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3.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火灾隐患
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5重大火灾隐患
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6消防安全责任人
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7消防安全管理人
指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3.8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单位失火现场具备一定消防技能的员工在第一时间形成的有组织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3.9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3.10疏散引导员
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建设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1.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4.1.1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c)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他单位可参照制订:
a)组织机构,包括:火场总指挥、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b)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4.1.4单位应定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处置的技能:
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b)演练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确保预案切实可行并被员工熟练掌握;
c)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不断修订、完善预案内容,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1.5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a)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b)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普及率;
c)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消防培训工作;
d)加强消防标志标识标准化建设,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e)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1.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各项要求。
4.1.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必须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4.1.8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隐患举报箱、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1.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10单位各项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严格落实交接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应填写记录,并形成完整的纸质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4.2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2.1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对本部门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防火巡查;
f)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g)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
4.2.2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有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及其他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c)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d)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e)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i)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3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及其他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d)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及其他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
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5因施工、检修等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现场监护人是否在位;
b)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持证上岗;
c)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动火地点是否存在火灾或爆炸危险;
d)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f)是否落实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应急措施。
4.2.6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于不能立即改正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2.7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对照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2.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9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4.3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3.1单位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灭火应急力量、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3.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员工应在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靠近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或电话的员工,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就近取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4.3.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单位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员工应按照预案规定,于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通信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总指挥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4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4.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4.4.2人员密集场所应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定疏散引导员,提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的能力。
4.4.3疏散引导员应配备并能熟练使用以下安全疏散器材:
a)声光引导器具:如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荧光(亮光)袖标或衣帽等;
b)个人通讯装备:如对讲机、插孔电话等;
c)简易逃生器材:如湿毛巾、防烟面具等。
4.4.4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在场人员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有序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4.4.5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婴幼儿和老、弱、病、残、孕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4.4.6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5.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5.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是消防安全“明白人”。
4.5.3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5.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公众聚集场所类单位员工每半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员工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5.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掌握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其他内容。
4.5.6单位应选派以下人员参加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保持相关人员稳定:
a)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b)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c)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d)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5.7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置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等各类标识: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c)警示性标志。如:在常闭式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的警示标志,在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的警示标志;
d) 禁止性标志。如:提示“严禁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在易燃易爆场所提示“严禁烟火”标志。
标志和标识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
4.5.8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 达标评价
5.1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价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单位自我评价方法: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 按本标准第4.5.5条b)、c)、d)、e)、f)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第一、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的组成和行动开展情况;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情况。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员工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标准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g)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不符合规定的。
5.4单位自我评价达标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达标。
5.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可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级别评定标准》对单位进行达标评价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星级单位”达标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5.6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单位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附录A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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