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管理
1.1宾馆饭店内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2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测试,并取得测试合格的报告。检测单位应当按照DB32/186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方法实施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1.4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1.5宾馆饭店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宾馆饭店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1宾馆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娱乐中心、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楼、锅炉房、木工间等;
b)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生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客房、员工宿舍、会议室、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财会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并实行严格管理。
2.3宾馆饭店应至少每半年对厨房油烟道进行一次清洗,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厅,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 电气防火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3.2.1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性套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可燃和易燃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性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和易燃装修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3.2.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3.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电气线路改造等应办理内部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b)未经允许,不得在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所使用具有火灾危险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c)电器产品、灯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d)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
4 用火管理
宾馆饭店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b)固定用火场所应有专人负责;
c)客房、宿舍、娱乐中心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宾馆应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b)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c)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宾馆饭店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b)宾馆、饭店的楼层内应设辅助疏散设施,房间内应设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c)应在客房、娱乐中心等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楼层平面和安全疏散方位与路线示意图,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d)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 首层和楼层中的公共疏散门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或电磁门。
7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宾馆饭店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自身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应当保留记录。
7.1.2消防设施所使用的标志分为“使用”、“故障”、“检修”、“停用”四类。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适合实际的使用标志,指定人员根据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调整标志,并进行记录。宾馆饭店应采取措施确保标志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志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2消防控制室
7.2.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7.2.2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7.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2.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2.5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但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7.3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b)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灭火器管理要求
7.6.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7.6.3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7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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