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期满未申请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万元(应该是5000元吧)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己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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