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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