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四)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七)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八)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员工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时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建立防火档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六)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七)保安人员职责
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八)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三、消防组织
1.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3.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明确消防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4.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五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6.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7.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8.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五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⑵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⑶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⑷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⑸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⑹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⑺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⑻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⑼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⑽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⑾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⑿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⒀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每日24h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⑵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⑶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⑷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⑸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⑹ 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⑺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⑹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⑺ 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⑵ 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⑶ 采取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⑷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⑸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⑹ 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⑺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⑼ 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⑽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⑾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⑿ 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⒀ 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压、倾倒和磨擦。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6.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组织:
⑴ 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⑵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⑶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⑷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⑸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⑹ 其它必要的组织。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⑵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⑶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⑷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⑸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⑹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⑺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⑻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⑴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⑵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⑶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⑷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⑸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⑹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贯和完善:
⑴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⑵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⑵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并将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⑶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 “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⑷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⑸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⑹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⑺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⑵ 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⑶ 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⑷ 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⑸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⑹ 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⑺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⑵ 对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⑶ 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⑷ 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⑸ 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
2.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3.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⑴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⑵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⑶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⑷ 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5.消防档案
⑴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⑶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⑷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程序
⑴ 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立即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⑵ 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⑶ 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⑷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7.员工发现火情时的处置程序
⑴ 立即通过报警按钮、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有效方式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同时做到: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通讯联络组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⑵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⑶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8.火灾事故善后程序
⑴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⑶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⑷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⑸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⑹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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