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各种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过期失效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使其保持完好随时好用;存放消防设施器材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2 .防火设施、消防器材除发生火警外,任何人未经消防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迁或作他用。
3. 凡经常接触、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知识教育,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灭火防火的方法。
4 .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 .在指定的处所以外,若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生火或开电炉煲东西、焚烧及烘焙物品。
6 .在禁火区内,若生产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经批准及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7 .地面油罐必须设有合乎标准的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不得挖洞、开孔。油库、油泵房等到储存、输送易燃石油产品处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重油的加热,其液位及温度必须合乎有关的规定。
8 .各种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管道及其控制元件、安全附件等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9. 各种防火禁令标志牌必须安设固定、清晰易见,规格合乎标准。
10. 一切进入油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带上防火罩,摩托车应熄火才能进入;装运轻质石油产品的车辆,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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