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性质是指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为的还是非人为的。即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第二条、责任事故
1.责任范围
(1)违反公司的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文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事故。
(2)违反劳动纪律、麻痹大意、疏于检查、预检不周、检查不良等造成的事故。
(3)机械和工属具未经检验或对机械和工属具作出错误的技术鉴定而使用所引起的机损事故;生产指挥不当引起的生产事故。
2.责任分类 凡涉及两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其责任分为6种:
1.全部责任(简称全责)、
2.主要责任(全责的70%,简称主责)
3.同等责任(全责的50%,简称同责)
4.次要责任(全责的30%,简称次责)
5.相关责任(全责的15%)
6.无责任
第三条、在同一起责任事故中,凡有人负主要责任的,就一定有人负次要责任;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起事故负有责任的,其责任总和必须大于等于全责,例如:有3人对同起事故负责,可以1人或2人负主责,其余人负次责或3人同负同责,其总和均大于全责,不可以出现3人同负次责,依次类推。
第四条、非责任事故
1.非相关部门或操作人员的失职造成的事故。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1.工伤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大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死亡事故:指当即死亡或负伤数月内死亡的事故。
2.货运、火灾、设备、设施、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主要是以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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