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生产协作作业指以下几类情形:
部门间产品转道的;互派人员参与生产协作的;借用设备、设施开展加工生产的;技术、营销、检验人员在生产现场进行的活动。
2.作业现场所属部门对本作业现场的安全负总责。
3.多部门进行同一生产作业的,现场作业要确定专人进行统一指挥。
4.作业现场应有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安保主管部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管,外来生产协作的人员必须服从作业现场所属部门安全监管和指挥。
5.作业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涉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
6.作业现场所属部门的作业人员有权制止外来部门进行生产协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严禁违章操作。
7.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8.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装置。
9.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前要制定操作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作业方案,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以确保安全。
10.作业现场存在有重大危险源或安全隐患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警界线,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区域。
11.作业场所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审批(核)、监管、施工、防护等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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