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防止火灾的发生,火灾的严重危害性是人所共知的。火灾发生后,除了造成人身伤亡外,还会给仓库建筑、储存的商品和周围的单位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防止火灾,必须先懂得仓库火灾发生的原因。防止火灾就是要防止火源同可燃物质接触而燃烧。火源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
直接火源主要有三种:明火,如火柴擦燃、打火机火焰、香烟头火、烧红的电热丝等;电火花,即当电路开启或切断和电气保险丝熔断,及短路而产生的电火花;雷击,瞬时高压放电所引起的可燃物质燃烧。
间接火源主要有两种:加热自燃起火,如危险品之间相互撞击而起火,生石灰遇水后大量放热而使可燃物质起火;商品本身自燃起火,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条件下商品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如黄磷能在常温下与空气剧烈氧化引起自燃。
由此可以看出,产生火源的许多原因与仓库工作有直接关系。如果不遵守安全制度,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就很容易引起火灾,因此,应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搞好仓库消防。
(一)组织管理
仓库应当设立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熟悉消防措施,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用具,并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消除火险隐患;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储存管理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将仓库储存的商品按火灾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见表5-4),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消防工作。
1. 商品入库前应当派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2. 露天存放的商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为,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商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湿度。
4. 不同种类的易燃、易爆商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存放时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商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同时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表5-4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储存物品示例 |
甲 类 |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1、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烯、丙酮、乙醛、60度以上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塞璐路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乙 类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发引起自燃的物品 |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塞璐路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
丙 类 |
1、闪点≥60℃液体 2、可燃固体 |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类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
丁类 |
难燃烧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类 |
非燃烧物品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
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气机车进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不能在库区清炉;进入易燃、易爆商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或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2. 装卸不同种类易燃、易爆商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 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3.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机动车辆装卸商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停放和修理;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四)电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商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高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2.储存有同种类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五)火源管理
1.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储存商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易燃、易爆商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火种。
3.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1.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商品和杂物。
2.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库区的消防车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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