=13升/秒。因此,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升/秒(一辆消防车的供水量即能满足)时,为节约投资,本规范规定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内,当其单位(或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升/秒时,可不再设室外消火栓。
五、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即是每辆消防车用水量。一般情况下,一辆消防车出两支口径 19毫米水枪,当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在10至门米时,其相应的流量在10~15升/秒之间,故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15升/秒计算。
第8.3.3条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安全可靠。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l、市政给水管道直径太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进水管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均应设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
虽有天然水源,其水位太低、水量太少或枯水季节不能保证用水的,仍应设消防水池。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则在检修时可能停水,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0升/秒,而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为安全计,仍应设置消防水池。若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小于 20升/秒,而由技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当能满足流量要求,为节约投资计,可不设消防水池:因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较少,在发牛火灾时停水,’可由消防队解决用水(即用消防车接力供水或运水解决)。
第8.3.4条消防水池的容量应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消防水池储存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时,应按室内外用水量之和计算。
火灾延续时间接消防车出动火场汗始出水时算起,直至火灾基本被扑灭为止的一段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的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
根据北京市2353次火灾、上海市1035次火灾以及沈阳市、大津市等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库房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都在2小时之内(北京市占 95. l%;上海市占 92.9% ;沈阳市占 97.2%).因此.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小时。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不仅需要较大的消防用水量,而且扑救也较困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损失也较大,特别是甲、乙类仓库起火,还需要采用专门的灭火剂(例如泡沫、干粉等),准备扑救时间较长,在准备过程中还需要冷却。因此,甲、乙、两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小时。甲、乙、两类液体储罐火灾,火灾延续时间一般较长、直径较小时灭火准备时间短,也较易扑救。因此直径小于20米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小时,而直径大于 20米的甲、乙、丙类液体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小时。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扑救较困难,有些堆场灭火延续数天之久。既考虑灭火需要又考虑经济上的可能性,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为6小时。造纸厂的原料堆如与厂区相邻,因为纸厂的生产用水量很大,发生火灾时,可以作为消防用水,故纸厂原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3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水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小时,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小时。如果在1小时内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在火灾情况下能确保连续送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为:
A、消防水池有M条补水管,且分别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其补水量按最不利情况计算。例如有两条进水管,按管径较小的补水管计算,如果水压不同时,按补水量较小的补水管计算.
B、若部分采用供水设备,该供水设备有备用泵和备用电源(或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能从供水设备不间断地向水池供水的输水管不少于两条时,才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在计算补水量时,仍应按最不利的补水管进行计算。
消防水池在进行检修或清池,为保证消防用水的安全,当水池容量较大时,应分设成两个,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另一个水池仍能保存必要的应急用水。在条件许可时,一般均应分设成两个消防水池,以策安全。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主要是考虑检修后补水或第二次扑救问题,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重要的工厂企业单位,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第二次火灾.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可不超过 48小时.在无管网的缺水区,采用深井泵补水时,可延长到96时.
消防水池供移动式消防车用水量时,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的供水距离)为150米,故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规定为150米。
消防水池要供应保护半径内的一切建、构筑物发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池不应受到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高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叙米。
为便于消防车取水,并能充分利用消防水池的水量,消防水池的深度不应超过6米。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时,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
在寒冷地区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和水场用水的安全。
第8.4.1条本条提出了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和原则。
一、厂房、库房是生产和储存物资的重要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有些科研楼、实验楼与生产厂房相似,因而也应设有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但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如果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物质,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二、剧院、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多,发生事故后伤亡大、政治影响大,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为节约投资和保证基本安全。因此规定超过800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三、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商店、病房楼、教学楼、图书馆等,流动人员较多,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因此应该设有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由于这些建筑的层高相差很大,因此以体积计算,体积超过 5000立方米时,均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备。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塔式、通廊式、底层设有商业网点单元式住宅,层数较多,高度较大,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扩大,因此要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设备。但底层设有商业网点,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的七层住宅·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平方米,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七层的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若建筑内既有住宅、办公用房,又有商店、库房、工场等。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者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民用建筑,层数较多或体积较大,火灾易蔓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六、近年来古建筑火灾极为突出,且损失很严重。古建筑是我国人民宝贵的财富、应加强防火保护.在国外(例如日本)木结构古建筑均作为防火保证的重点,不仅在防火上采取措施,而且均设置了较完善的灭火设备。古建筑的安全引起了我国人民的关切,特别游览业发展以来,不少古建筑需修复和重建,因此消防设施应尽快跟上。我国是伟大的文明古国,古建筑遍布全国各地,要全部进行消防保护,在目前国民经济水平下,是有困难的。因此,本规范仅对有木结构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第8.4.2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可燃物较少,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例如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不超过1万元),则该建筑物不考虑消防给水设施。若丁、戊等厂房内可燃物较多(例如有淬火糟).丁、戊类库房内可燃物较多(例如有较多的可燃包装材料、木箱包装机器、纸箱包装灯泡等),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以及建筑体积小,超过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虽然建筑物是可燃的,为节约投资,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初期火灾可由消防队扑救.
建筑体积较小(不超过5000立方米),且室内又不需要生产、生活用水的给水管道,而室外消防用水采用消防水池储存,供消防车(或手抬泵)用水。这样的建筑物的室内可不设消防给水管道。其初期火灾由消防队扑救。
第8.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地供应消防用水,应采取必要的设施。
一、环状管网供安全,在某段损坏时,仍能供应必要的消防用水,因此室 内消防管道应采用环状管道(或环状管网)。
环道管道应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因此规定室内环状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分别与室外环状管道的不同管段连结。
为保证供水安全,进水管应有充分的供水能力,即任一进水管损坏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即生产、生活和消防合并的给水管道的进水管,应保证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若为消防专用的进水管,应仍能保证100%的消防用水量。
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信宅的室内消防管道成环状在实际工作中困难较多,且单元式信宅单元每间有分隔墙分隔开,火灾不易蔓延,因此作了放宽处理,允许成枝状布置。既然管道成枝状、故允许采用一条进水管。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即进水管考虚了消防用水,而水表仅考虚生产、生活用水。当消防水是较大的单位,一旦着火,就难以保证消防流量和消防水压,因此提出进水管上的计量设备(即水表结点)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进水能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下列方法:
1、进水管的水表应考虚消防流量,因为生产、生活用水量较大而消防流量相对地说较少时,完全可以做到,不会影响水表计量的准确性。要求在选用水表时,应计入消防流量在内。
2、网,与生产、生活管网分开。独立的消防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上可不设水表.若要设置水表时,应按消防流量进行选表.
3、七至九层单元式住宅的技状管网上,仅设一条进水管时,可在水表的结点处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设阀门,平日阀门关闭,消防水泵启动后,应能自动开启该阀门在有人员值班的消防泵房,也可由值班人员开启.但此水表结点设在值班人员易于接近和便于开启的地方,且水表结点处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等多层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超过两条时,应至少每两条监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的消防竖管,可成技状。
多层建筑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最不利处一般是离水泵最远、标高最高的消火栓,但不包括层项消火栓)进行计算确定.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5升/秒时,按最上一层进行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10升/秒时,按最上两层消火栓出水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15升/秒时应按最上三层消火栓出水计算。
三、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室内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大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进行计算确定。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消防监管上的流量分配,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当计算出来的竖管直径小于 100毫米时,仍应采用 100毫米.
四、消防队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需要较长时间,往往丧失有利战机。为消防队员到达火场后能及时出水扑救火灾创造条件,以减少火灾损失。因此,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应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由计算确定.若室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应按室内消防总用水量(即室内最大消防秒流量)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型式可根据消防车在火场的使用、不妨碍交通,且易于寻找等原则选用。一般宜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室内管网送水。
一般消防车能长期正常运转且能发挥消防车较大效能时的流量为 10—15升/秒,因此,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亦为10—15升/秒。为充分发挥消防水泵挡合器向室内管网输水的能力,则水泵接合器与室内管网的连结点(如图8.6.l—2内的A、B两点),应尽量远离固定的消防泵输水管与室内管网的律结点(如图 8.6.l-2内的 C、D两点)。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与室内环状管网连结,当采用分区给水时,每个分区均应按规定的数量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较小而相对地说消防用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管网,与生产、生活管网分开。独立的消防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上可不设水表.若要设置水表时,应按消防流量进行选表。
3、七至九层单元式住宅的枝状管网上,仅设一条进水管时,可在水表的结点处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设阀门,平日阀门关闭,消防水泵启动后,应能自动开启该阀门:在有人员值班的消防泵房,也可由值班人员开启.但此水表结点设在值班人员易于接近和便于开启的地方,且水表结点处应有明显的消防标志。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等多层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超过两条时,应至少每两条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的消防竖管,可成枝状。
多层建筑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不利处消火栓出水(最不利处一般是离水泵最远、标高最高的消火栓,但不包括层项消火栓)进行计算确定.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5升/秒时,按最上一层进行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10升/秒时,按最上两层消火栓出水计算;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小于 15升/秒时应按最上三层消火栓出水计算.
三、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室内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灭火时最大不利处消火栓出水进行计算确定.高层厂房、高层库房的消防竖管上的流量分配,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当计算出来的竖管直径小于 100毫米时,仍应采用 100毫米。
四、消防队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需要较长时间,往往丧失有利战机。为消防队员到达火场后能及时出水扑救火灾创造条件,以减少火灾损失.因此,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应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由计算确定。若室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应按室内消防总用水量(即室内最大消防秒流量)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型式可根据消防车在火场的使用、不妨碍交通,且易于寻找等原则选用。一般宜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室内管网送水。
一般消防车能长期正常运转且能发挥消防车较大效能时的流量为 10—15升/秒,因此,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亦为10~15升/秒。为充分发挥消防水泵挡合器向室内管网输水的能力,则水泵接合器与室内管网的连结点(如图8.6.l—2内的A、B两点),应尽量远离固定的消防泵输水管与室内管网的连结点(如图 8.6.l-2内的 C、D两点)。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与室内环状管网连结,当采用分区给水时,每个分区均应按规定的数量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阀门,应能在建筑物的室外进行操作,此间门应有保护设施,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五、消防管道上应设有消防阀门。环状管网上的阀门布置应保证管网检修时,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即单层的厂房、库房的室内消防管网上的两个阀门之间的消防栓数量不应超过5个.多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其中一条竖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
考虑到发生火灾时,洗澡人员处于惊慌恐惑状态,部分喷淋头未关闭就离开澡堂,这些喷淋头仍继续喷水,因此淋浴用水量按 15%计算。
七、当市政给水管道供水能力很大,在生产、生活用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且市政给水管道仍能供应建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则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防用水泵的进管,直直接连接。这样做既可节约国家投资,对消防用水也无影响。否则,凡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住宅,均应设消防水池。
我国有些城市(例如上海市、沈阳市等)许可室内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管道取水(不设调节水池)。
八、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用水,或者消火栓平日漏水引起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误报警,因此,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与消火栓给水管网宜分别单独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时,为保证不产生相互影响,在自动报警间后的管道必须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分开,即在报警问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消火栓。但可共用消防水泵。
第8.6.2条室内消火栓是我国目前室内的主要灭火设备。消火栓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灭火效果。
一、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每层(包括有可燃物的设备展)均应设室内消火栓。
二:、消火栓是室内主要灭火设备,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此,与相邻一具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不能使用时,另一个消火栓仍能保扩。任何部位.故每个消火栓应按出一支水枪计算.不应使用双出口消火栓(建筑物最上一层除外)。为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要求消火栓的布置,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不是双出口消火栓)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如图8.6.2-1。
计算结果,水枪的充实水住长仅需7.07米,但规范定高层工业建筑的水枪充实水住长度不应小于13米,因此,该高层工业建筑的水枪充实水住长度应采用13米,而不应采用7.07米以保证火场消防人员安全和有效地扑救建筑物内的火灾。
三、室内消火栓处静水压力过大,再加上扑救火灾过程中,水枪的开闭产生水锤作用,给水系统中的设备易遭破坏,因此消火栓处的静水压力超过80米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处的水压力超过50米水柱时,由于水枪的反作用力压力超过50米水柱时,应采取减压设施,但为确保水枪有必要的有效射程,减压后消火栓处的压力不应小于25米水柱。应取减压设施一般是减压阀压孔板等。
四、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有室内消火栓,保证火场灭火的需要。消防电梯内的室内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的要求,但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总数内。
五、消火栓应设在建筑物内明显而便于灭火时取用地方。
为了使在场人员能及时发现消火栓和使用消火栓,因此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消火栓应涂经红色,且不应伪装成其他物品。
为减小局部水压损失,在条件允许时,消火栓的出口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六、冷库内的室内消火栓为防止冻结损坏,一般应设在常温的穿堂和楼梯间内。冷库进入闷顶的入口处,应设有消火栓,便于扑救顶部保温层的火灾。
七、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为了防止布置上的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了消火栓的最大间距要求。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米。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米。同一建筑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和水枪,便于管理和使用。每条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米,因为水带长度过长,在火场上使用不便,我国消防队使用的水带长度一条一般20米,但为了节约投资,减少竖管数量,有的地区将室内消防水带长度放宽到钻米。
每个消火栓处应设消防水带箱,箱内放置消火栓、水带和水枪.消防水带箱宜采用玻璃门,不应采用封闭的铁皮门以便在万一情况下敲碎玻璃使用消火栓.
八、平屋顶上设置的屋顶消火栓,用以检查消防水泵运转状况以及消防人员检查该建筑物内消防供水设施的性能时使用。也可以使用屋顶消火栓扑救邻近建筑火灾,保护本建筑不受邻近火灾的威胁.屋顶消火栓的数量一般可采用一个.寒冷地区可设在顶层楼梯出口小间附近。
九、高层工业建筑内,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及时启动消防水泵,供应火场用水.其他建筑内当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时,亦应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按钮应设有保护设施,例如放在消防水带箱内,或放在有玻璃保护的壁龛内.防止小孩或其他人误启动消防水泵.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经常保持室内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故不设室内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采用小泵(稳压泵)经常运转,当室内消防管网压力降低时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的设备者,可不设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为及时扑灭初起火灾,减少水渍损失。设有空调系统的旅馆即设有大空调管道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大型剧院、礼堂,发生火灾后,火灾易从通风管道迅速蔓延扩大,若不能及时地扑灭初起火灾,往往造成较大的火灾损失。因而要求此种旅馆、办公楼内及该剧院、会堂闷顶内安装面灯部位的马道外,建议增设消防水喉(即用橡胶软管及胶管头上接有小水枪的设备),供旅馆内的服务员、旅馆和工作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使用。
旅馆、办公楼内消防水喉设在走道内,并保证有一股射流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剧院、会堂吊顶内消防水喉应设在马道人口处,以利工作人员使用.
第8.6.3条设置常压给水系统(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顶部(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水箱。因为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
二、室内消防水箱、气压水罐、水塔以及各分区的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是储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均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即扑救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为节约投资,当水箱的容量很大时,可适当减少,因此规定消防流量不超过25升/秒,可采用12立方米,超过25升/秒,可采用 18立方米。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可以防止水质腐败,并能及时检修。一般要求消防水箱与其他用水箱合并,共用水箱。合并使用的消防水箱内的消防专用水,不应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在共用的水箱内采取措施,例如将生产、生活出水管置于消防水面以上,或在消防水面处的生产、生活用水出水管上打孔,保证消防用水安全.
消防用水的出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保证供应消防用水。
四、固定消防水泵启动后,消防管路内的水不应进人水箱,以利维持管网内的消防水压.消防水箱的补水应由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供应。严禁消防水箱采用消防水泵补水,以防火灾时消防用水进人水箱。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设备、水喷雾灭火设备、卤代烷灭火设备、二氧化碳灭火设备、蒸汽灭火设备等固定灭火装置,在厂房、库房、公共建筑内,已开始使用。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国家投资,本规范仅对重点部位作了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的规定。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在国外已广泛采用,根据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仅对火灾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的重点部位,作了设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如表8.7.1。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灭火效果,其火灾控制率不宜小于95%。考虑到目前国民经济水平,我们规定了一些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重点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即设有大空调系统的高级旅馆、综合办公楼(多功能的建筑物),火源控制较复杂,一般可燃物较多,特别是建筑装修材料和家俱往往可燃.且火灾容易延着空调管道蔓延和扩大,故应在其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在条件许可时,各楼层虽设有服务台,亦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有人担心在客房内设自动喷水头,若发生误开启会造成水渍损失,特别担心管道内锈水污染高级物品,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第一是喷头是由易融金属或玻璃球控制的,这些喷头生产,在技术上已过关,除非用人工撞击它,或到达火灾温度后才能开启,因此,平日不会发生误喷,我国 30年代建筑成的数十座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经验,就证明不会发生误喷或误动作的。第二是喷出的水是锈水,会污染室内高级物品的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在闭式自动喷水管道内的水,由于报警阀的分隔,管内水含氧量极微,因而管内腐蚀极少,不致形成黄色的锈水,闭式自动喷水使用经验说明,闭式自动喷水管网内的水是比较清洁的,即使由于特殊原因而漏些水,也不会严重污染物品。在国外有许多家庭住宅内设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只规定这些建筑物内的重要部位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第8.7.2条 消防水幕设备的设计应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设置水幕的目的有的是为了防止火灾向开口部位蔓延,有的是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或装饰上需要而无法设置防火分隔物时,其开口部设置水幕保护,还有的是设在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方。因为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耐火性能较低,为了提高其耐火性能,设水幕进行保护。
防火水幕带的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第8.7.3条雨淋喷水灭火设备是一种开式喷水头组成的灭火设备,用以扑救大面积的火灾,在火灾燃烧猛烈,蔓延快的部位使用雨淋喷水灭火设备应有足够的供水强度,保证其灭火效果在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设备:
一、火灾危险性大,且发生火灾后燃烧速率快或发生爆炸性燃烧的生产厂房或部位,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二、三、易燃物品库房,当面积较大量,发生火灾后影响面积大,因此本规范规定,面积超过60平方米硝化棉之类库需要雨淋设备,还有液化石油气瓶库。
四、五、演播室,剧院会堂舞台内可燃物较多,空间较大,火灾易迅速蔓延扩大,因此,本规定对面积较大的演播室、电影摄棚提出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进行保护的要求。
六、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塞璐珞、在生产过程中还采用了甲类液体溶剂,火灾危险性大,且火灾发生后,燃烧强烈、蔓延快。因此,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第8.7.4条 水喷雾灭火设备出的水滴粒径一般在0.1-0.4毫米之间,喷出的水雾能吸收大量的热,起到迅速降温的作用,同时水将迅速的就成水蒸汽,在保护设备的四周开成一层水蒸汽,起到窒息的作用,水喷雾灭火设备扑救重质油品火灾,具有良好的来火效果。并能有效地冷却设备,免遭火灾的损坏。因此、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效果。并能有效地冷却设备。免遭火灾的损坏,因此,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设备:
一、大型电力变压器内有大量的变压器油,发生火灾后被烧坏,若不能及时制止变压器油的流散或及时扑灭其火灾,火灾将向四周蔓延扩大。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都在120C以上,采用水喷雾灭火设备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因此,室外大型变压器和调室内的变压器宜采用水喷雾灭火设备。本规范对容量较小的变压器不作规定,其起火后可由当地消防队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扑救。
室内电力变压器亦可采用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气体固定灭火设备,设有固定的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室内电力变压器则不必再设水喷雾灭火设备,由于气体灭火设备受气象条件(特别是风的影响)影响较大,因此室外电力变压器不得采用气体灭火设备。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有燃料油管线和发动机内的润滑油,易发生火灾,且发动机的价值很高,因此在该部卤代烷灭火设备外,还应设置水喷雾灭火设备。卤代烷灭火设备用于扑救发动机的局部火灾,而水喷雾灭火设备则可保护整个发动机,免遭火灾损害。
第8.7.5条 卤代烷,二氧化碳不导电、不污染,是扑救电气通讯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良好的灭火剂。但只有在密闭的空间里才能取得良好的灭火效果,且卤代烷价格较贵,故规定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库,档案库内设置二氧化碳和卤代烷固定灭火设备。
第8.7.6条 蒸汽灭火设备对扑救室内油品火灾有较好的灭火效果,当蒸汽含量达到空间体积的35%以上时,一般火灾均能扑救。蒸汽本身具有较高的温度,扑救高温设备不会造 成设备的损坏,而用水扑救高温设备就可能对设备有破坏作用,下列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一、使用蒸汽灭火必须有蒸汽源,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就需使用蒸汽的部位,才有可能设置蒸汽灭火设备。同时应该提出,凡与水接触能发生爆炸的部位,不应设置蒸汽灭火设备。本规范规定在生产中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操作温度超过本身自然点的两类液体厂房,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二、烧油、烧气的锅炉房容易发生油、气火灾。而蒸汽扑救重油和气体火灾有良好的灭火效果。锅炉在运转时,既使用油、气,而又生产蒸汽。因此采用蒸汽作为灭火设备,不仅经济而且实用。因此本规定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吨/小时的燃汕、燃气锅炉房,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在锅炉房的油泵间可设固定筛孔管蒸汽灭火设备,在燃料油罐区可设蒸汽栓,在锅炉间可设半固定蒸汽灭火设备。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内,既有火柴,又有油品,火灾危险性很大,应加强消防保护。火柴生产联合机生产过程中使用蒸汽,因而有可能采用蒸汽灭火设备。因此,规定该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一般情况下,该部位可采用半固定蒸汽灭火设备进行保护。
第8.8.1条消防水泵是给水系统的心脏,在火灾情况下应仍能坚持工作,不应受到火灾的威胁。因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小时的墙和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
规定设在底层(或一层)的消防水泵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设在楼层上的泵房,应紧靠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均是不了便于在火灾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坚持工作并便于安全疏散。
第8.8.2条为保证消防水泵不间断供水,一组(二台或二台以上,其中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有二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高压消防水泵,临时高压的消防水泵各个系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即每台工作消防泵(如一个系统,其工作泵和备用泵,可共用一条吸水管)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从消防水池(或市政管网)直接取水,保证供应火场用水。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因此建议采用自罐式引水方式。若采用口罐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第8.8.3条为保证环状管道有可靠的水源,因此环状管道应有二条进水管,即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道连续。当采用二:条出水管时,每条出水管均应能供应全部用水量。也就是说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在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结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结,以便确保供水安全如图8.8.l。
第8.8.4条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消防泵站内的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设备用泵:
一、有些建筑物体积较小、或厂房、库房内可燃物较少,则需用消防用水量不大。一般可由消防队制订供水规划(作战方案)中解决,可不设备用泵,本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升/秒的工厂、仓库或居住区,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允许采用枝状管道,且允许采用一条进水管,因此不设消防备用泵。
第@.8.5条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一个泵房时,可能有数台水泵共用二条或二条以上吸水管(与消防合用不应少于二条吸水管)。发生火警后,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时,可能要启闭数个阀门;当消防泵采用内燃机带动时(内燃机的储油量一般应按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启动内燃机可能需要时间;当采用发电机来带动消防水泵时,也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箱内的水用完之前,消防水泵启动供水,保证火场用水不中断。消防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 5~10分钟的消防用水。因为消防水箱的容量是以最低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在实际火场上可能在较低楼层内起火,水枪的出水量远远大于计算流量。因此消防
水箱内的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用完。因此,不论何种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消防水泵应有可靠的动力供应,若采用双电源有困难时,应设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不设备用泵的泵站,允许采用一个电源,但消防泵的电源应与其他用电的线路分开。
为保证消防水泵能发挥负荷运转,保证火场有必要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偶合,不应采用平皮带,因为平皮带易打滑,影响消防水泵的供水能力。如采用三角皮带时,不应少于四条。
第8.8.6条消防水泵房应的值班人员,且应经常维护和管理。为便于发生火警时能及时与消防控制中心、消防队或有关部门取行联系,消防水泵房宜设有通讯设备或电话。
第9.1.1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甲类液体易挥发出可燃气,可燃气体,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甲、乙类产厂房的空气再循环,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火灾危险性很大。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空气,有应良好和通风。及时排出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生产厂房中有可燃烧的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的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才能循环使用。
第9.1.2条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可能泄漏可燃气体、而甲、乙类厂房内应送入新鲜空气,为防止将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即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房和排风机房应分别设置。
为防止将可燃气体送到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机房亦不允许与其他通风机房合用。即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机房内不应布置其他用途房间的送、排风设备。
第9.1.3条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蓄电池室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置的排风设备应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送入民用建筑的其他房间内,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将排出的气体在安全地点泄放。
第9.1.4条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存该乞体,因此,该排风水平管道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第9.1.5条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由于某种原因,常发生火灾。为防止此种火灾延着通风管道蔓延。因此,此种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通风机房以及与通风管外壁紧贴敷设。
第9.2.1条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然起火,应限制采暖设备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气采暖变化大,因此,本条规定采用热水采暖时不超过130C,蒸气采暖不应超过110C。考虑到输煤的粉尘在稍高温度时不易引起自然起火,且工业厂房内很少有热水采暖,故蒸气采暖温度放宽到130C。
甲、乙类厂房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很大,若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火灾事例说明: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发生严重的火灾教训很深。为防止继续发生此类问题、因此,规定甲、乙类生产厂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如电热器等)采暖。
第9.2.2条为防止厂房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策安全。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炭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这些厂房内应采用不循环使用(一次性使用空气)的热风采暖设备。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设施。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遇水、水蒸气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此,也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第9.2.3条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气体、粉尘(例如第9.2.2务内的物品房间)时,是不允许采用水或蒸气采暖的。但采暖管道需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时,为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内的管道,采用非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第9.2.4条采暖管中长期与可燃构件接触,会引直可燃构件炭化而起火。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为防止可燃机件由于长期烘烤而自燃点降低引起自燃事故,则采暖管道离可燃物件应保持一定距离。即采暖管道的温度小于或等于100C时,保持5厘米的距离;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C时,保持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非燃烧材料将采暖管道包起来,进行隔热处理。
第9.2.5条甲、乙类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大,高层工业建筑、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为限制火灾蔓延,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保温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以减少火灾损失。
第9.3.1条空气中含有起火或有爆炸物质,当风机停时此种物质从风管倒流,将这些物质带到风机内,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即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通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内干管内设有止回阀(即顺气流方向开启的单向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房内,肝通内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到其他房间时,可采用普通型(非防爆的通风设备)的通风设备。
第9.3.2条含 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不应进入排风机,以免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人。
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爆炸事故,排风系统中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遇水易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粉尘,禁止采用湿式除尘设备。
第9.3.3条本是新增加的,说明如下:
一、根据发生爆炸起火的经验教训,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十分必要的,合理的,如哈尔滨亚麻厂,十几台除尘器集中布置,而且相互连通(包括地沟),加上厂房本身结构未考虑防爆问题,致使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类似的教训还不少。
二、从过去的实例对。,得到的正面经验是,几分区分组的,爆炸时收到了减少损失的实效。
三、从技术上是完全具条件的,只要设计上引起重视,是较容易这样做的。
第9.3.4条和第9.3.5条是新增加的条文,说明如下:
一、规定9.3.4和9.3.5条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爆炸后如何达到减少损失的日的。
二、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于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发生爆炸危害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个布置在厂房内而布置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间距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三、试验和爆炸实例说明,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有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是较为凑效的。
泄压面积人小应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由计算确定。
四、为尽量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积尘,避免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L漏风而引起事故应布置在负压段上。
第9.3.6条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从事故案例说明,如不设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凡排风系统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还未发现产生事故。
在地下室和半地一尸室内易存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发生火灾爆炸个仅扑救困难,同时影响整幢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第9,3.7条送排风道是火灾蔓延的通路,为限制火灾通过风管蔓延扩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宜分层设置。当进人生产厂一房的水平或垂直风个系统。如图9.3.7。
第9.3.8条为防止风管内发生爆炸时,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便于检查维修,故排除含有爆炸、燃烧危险的气体、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应u敷。排’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一般应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第9.3.9条为防止温度超过80C的气体管道,长期烘烤可燃或难燃构件,引起火 灾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构件。目此要求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构件之问,应用非燃的隔热材料进行填塞。
第9.3.10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一、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内,因此在送、回风管穿过机房隔处,穿过机房的楼板处均应设置防火阀。
二、防止火灾威胁贵重设备间,同样防止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发生火灾经通风管蔓延,需在其隔墙和楼板处设防火阀。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一般可视为防火分隔物。为防止火灾在上下层蔓延扩大,因此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上,应设防火阀。
第9.3.11条为使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管内气流方向相一致。
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应有一定的强度,在防火阀设置的管段处应设中.独的支吊架,以免管段变形,影响防火间关和闭的严密性。
为使防火阀能及时有效地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的控制温度比通风系统最高正常温度高出25℃,一般情况厂可采用72℃。
第 9.3.12条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的通路,例如某市一座高级宾馆,就因为通风管道是可燃材料,火灾从通风管道扩大蔓延,使整幢建筑物烧毁。因此,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造。在腐蚀性场所采用非燃材料有问难时或大接头等,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造。但应尽量不采用燃烧材料。
为防止火灾通过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通风管道蔓延。因此,机械的或自然的垂卤排风管道,应设防止回流设施,例如,排风支管穿越2个楼层后,与排风总管相连通,如图9.3.12—l所示。
一般情况可将各层垂直排气管道加高二层后,再接到排气总管。
另一个做法排气竖分成人小两个管道,即双管排气法,大管为总管,直通遗体高出屋面;小管分别在本层上部接人排气总管,即双管排气法,如图9.3.12-2所示。
第9.3.13条为减少火灾从通风、空调管道蔓延,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洁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在采用非燃烧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
开关应进行连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自动切断。为防止电加热器引起风管火灾,因此,电加热器前后各80d厘米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保温。同理,穿过有火源及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亦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目前,一作燃烧保温、消卢材料有矿渣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膨胀珍珠岩制品、泡沫玻璃及岩棉。
难燃烧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第9.3.14条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通路。因此不应穿过防火墙和作燃烧体等防火分隔物,以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穿过防止墙和作燃烧体楼板时,则应在穿过防火分隔物处设置防烟防火阀,当火灾烟雾通过防火分隔物处,该防火间就能立即关闭,该防火阀一般采用感阀可采用易熔金属进行控制。
为防止火灾蔓延,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严密的堵塞。
第10.1.1本条原则上要求消防设备的用电要有备用电源或备用动力。分别要求如下:
一、一级负责供电要求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规定一级负荷原则上要有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应符合卜列要求:
(l)发生任一种故障时,两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短时间中断供电即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条条第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一条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 故照明、疏散指示标表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同一发电厂,但不同发电机组;
3、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是压一般在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
4、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没有自备发电设备。
(二)本条规定要求一级负荷供电,主要从扑救难度和使用性质、重要性质等因素来考虑的。如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等。
(三)据哈尔滨、吉林、沈阳、丹东、天津、北京、武汉、重庆等市的一些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调查,一般都设置了两个电源,减少了火灾损失,因此,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二级负荷供电要示。本款对室外消防用水汩较大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提 出了要求。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负荷原则上要求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以上专用架空线进电。从基本保障消防设备的供电,又能节约投资出发,故规定本款定本款的保护对象可按二级负荷最低要求供电,即可采用一回6千伏以上的专线供电。
(二)本款规定的保护对象,大多属于大、中型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贮罐场。如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升/秒的厂房、库房、体积均在50000立方米以上;室 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升/秒易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或贮罐区,均是贮量或贮量较大的堆场、贮罐或罐区,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以保证之场 动力的可靠性,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市造纸厂原料堆场起火,因为一回低压线路供电,由于线路故障,消防泵不能运转,虽然集二十多辆消防车扑救,由于水源缺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原料场全部芦苇、稻草烧光,损失160余万元。
三、除了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其依据是:
(一)据了解,现有的建筑物、贮罐或贮罐区、堆场,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出发,满足三级负荷供电是最起码的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宜设有两台终端变填充器。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设置了两台变压器一次发生火灾,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正在检修中,而另一台照常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在火灾正常运转。由于充分供应灭火用水,很快扑灭了火灾,减少损失。相反,某化工厂爆燃起火,由于采取单台变压器和单回路供电方式,其变压器和配电线路均在检修,消防水泵不能运转,不能及时供水,造成很大损失。
(二)从现矸有的一些较大的工厂、仓库(包括贮罐、堆场)和民用建筑,从保障日常生产,生活用电出发,一般都设有两台变压器(一备、一用),因此,这样要求,既不会增加投资,好提高了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第10.1.2条本条对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作了规定。
规定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依据是:
一、据调查,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均百30分钟以上有的达到40-50分钟。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说明,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在10分钟以内疏散完毕,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火灾时在10分钟内产生的一氧化碳尚不多,但在10-15分钟之间,则一氧化碳就大大超过对人体危害的允许浓度,页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则显著下降。在这个时间内人员如没有疏散出来,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就大,本条规定适当打点安全系数,故规定为20分钟。
三、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如日本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在20分钟以上。
第10.1.3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提出了要求。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的。一、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一般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室至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二、据调 查,消防人员到火场进行灭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以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分不清那些是消防设备用电配电线路那些不是,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下常运行,扩大灾情的教训是委多的。为了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则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的分开敷设。
三、有些建筑物、工厂、仓库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它动力、照明分开敷设,在实际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某油库,消防水泵房单独敷设电线路,一次起火,消防队员到火场,立即切断了其他动力、照明用电、消防水泵经常供电,使消防水泵在一分多钟内启动工作,保证消防用水供应,明亮时扑灭了火。
四、为了避免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
第10.1.4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一、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结路防火要求,在国外有较严格的要求。如日本电气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根据不同消防设备和配电线路分别选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所谓耐火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达到840C时,在30分钟内仍能继续有效供电的配线。所谓耐热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1/2的曲结),升温到380C时,能在15分钟内仍继续供电的配线。
二、鉴于目前国内有的厂生产耐火和耐热电线,有条件的,可以推广采用。
在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一般是金属管埋设在非燃烧结构内。这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的敷设方法。
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厘米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瘟,在15分钏内,金属的温度达105C,30分钟时,达到210C,到45分钟,可达到290C,试验又说明,金属达此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2。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因此,作了此规定。
从一些火灾实例得知,金属管暗设,保扩层厚度如能灰到3厘米以上,能够保障继续供电。
三、考虑到钢筋混凝土装配式建筑物某些部位配电线路不能穿管暗设,必须明敷,故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而涂刷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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