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是保证人员疏散的灯光照明,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疏散,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应急照明: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5.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6.当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一般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更多建筑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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