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事故责任的处罚,按事故责任对所负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扣款:
1.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2.重伤事故,大事故,全责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3.恶性事故苗子,不论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对全责者赔、扣款2000元;
4.轻伤事故、轻微事故,对全责者赔、扣款500-800元;
5.轻微伤事故、轻微事故苗子,对全责赔、扣款300-500元;
6.主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70%扣款;
7.同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50%扣款;
8.次责者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30%扣款。
9.相关责任按全责赔、扣款金额的15%扣款。
第二条、对造成事故责任者,如认识态度、安全工作表现好,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可以减免处理。
第三条、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按事故的全责从重处罚,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事故部门领导的责任,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按事故性质从严给予处罚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由于部门领导失职造成死亡、重伤,同一起造成多人轻伤事故或其他各类较大事故。
2.发生死亡、重伤或其它事故后,由于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以致在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凡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较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擅自破坏事故现场或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延误时间而造成后果,则视其情况分别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在公司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将对责任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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