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经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适用本标准。其他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重点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事故责任自负”的原则,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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