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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组织

  1.1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 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 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二条 信号、标志

  2.1 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 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第三条 交通线路

  3.1 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3.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四条 车辆

  4.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 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 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 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 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 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 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 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 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 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 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五条 装载运输

  5.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 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 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 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 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 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其它交通事项

  6.1 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 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 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 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 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 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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