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器材消耗、损坏、过期和使用后,须及时更换。
2.消防器材委外检修前,先由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查,符合维修的器材通知专业维修单位查收并开具《收料单》:写明消防器材品种、型号、数量。
3.维修后的消防器材须经安全保卫部检查、核对(消防器材品种、型号、数量及《维修证》标帖)后,在专业维修单位《送货单》上签名确认。
4.根据《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公安部发),消防器材专业维修单位须经过消防部门批准,经安全保卫部审核确认,由公司与经批准的消防器材专业维修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委托协议书》,消防器材的购置和维修按《维护保养委托协议书》执行。
5.《维护保养委托协议书》规定:消防器材专业维修单位每年本公司所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检查、检验,对符合《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器材贴检验《合格证》。
6.在本公司租赁、施工的外协单位可以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借用消防器材;本公司年(定)修期间允许外协施工单位使用本公司消防器材,同时须遵守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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