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邮市服装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统一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新《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在高层或地下建筑中的服装生产企业。
二、服装生产企业厂房消防设置要求
㈠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
1、一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不限,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高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2、二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不限,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高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
3、三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最多为二层,单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不允许设置厂房。
㈡防火间距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规定。
㈢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及其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及其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⑴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⑵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4条规定。
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5条的规定以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米,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米。
6、高层、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㈣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应不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2、厂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应不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3、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⑵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㈤防排烟
1、下列厂房应设置排烟设施:
⑴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间;
⑵人员、可燃物较多或高度大于32米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
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厂房。
2、当设置排烟的厂房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㈥电气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㈦灭火器
1、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应为2到5具。
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0.15米。
三、服装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㈠一般规定
1、服装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服装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服装生产企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生产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消防大队备案,建立与消防大队联系制度,按时参加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服装生产企业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消防大队备案。
6、服装生产企业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㈡消防安全责任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⑴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⑶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⑷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⑸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⑹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㈢消防安全管理人
1、企业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⑴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⑵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⑷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⑸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⑹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⑺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⑻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企业,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㈣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⑴了解消防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⑵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⑶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⑷熟悉本单位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⑸编制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⑹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⑺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⑻完成单位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消防大队的指导和监督。
㈤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科室负责人是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⑴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区的划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⑵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⑶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⑷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⑸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⑹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⑺完成单位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⑴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⑵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⑶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⑷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⑸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㈦义务消防队员(同样,七和八是否考虑合并调整)
义务消防队员从单位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⑴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⑵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⑶协助本科室、本岗位负责人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⑷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㈧员工
⑴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⑵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⑶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所有设置要求必须符合新《消防法》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不得违反地方法律、法规。
四、服装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㈠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7、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电工持证上岗、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10、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㈡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包括
1、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2、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4、生产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6、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㈠一般规定
1、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对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建设单位应当向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除上述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高邮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消防大队将按90%的比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竣工后,应报高邮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消防大队将按90%的比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5、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服装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企业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电剪操作间、厨房等;
2、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如宿舍楼、贵重设备工作室、财会室、大宗可燃物资仓库等;
3、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㈢电气防火
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3、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4、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5、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㈣火源控制
1、严格执行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2、用火、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3、宿舍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用具;
4、不得在加工、贮存场所吸烟。
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2、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3、宿舍楼夜间严禁上锁,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㈥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1、企业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2、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3、加强对灭火器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4、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系统。
7、消防水源能否正常使用。
六、防火巡查与防火检查
㈠一般规定
1、防火巡查与防火检查落实制度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企业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3、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4、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㈡防火巡查
1、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
2、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⑶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准确;
⑷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⑹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㈢防火检查
1、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2、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火检查内容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⑶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⑷用火、用电、用气(油)有无违章情况;
⑸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⑺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⑻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⑼火灾隐患整改、纠正、预防措施落实的情况;
⑽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七、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
2、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实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2、培训对象、频次、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3、不同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⑴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⑵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⑶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⑷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⑸特殊工种人员;
⑹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5、消防培训内容应包括:
⑴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⑵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⑶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⑷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
⑴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单位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⑵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⑶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⑷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⑸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⑹其他必要的组织。
2、属于重点单位的服装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相关部门科室人员、病人及其家属,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十、火灾事故处理
1、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2、发生火灾后,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火灾发生的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4、具体奖惩措施由各单位内部确定,但是不得违反新《消防法》以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十一、消防档案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⑴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的消防审核、验收以备案的文件资料;
⑶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⑷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⑹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⑺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⑻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⑼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⑴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⑵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⑶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⑷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⑺火灾情况记录;
⑻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⑼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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