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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1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2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4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5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6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7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8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11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13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4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5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16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17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1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9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20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2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23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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