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主动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2 档案内容
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f)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宣传活动的计划、材料以及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成绩、培训试卷等);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人员、见证资料以及演练总结等);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j)灭火器档案(包括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或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3 档案保管
流动保管的记录应做好交接手续,不应缺损。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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