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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说明: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待公布后再按新的进行细化。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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