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按批准计划的品种、质量、数量、产地采购物品。
第二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索要供应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要求供应商附送所供应化学品的安全技朮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四条 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负责向供应商详细了解第一次采购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同时负责向运输部门、技朮部门、使用部门说明。
第六条 按物资供应计划要求采购,并负责解决生产中涉及安全问题所需要的物资。
第七条 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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