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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并解决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在公司各自工作岗位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执行《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劳动者。

  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人工装卸(每小时六次以上连续负重20公斤及以上)、冷藏、强烈振动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经期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生产一线以定额工时考核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经期给予公假一天。

  5.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工作,使用铅、苯、汞、镉、二氧化碳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等有机化合物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工作。

  6.禁止安排未育的育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工作。

  7.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8.对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9.对哺乳期不满一年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10.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乳腺普查、每两年一次妇科普查。

  12.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1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危险工种、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或夜班劳动。

  15.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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