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运输和报废处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GB12268)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内所列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和腐蚀品。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职责
1.安全处负责全厂内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2.供应处负责厂内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和贮存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
1.1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存放现场应有标识,标明危险物品的化学名称、数量和存放时间。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2凡因生产或科研试验需要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必须经过分管负责人的批准,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必须及时退库。严禁个人自带、私存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和腐蚀性如强酸、强碱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将上述危险物品用于非生产或科研试验活动。
1.3生产使用剧毒物品志气及其操作人员,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和减少毒物外溢(逸)。操作人员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剧毒品生产使用场所饮食,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1.4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用火、动火的有关规定,严明工艺劳动纪律。
2.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2.1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在库房内,并日用百货专人管理。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根据物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泄压、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2.2库内储存要按规定确定限量值(一般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不得超量储存。不同品种分堆存放,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通畅。
2.3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2.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2.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
2.6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采取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专用库房内。领用发放时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建立领退料制度,余料及废物及时退库,不得随意乱抛,不得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私瞬息万变存放或带出厂外。
2.7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严禁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运输
3.1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能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2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合装运。
3.3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用隔热、防潮措施。
3.4装运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船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必须备有消防器材,采取静电措施,其排气管应装火阻火器。
3.5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船只过闸、过桥或经过往来船只繁忙地段时,要有专人监护警戒。
3.6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若需停歇,要远离建筑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
3.7装卸危险品的作业区(码头)内,严禁烟火,要有专人佩带醒目标志,并有专人看管。
3.8装卸作业尽量在白天进行,当气温超过30度时,限在上午10时前,下午4时后进行。在夜间装卸要有充分的照明。
3.9化学危险品的运输,须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危险品准运证。
4.化学危险品的报废处理
4.1对变质、过期的化学危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制定销毁安全措施,报设备处批准,销毁数量较大,应报公安部门批准。
4.2冲洗装有危险品的船舱、车厢、容器管道的废水,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江河或随地乱倒。
5.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千万的危险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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