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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解读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的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并查实后,应当予以关闭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已经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书。暂扣证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吊销许可证后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过安全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项“许可”审批。未经安全设立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未向安监部门进行试生产备案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生产。对未批先建或擅自组织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业主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机构资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由国家相应部门颁发、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及允许范围、有效期等)的机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将安全设施设计报安监部门审查,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违反规定的机构,将依法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对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的要求。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有关规定,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有: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63号)的有关规定,涉及危险工艺的新、改、扩建危化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连锁等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现有危化生产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安全联锁及自动化控制改造,并从2010年底开始,将此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的条件之一。具体时限要求是:

  从2010年开始,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生产储存装置必须按照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2010年底前,涉及危险工艺的现有危化生产企业中,省重点监管化工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罐区、储罐)应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其余的化工企业应有60%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2011年底,全省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要基本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规章制度,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检修等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化工生产、检修、作业过程中防范事故操作规程的规定。

  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原化工部制定的化工生产、检修八大作业规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颁布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等八项作业安全规范。这些作业规范都是针对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检修等活动中易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过程而制定的标准化作业安全规范。在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和作业指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项作业安全规范。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隐患或酿成事故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上岗的各类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违反此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象。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监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及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及对员工实施安全防护义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过程中,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为了保护职工健康,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对外承包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项目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为有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如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或相关单位伤害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产品销售、运输等行为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详细记录购买单位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有关情况,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货运源头单位应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单位资格证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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