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建立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到定点的劳保用品商店购置。
3.购置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是: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
5.职工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先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管理人员签字,到安全主任处审核、登记、签批后到仓库领取。
6.新工人进厂或老职工变换工种时,凭三级教育卡或转岗教育卡领取。
7.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
8.凡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者,所发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期限相应延长。
9.五金仓库应建立劳动保防护用品的收、发、存台帐,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性进行妥善保管。
10.要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使上岗人员能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不能使用超过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12.对有损坏的不能起保护作用的劳保用品,要及时更换。
13.对超过使用期限和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登记报废。
14.使用人员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要赔偿经济损失。
15.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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