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厂区道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道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道路作业。
2.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厂区道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道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道路作业必须办理《道路安全作业证》。《道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2道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道路路口设立道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道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生产、HSE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道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道路作业。
3.5道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道路标识。
3.6道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7道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道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道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道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道路作业应按《道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道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道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道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道路作业时,由道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道路安全作业证》。
4.《道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道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道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4.2《道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3申请道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道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道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道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道路安全作业证》交道路申请单位。
4.5道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道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道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规程的附录)
道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道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道路原因及时间:
2.道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道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