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公司生产厂区内部地面及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 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保障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填写在会签栏中)。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公司应允总监或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4.需要进行爆破的。
5.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8.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8.1.立即停止作业;
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8.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9.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
1. “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环保部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 “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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